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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局:严厉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 遏制重特大事故

  11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发布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

  通报称,在专项监察中,个别煤矿被发现仍存在超能力生产情况,具体为内蒙古自治区赛蒙特尔、满世罐子沟、霍煤集团南露天矿、东明矿业公司、乌兰图嘎等5处煤矿产量超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此外,国家煤监局通过此次专项监察,还发现部分煤矿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公示产能、没有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采掘接续关系紧张、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等四项问题。

  通报指出,要严厉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严肃查处煤矿企业向所属煤矿下达超出重新确定产能的生产计划和经济指标。要以煤矿采掘接续情况和瓦斯、水害、防灭火等重大灾害治理工程为重点内容,开展监察执法,从源头上控制超能力生产行为。要加大对复工复产煤矿执法监察力度,对通风系统不合理、“剃头下山”开采、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通报还指出,下一步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产能释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实际上,一些煤矿为了超能力生产,甚至还开掘暗道越界生产。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近来发生的两起煤矿安全事故中,越界生产都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通报,造成20人遇难的宁夏石嘴山市林利煤炭有限公司“9·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原因主要为开掘暗道,超层越界生产;造成33人遇难的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系越界违法生产、违章放炮所致。

  【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 7号)要求,各级煤矿安监机构深入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累计抽查煤矿989处,查处安全隐患2976条,下达执法文书2181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842.1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5处,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79个,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个(见附件),有效遏制了煤矿超能力生产。通过此次专项监察,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个别煤矿仍超能力生产。内蒙古自治区赛蒙特尔、满世罐子沟、霍煤集团南露天矿、东明矿业公司、乌兰图嘎等5处煤矿产量超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贵州省盘县新华煤矿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贵州省大方煤业有限公司小屯煤矿、云南省塔甸煤矿科拉池井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

  二、未按规定公示产能。河南省郑煤集团、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所属部分煤矿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能力。

  三、没有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安徽、吉林、江苏、云南等省部分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未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未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安徽省一些煤炭企业未按276个工作日制度调整下属煤矿相关经济指标。

  四、一些矿井采掘接续关系紧张。部分煤矿多采区、多水平布置采掘工作面,多煤层同时开采,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失衡,造成采掘接续紧张。河北省峰峰集团大社矿在同一煤层同一盘区同一翼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组织生产。

  五、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河北省邯矿集团太行公司2个采煤工作面部分巷道位于《采矿许可证》划定的井田边界外。河北邯矿集团亨健矿五采区(下山采区)在未形成完整排水系统的情况下组织回采。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产能释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6〕26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要严厉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严肃查处煤矿企业向所属煤矿下达超出重新确定产能的生产计划和经济指标。要以煤矿采掘接续情况和瓦斯、水害、防灭火等重大灾害治理工程为重点内容,开展监察执法,从源头上控制超能力生产行为。要加大对复工复产煤矿执法监察力度,对通风系统不合理、“剃头下山”开采、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二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矿井合理安排采掘作业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进一步优化矿井系统布置,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水平个数、采区个数、点面个数、开采深度等优化生产系统和劳动组织,推行“一井一面”集约化生产。

  三要督促各地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各地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复产验收煤矿必须至少达到三级质量标准化标准,否则一律不得组织生产活动。已列入2016年化解过剩产能范围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严禁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组织生产。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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