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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我所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防火安全制度

  1.1 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1.1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1.1.2 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半年进行一次小结评比,年终进行总结评比。

  1.1.3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1.4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1.2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2.1 使用电气、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2.2 各种电气设备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1.2.3 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填写《燃气用火消防审批表》,经上级部门检查,确认符合使用标准,并报供电局备案,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2.4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易燃支搭,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1.2.5 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站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1.2.6 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益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1.2.7 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1.3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3.1 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预案,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1.3.2 义务消防队组织应有学习、教育、训练制度,按期活动,达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灭火知识,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活动要有记录。

  1.3.3 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保护失火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1.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4.1 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书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计划。

  1.4.2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消防设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

  1.4.3 要拟定报警处理程序,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通信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1.4.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4.5 在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5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1 严格遵守上级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制度。

  1.5.2 电气焊工、电工、防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1.5.3 电气焊工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1.5.4 电气焊工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5.5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5.6 防水施工作业前,须制定专项的防火方案、措施,并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施工。

  1.5.7 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1.5.8 生活区宿舍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1.5.9 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1.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6.1 各单位主管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1.6.2 对不能整改存有隐患的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6.3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上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上级公安消防部门。

  1.6.4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复查,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1.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7.1 施工现场、料场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7.2 消防器材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要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距地面不低于15公分,高度不超过1.5m,每组2-5具。

  1.7.3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设专人管理,负责检查,每年定期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1.7.4 消火栓周围3m内严禁堆物、堆料,易被埋压的要围挡,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及红灯。

  1.7.5 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建筑物,按规定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竖管,消火栓井口不得低于自然地面,并设专人24h值班,蓄水池容积不少于20m3,冬季做好防冻措施。

  1.7.6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1.8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8.1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其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m。

  1.8.2 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安全疏散设施,保证使用。

  1.8.3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足够的照明设施、应急照明设施。

  1.8.4 要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内堆料、堆物。

  1.8.5 安全疏散的大门必须向外开启,门的宽度不得低于1.4m。

  1.8.6 严禁在卷帘门周围堆物堆料,确保使用。

  1.9 消防值班制度

  1.9.1 热爱消防工作,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有较高的责任感。

  1.9.2 要熟悉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的火源、电源、水源等重点部位,熟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及措施,并经常检查。

  1.9.3 消防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检查、勤动手、勤反映、勤宣传,对消防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1.9.4 严格对现场用火、用电的检查,对电气焊操作先审查后操作,必须要到作业点检查,消除隐患,确保防火安全后开具用火证。

  1.9.5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经常查看保养和维修。

  1.9.6 要加强夜间对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巡逻检查,确保现场夜间安全。

  1.9.7 消防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得睡觉、酗酒、看书、看报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9.8 把好大门,与施工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对车辆或私人带物出场要检查,收出门条。

  1.10 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0.1 每年对每名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课时。

  1.10.2 完善考核制度,对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及时清退。

  1.10.3 结合本单位施工进度的不同情况,对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特殊工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或培训。

  1.10.4 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均要有书面材料。

  1.11 办公室宿舍防火制度

  1.11.1 办公室内除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经保卫部门批准外其他办公室一律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60瓦以上高热度照明装置。

  1.11.2 办公室、宿舍内一律不准存放易燃易爆、聚毒等危险物品。

  1.11.3 不准随意安装灯头或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灯泡上罩纸和电线上挂物。

  1.11.4 宿舍内不准用易燃、可燃物料支搭,钉挡隔断。

  1.11.5 禁止卧床吸烟,烟头不准随地乱扔。

  1.11.6 室内使用炉火必须设专人管理,炉火使用按炉火管理规定办理。

  1.11.7 办公室宿舍要设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卫生制度管理,要经常打扫,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周围要设相应数量消防器材。

  1.12 仓库料场防火制度

  1.12.1 仓库料场必须建立防火安全组织,设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1.12.2 在存放易燃、易爆、聚毒危险物品时要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制度,要根据物品性质设置适当的防火防爆设备及严格的管理措施预防发生事故。

  1.12.3 仓库内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电器操作规程,电器设备和电线不能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大灯泡、碘乌灯、水银灯等高热度照明装置.

  1.12.4 木材、脚手杆及其它可燃物品堆放不可过大,垛与垛之间要设有防火间距,材料堆放不得有碍消防设备使用,料场要留有3.5米以上宽度循环的消防通道。

  1.12.5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防火宣传标志要鲜明。仓库、料场要设有消防水源,水泵要单独拉线确保长期灵敏有效,消防器材设置分布要合理。

  2 各岗位工种消防管理职责及制度

  2.1 防火责任人职责

  2.1.1 所长做为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1.2 综合管理员为防火管理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3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1.4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施工等各项工作中,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1.5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6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1.7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2.1.8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实施演练。

  2.2 防火管理人职责

  2.2.1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单位防火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2.2.2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组织制定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2.2.4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 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2.2.7 组织开展对员工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2.2.8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2.2.9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2.3.1 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消防管理人负责,认真学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实施上级的有关文件及防火工作部署。

  2.3.2 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

  2.3.3 组织开展防火和逃生自救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2.3.4 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处理意见。

  2.3.5 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2.3.6 监督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培训和技能演练工作。

  2.3.7 监督做好对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做到灵敏有效。

  2.3.8 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填写隐患通知单,督促隐患的消除。

  2.3.9 组织义务消防组织扑救本单位的火灾事故,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4 电工防火制度

  2.4.1 各种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技术规范维修遵照电业局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电工作业时,认真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严禁短路现象发生。

  2.4.2 配电室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得存放与变(配)电室无关的物料及其它东西,严禁吸烟生火,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2.4.3 防止导线超负荷而引起火灾,不准随意乱装乱用电气设备,经常监视线路运行情况,保险丝不准用铁丝或铜丝代替。

  2.4.4 电工要经常检查线路,接头松动及时维修、裸线及时包好,防止电阻过大和绝缘损坏而引起火灾。

  2.4.5 电闸箱要保持清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并设有防雨防潮设备。

  2.4.6 安装临时灯具必须安插销,施工完毕要拉闸断电。

  2.5 电气焊工操作防火安全制度

  2.5.1 电气焊工操作必须执行消防部门下发的有关通告中的规定,落实文件精神。

  2.5.2 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焊前开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及器材、作业结束用火证交回,严禁非电焊工操作。

  2.5.3 外包队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原籍县以上操作证。经上级部门批准,经防火安全培训考核后方能上岗。

  2.5.4 作业时要按规定时间地点范围作业,要对周围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垂直作业要进行隔挡和石棉布封严孔洞。高层外檐作业,必要时地面要增设人员看火。

  2.5.5 电气焊焊割作业与油漆、喷漆、木工、防水施工等易燃易爆作业严禁同部位,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2.5.6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高空、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2.5.7 电气焊作业完毕,必须切割电源、汽源、检查现场,确无火险方可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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