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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下发通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法制网北京7月10日讯 记者蔡岩红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通知指出,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相关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

  通知要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信息。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道路运输事故(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县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民航各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民航企事业单位发生与民用航空器无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通知还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将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自7月1日起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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