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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报:开发区规划建设 要加强安全管理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对新形势下做好开发区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强调开发区规划、建设要加强安全管理。

  《意见》指出,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坚持规划引领,完善空间布局和数量规模;坚持集聚集约,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坚持发展导向,构建长效机制。

  《意见》强调,开发区规划、建设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执法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开发区各相关规划的衔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促进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相和谐。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共同开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功能区发展迅速,聚集了众多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全国目前有3300多个开发区,近50%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体制不健全、条块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以及政企不分、监管力量薄弱甚至缺位等问题十分突出。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也暴露出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清的问题。

  必须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一是明确负责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落实属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二是明确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解决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政企不分、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从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功能区监管体制两个方面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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