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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出台《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7月17日,记者从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出台《南昌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工伤康复对象拒不接受工伤康复治疗的,暂不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停止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康复对象认定

  工伤康复对象是指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下同)或视同工伤,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但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符合条件的,经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准入康复价值评估后由市工伤康复定中心核审确认,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

  拒不接受康复治疗暂不评残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应当坚持“医疗救治与康复并重”,“先临床治疗、再康复治疗、后评残补偿 ”的原则。

  所有工伤职工单位在24小时内工伤快报时,应同时领取《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申报表》。工伤职工伤情经过治疗稳定后,单位应在两天内将填好的《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申报表》报市工伤康复管理中心,市工伤康复管理中心组织有关康复专家进行评估。

  经评估有康复价值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配合市工伤康复管理中心将工伤职工转入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经评估不需康复的对象,则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将《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确认为康复对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工伤康复治疗的,暂不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停止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解除劳动关系且已享受待遇工伤人员不列入

  《办法》规定已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发生工伤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已享受工伤有关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列入康复对象。

  工伤康复期终结,康复对象拒不出院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自行承担。工伤康复定点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承担。

  重度或者特别严重患者不超过6个月

  根据《办法》,工伤康复期限根据工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确定,一般轻、中度患者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2个月;重度或者特别严重患者不超过6个月。

  住院康复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者已达康复期限,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需继续康复治疗,须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意见书送市工伤康复中心,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

  经首次康复治疗后效果不明显、残情未发生变化的,一年内不再进行康复治疗。

  康复对象每日有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已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工伤康复的,应视为停工留薪期延长至康复方案结束。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每天10元的标准补助发给工伤康复对象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内住院进行工伤康复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康复对象,经工伤康复后,须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康复后拒不接受重新鉴定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工伤康复费支付:生活用品费用;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康复对象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在非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超出医保目录等费用;由医疗事故导致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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