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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六)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补充配备现场监管执法装备。完善现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改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更新补充煤矿执法监察装备。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化工程。建设若干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综合实训基地。实施航空安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民爆行业、特种设备、航空安全监管和农业机械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完善国家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矿用新装备、新材料安全性分析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验室。完善事故鉴定分析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非煤矿山、职业危害、危险化学品、热防护和公共安全等国家安全科技研发与实验基地。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安全监控。完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属技术支撑与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

  (七)安全科技研发与技术推广工程。

  实施安全生产典型关键技术和安全产业园区示范工程。开发深部矿井热害和瓦斯防治、顶板维护、水灾预防、通信传感等关键设备。研究开发非煤矿山动力性灾害监测及预防控制、尾矿库在线监测、高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深海石油开采远程监控、化工园区安全规划布局优化等技术装备以及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全部安装防碰撞设备。到2012年,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个实训演练基地。建设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紧急医学救援、船舶溢油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设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批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区域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建设矿山、矿山医学救护、危险化学品等救援骨干队伍和国家矿山医学救护基地。建设一批区域性国家公路应急保障中心。实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及应急救援能力工程。

  (九)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工程。

  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建设一批安全综合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实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业健康教育和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实施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班组安全培训工程。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实施安全促进项目示范工程,建设地区安全社区支持中心和一批国家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完善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五、规划实施与评估

  (一)加强规划实施与考核。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规划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目标指标,加快启动规划重点工程,积极推动本规划实施,并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规划主要任务和目标如期完成。要健全完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推动安全发展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实施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要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

  (二)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和中西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的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鼓励银行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推动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经济处罚收入管理制度以及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落实煤层气开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支持引导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建立非煤矿山闭坑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规范和统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渠道,实行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和渔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三)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定期形成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分析报告。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开展全面评估,经中期评估确定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最终实施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相关规划衔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分解细化和扩充完善规划任务。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国家、地方和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加强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各地区要做好区域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和重点工程的衔接,并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确定规划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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