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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连山钼业致17人死事故 12名责任人被判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一矿业公司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电焊作业造成失火,失火产生的有毒气体进入副井,导致正在副井作业的17名工人死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以曹志兴为首的12名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葫芦岛市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相关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安排无电焊资质的工人曹某某等进行井下电焊作业。同年12月17日,曹某某等在公司风井内进行电焊作业,不慎造成失火。公司经理、风井矿长、副井矿长、安全员等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未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也未在第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盲目组织施救,致使失火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进入副井,最终导致正在副井井下作业的17名工人中毒死亡。

  悲剧发生后,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曹志兴及公司经理张某某、电焊工人曹某某等12名负有责任人员陆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志兴、张某某、曹某某等12人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为此,根据曹志兴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曹志兴曾有犯罪前科正处缓刑期间的情况,判处曹志兴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其余9名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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