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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提高工伤职工待遇 一级工伤津贴上调300元

7月10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这已是继2007年以来,河北省第四次大幅度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比例发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李元河介绍说,本次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 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已参加工 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 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 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记者了解到,这次调整是近年来增加幅度较大的,河北省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2010年平均为1438元,调整后人均增加258元,平均达到1696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10年平均732元,调整后人均增加131元,达到863元;生活护理费项目中属于全部护理的平均达到1346元,大部分护理 的平均达到1077元、部分护理的平均达到808元,分别平均增加了182元、132元、99元。

  这次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求各地从即日起先将今年1-6月份增加部分补发,在7月底前落实到位;其次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克扣应给工伤职工的待遇;再者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此标准予以发放。

  工伤待遇调整标准分为四类

  一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0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60元,四级伤残24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9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各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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