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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监局完善事故挂牌督办职责程序规定

  近日,甘肃省安监局制定《非煤工矿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职责分工及程序规定》,对事故挂牌督办职责、办理时限、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规定》指出,挂牌督办分四步进行,督办立项阶段,自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起草下发《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报告》审核阶段,市州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初稿)后,在3个工作日内协调召开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讨论分析会议,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法律法规的引用、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市州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初步审核意见形成后,及时与事发市州安委办交换意见,督促修改完善。

  市州安委办修改完善后以正式文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监管二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综合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相关监管处室做好与国家安监总局对口司局的汇报衔接工作。

  下达意见阶段,起草《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督办审核意见书》,报安委办主任签发后,下发事故发生地市州安委办按程序批复结案。

 

  对外公布阶段,市州政府对事故批复结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收集完整,并在局网站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法规处负责联系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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