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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事故情况的通报

杨陵区安委办,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2018年7月12日,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并引发着火,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教训深刻,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7月17日,应急部在四川宜宾组织召开了“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现场警示会。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现将该起事故概况及初步原因通报如下,并结合实际,提出工作要求,请各企业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事故概况及初步原因

2018年7月12日,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江安县工业园区)在进行咪草烟(化学除草剂)、三氮㟇(医药中间体)生产及硝基苯胺中试期间员工交接班时,二号车间反应釜(甲苯回收工序)发生爆炸并引发着火事故,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层面

1.违法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是未批先建。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6月,系江安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仅在2017年12月补办了安全审查意见书,2018年3月15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二是违法违规生产。该企业在已经安装了反应釜、离心机等生产设备设施情况下,安全设施基本未同步安装,且没有制定试生产方案;三是实际生产产品与设计不符。发生事故的二车间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安装,试生产的产品也不是恒运公司原申请的产品,而是咪草烟和三氮唑。

2.选址和工厂平面布局严重违规。一是选址不符合长江治理有关要求,离长江岸边500米左右(国家要求至少1000米);二是3条生产线(装置)间隔不符合设计标准,安全保障不足;三是办公楼设置在厂区内且违规设置窗户及职工宿舍,门窗材质亦不符合要求。

3.项目设计水平低,设计多处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建设项目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且具有爆炸危险性,按照规定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要求,而设计单位随意降低设计标准,设计单位资质不合要求(应为甲级,实际为乙级),且在未实地对恒达公司已建项目进行勘察就出具了设计图纸。

4.工艺来源不明,反应釜多是二手设备。事故企业采用的咪草烟和三氮唑生产技术,无正规技术来源,未经过正规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仅根据经验规划了所需生产装置和操作流程。反应釜多为二手设备且安装使用前未对材质及质量进行检测。

5.评价报告与现场不符。安全评价报告不规范,四川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乙级)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评价报告与实际有出入。

6.边施工边生产,安全及消防设施严重缺失。企业在已实际生产情况下,作业区内仍在实施土方、动火、电焊等施工。

7.安全管理混乱。一是事故企业未制定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二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企业只有一名安全员,各车间也没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三是危化品管理缺失,技术提供方为保密隐瞒了部分化学品名称标识,更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使用易产生静电的PP管输送易燃易爆液体物料;库房中建材、五金件和化学品混杂堆放存在隐患;四是教育培训不到位,新员工入厂基本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就直接跟班操作或实习。

8.人员资质违反要求。一是企业实际控制人无化工学历和从业经验,技术负责人也不具备安全、生产等专业管理能力;二是车间副主任、操作工文化水平低,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对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掌握,更不符合国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操作人员文化程度要求。

(二)政府安全监管层面

1.地方政府安全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党委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片面追求GDP,盲目引进项目。

2.有关部门监管不严格。一是地方政府负责招商引资的相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选址等把关不严,在项目招商引资过程中没有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未尽到监管责任。二是化工园区管委会等有关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不得力。三是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遇到阻力的情况下,缺乏工作主动性,办法不多、效果不好。四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重点工作部署不到位,没有认真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打非治违”工作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深刻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落实应急管理部“7·12”事故现场会和省委省政府、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持续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坚决清除类似事故隐患,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对精细化工等领域企业迅速开展专项检查。迅速对辖区内精细化工等领域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含企业“三同时"手续履行、工艺装置设计、自动化控制、报警和紧急干预(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情况。

(二)继续全面推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要继续按照《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陕安监函〔2017〕159号)要求继续推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评估结果补充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操作规程,强化安全风险分析辨识和管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对危化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要结合“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全面摸排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已关闭的小化工死灰复燃,杜绝非法企业潜入我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建设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依法取缔关闭。要加强停产、复产危化品企业安全监管,督促严格落实停复产有关规定,防止少数企业利用停产停工和转产关闭企业、闲置厂房及设施,租赁给非法企业;防止在落后化工产能转移过程中,将工艺技术落后或不成熟、设备设施不可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淘汰化工项目落地;防止因监管不到位出现失职的问题。

(四)对试生产项目持续加强安全监管。要强化危化品企业试生产安全监管,主动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写项目试车前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确保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要求,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监督企业做好试生产方案编制及论证工作,严格确认试车条件,建立健全试车组织指挥和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加强试车人员培训和考核,及时研判试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或异常;要求企业切实做到试车前安全条件不具备不试车,试车过程异常未查明、隐患未排除不试车。

 

 

                                           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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