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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条 学院消防工作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消防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条 学院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为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院防火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防火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学院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系、部、处、各级设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科(室)、班组(含学生班)设一名防火安全员。学院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和各防火重点部位和行政单位安全员组成。

  第四条 各级消防组织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加强对所属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遵守消防法规的自觉性;强化内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违章用火用电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条 我院下列部位被定为防火重点部位:综合档案室、财务处、食堂、图书馆及书库、文印中心、计算机机房、信息网络中心、演播室、多功能厅、阶梯教室、音乐欣赏室、集体宿舍、学生公寓、留学生公寓、实验室、变(配)电室、热力站、仓库、地下车库。各级领导和全院师生员工必须严格按照防火重点单位“十项标准”落实防火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防火安全工作实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总则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各岗位(工种)的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制度和防火措施,健全消防组织,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 学院防火责任人及管理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三、与学院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十条 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院领导担任)、二名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和委员(由各系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组成。

  二、逐级落实我院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贯彻各项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分析我院防火工作中的问题,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防火工作任务。制定防火工作计划和防火安全措施。

  三、指导基层消防安全员开展防火工作,检查和监督防火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四、建立健全各种防火安全制度。主要包括:防火安全责任、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管理及奖惩制度等。

  五、负责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点、定人加强管理。

  六、制定灭火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灾事故,调查起火原因,审定处理意见。

  七、组织对各部门的防火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奖惩工作。

  八、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宣传部的委员负责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教育工作。保卫处的委员负责学校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全院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加以整改。行政管理处的委员负责组织对学院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学生处的委员负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各委员要负责抓好本部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防火办公室职责

  一、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学院防火工作档案。

  二、贯彻各项消防法规,制定学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了解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对防火工作的重视程度,各项消防法规和学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火灾隐患。做好日巡视月检查,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检查工作。

  四、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我院防火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购置、配备、更换工作。

  六、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训练计划,组织灭火演习和进行火灾扑救工作。

  七、向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八、向防火安全委员会提交防火奖惩意见,执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二条 系、处级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在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协议的各项内容。

  二、认真贯彻各项消防法规和我院防火管理规定,加强对所属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环境和特点,制定防火管理制度并公布张贴,落实各岗位(工种)防火区域和责任。

  四、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并及时上报。

  五、建立义务消防队,教育和训练所属人员掌握一般消防技能,会扑救初起火灾。

  六、开展总结评比活动,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分子,推动群众性防火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科(室)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在部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本级防火工作。

  二、根据本岗位(工种)的工作环境和特点,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并公布张贴,认真遵守安全规定。

  三、开展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四、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做到上班后下班前定时查,使之形成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五、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做到“四懂”,即:懂得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懂得疏散逃生知识。“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第十四条 消防干部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并对其加强管理。

  三、积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宣传消防法规,普及防火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四、及时建议领导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方案。

  六、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训练,使其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追究肇事者责任,提交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学习《消防条例》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指示、要求,带头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掌握和提高灭火技能。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四、认真值守、巡逻,防止有人纵火破坏。

  五、了解灭火预案,随时准备扑救火灾。

  第三章 防火管理制度及规定

  第十六条 重点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影响面比较广,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确定的原则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原则。因此,重点部位一经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就要对其加强管理。

  一、防火重点部位为禁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

  二、禁止在重点部位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制定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加强管理。

  四、成立义务消防队,制定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案。

  五、做好每日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六、建立防火工作档案。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要做到组织制度健全,责任、措施落实,档案记录详细、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一、未经批准,校园内禁止动用明火(包括电、气焊;煤气罐),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由使用单位事先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二、动用明火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清除现场周围易燃物,配备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看护。用火后必须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防止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三、进行电、气焊作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四、严禁在校内燃烧废弃物、垃圾和树叶。

  五、禁止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由行政管理处负责全院消防栓的规划、设计、施工;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和使用;行政管理处负责维护、保养。

  二、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它用。

  三、严禁圈占、埋压消防栓、水泵接合器或在其周围堆积物品。

  四、消防器材的配备,由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划、购置与分配,并定期进行维修。

  五、分配给各部门的消防器材,施行责任管理应妥为保管。丢失、损坏或随意释放的,除照价赔偿外,同时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六、盗卖或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属犯罪行为,师生员工应同盗卖和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九条 图书馆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图书馆为防火重点部位,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在馆内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书库内不得使用照明设备外的其他电器设备,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线。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四、馆内不得留宿住人。

  五、管理人员有权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管理,借阅者应服从管理,不得无理取闹。

  六、每日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七、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书库等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计算机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房为防火重点部位,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在机房内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设备安装使用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线。

  四、维修人员应加强对配电、空调、主机系统的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隐患要及时处理。

  五、上机人员应遵守机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拆卸设备,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六、做好晚间和节假日用机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每日的防火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八、本规定适用语音、电教等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阶梯教室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礼堂为防火重点部位,属禁烟、禁火区,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使用电加热器。

  二、阶梯教室的防火安全由党政办公室和使用者负责。

  三、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由正式电工操作和管理,定期维修检查。

  四、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保护,禁止使用塑料线。舞台、座位场所和其他场所的配电线路,必须分路控制,禁止使用铝线。

  五、舞台的电器、照明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超负荷用电。移动电气设备应用橡胶电缆,照明灯与幕布等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厘米。

  六、阶梯教室内各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场门应安装应急照明设备和指示标志。

  七、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对被使用的舞台、后台等场所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火灾隐患后,方可锁门。

  八、进入礼堂的人员应认真遵守礼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有权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十二条 变(配)电室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变(配)电室为防火重点部位,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

  二、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使用电加热器。

  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北京地区电气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四、工作人员应按时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

  五、变(配)电室内严禁堆放金属物品和饲养动物,防止发生相间短路事故。做好电缆沟和孔、洞的堵漏工作,防止爬行动物进入。

  六、变(配)电室严禁外人进入,防止坏人破坏。

  七、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发生故障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为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违章用电。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教学实验用除外)进入。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二、学生必须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

  三、禁止拉设临时电线、实验用的加热设备和其他电气设备,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四、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

  五、禁止将易蒸发可燃液体放置在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或热源周围。

  六、每次实验结束,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第二十四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二、仓库为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外人和携带火源、火种者进入。库区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

  三、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位防火工作。

  四、库内照明灯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五、库内不准拉设临时电线和使用家用电器。

  六、库内禁止住人,无关人员禁止入库。

  七、库房管理人员应做好每日的安全检查,下班前确认无隐患方可拉闸断电,锁好门窗。

  第二十五条 集体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集体宿舍为防火重点部位,属禁烟、禁火区,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

  二、集体宿舍楼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禁止在宿舍内做饭、烧水。

  三、禁止在宿舍内拉设临时电线,任何人不得私自加大电闸保险。

  四、禁止用蜡烛照明。

  五、人员离开宿舍时,必须切断所用电器的电源。

  六、禁止在楼道和宿舍内烧废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楼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要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八、全体住宿人员应认真遵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爱护楼内消防设施,要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九、地下室通道口应安装应急灯。

  第二十六条 电、气焊防火安全规定

  一、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者方可独立操作。

  二、使用电、气焊割前需经保卫部门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三、电、气焊割作业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章作业。

  四、装过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前不得进行焊割。

  五、严禁在有可燃气体、粉末和爆炸危险性场所进行焊割。

  六、焊割作业不准与喷漆等作业同部位同时进行。

  七、禁止将乙炔发生器置于火源附近。

  八、不准使用劣质的电、气焊割工具,严禁电焊导线与装有可燃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电、气焊作业割完毕要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并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十、电、气焊作业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危险性大的场所应设专人在现场看护。

  第二十七条 建筑防火设计施工管理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30天,将申请报告和设计图纸报保卫处审核,经呈报公安局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院内私搭乱建。

  四、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与学院保卫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公寓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公寓中心节水、节电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洗衣机、电饭煲、饮水机等违禁电器;不准随意乱挂围帘、接电线,安装插座。

  二、公寓楼内严禁明火,宿舍内不准使用各种炉具做饭,不准在宿舍、走廊及公共场所焚烧废纸和其它物品,禁止在宿舍公寓内燃放烟火爆竹等。

  三、宿舍长要负责管理宿舍照明设备,发现故障要及时向值班员报修,做到人走灯灭,插座拔掉,保证安全。

  四、公寓楼内的消防设施是防火的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损坏、拿走或移位,挪做它用。

  五、宿舍、楼道、小件寄存室、库房等,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万一发生火灾时,要及时进行扑救。如火势较大应同时报警,然后再报告保卫处及有关部门,要保护好现场,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

  七、楼内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常识,做到"四懂""四会",并要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处理险情,防患于未然。四懂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懂得疏散逃生的知识;四会即会报警、会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逃生。

  八、高度重视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做到五到位,即:责任到位、制度到位、布置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奖惩到位。

  九、公寓中心组织有关人员,每月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好记录,每月将检查结果和隐患、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交保卫处。

  十、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做到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奖励,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消防组织、防火制度健全,防火措施、防火责任落实,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二、重视防火安全工作,在本单位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责任制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勇于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及时扑救,抢救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六、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凡因违反防火安全责任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由学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处罚。

  一、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在禁止烟火或动用明火场所吸烟或动用明火,除给予批评教育、令其写出检查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二、在规定禁止使用电加热器的场所使用电加热器者,除没收电加热器具外,还要对其进行处理,并令其写出检查。对第二次违反本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住宿者同时取消住宿资格。

  三、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给予行政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盗卖或破坏消防设施者除令其赔偿损失外,还要给予行政处理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学院给予行政处理。

  一、不按本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力者。

  二、重点部位防火组织、防火制度不健全,防火措施、防火责任不落实者。

  三、消防设施管理不善、影响使用者。

  四、存在火险隐患,不按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部门要求进行整改者。

  五、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或用火、用电制度不落实者。

  六、发生火灾不报告或隐瞒火灾事实,破坏火灾现场的。

  七、保卫部门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不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而发生火灾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因工作失职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造成火灾事故,要对责任人和单位防火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后,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发生火灾单位写出情况报告,经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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