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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局: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 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中新网2月27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应于4月中旬完成自检。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确保自检自改工作取得成效。

  通知指出,为切实做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找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隐患,提升煤矿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自检表,指导煤矿企业开展自检自改工作。

  通知指出,本次自检范围包括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复工复产煤矿。自检工作由煤矿企业自身或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参加自检的技术人员应涵盖煤矿生产所涉及的地质、采矿、通风、机电、安全等主体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本次自检应于4月中旬完成自检。复工复产煤矿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开展自检。

  通知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矿长是自检自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机构还应制定评价方案。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确保自检自改工作取得成效。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及时掌握并督促所属煤矿开展自检自改工作。

  通知要求,要及时汇总分析,提交报告。煤矿自检结束后,要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提交自检自改报告。自检报告须经煤矿上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签字确认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监察机构。自检报告主要包括煤矿基本情况和自检自改情况。

  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要建立台账,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体检”工作中,对企业自检发现并落实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可从轻予以处罚;发现煤矿企业自检不认真、走过场、自检报告严重失实的,要责成煤矿企业委托第三方重新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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