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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站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加气站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加气站。

  2.2申办站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动火作业:在站内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 破土作业:站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4 临时用电作业:站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 起重吊装作业:在站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7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9 设备检修作业:站内的各种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作业。

  2.2.10 站内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职责与分工

  3.1 公司领导负责重大危险作业的审批。

  3.2 站长负责站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3.3 班组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证作业安全。

  4.内容与要求

  4.1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申办站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2.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公司提出申请。

  4.2.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站长、安全管理部、公司领导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3.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3.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3.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3.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4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4.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4.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4.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4.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4.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安全员汇报作业完毕。

  4.4.6 作业涉及到站内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安全作业许可包括以下危险作业:

  5.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二类。

  5.1.1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 二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3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4.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4.2凡装有天然气的容器、设备、管道等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4.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4.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4.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4.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是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5.1.4.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5.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藏、阴井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1.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值班长负责提出。

  5.1.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1.5.4取样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否则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站长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1.5.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1.6.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5.1.6.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1.6.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1.6.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1.6.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1.6.3.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小时。

  5.1.6.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5.1.6.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5.1.6.4.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站长签字批准。

  5.1.6.4.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员签字批准。

  5.1.7 动火项目相关人员

  5.1.7.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1.7.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5.1.7.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监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7.4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动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7.5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加气站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5.1.7.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动火作业时,审批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1.8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2.1 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5.2.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5.2.2.1安全隔离

  5.2.2.1.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5.2.2.1.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2.2.1.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排。

  5.2.2.2清洗和置换

  对受限空间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氧气含量18%~21%。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5.2.2.3通风

  5.2.2.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进行自然通风。

  5.2.2.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5.2.2.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2.3.4不准向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2.4定时检测

  5.2.2.4作业前30 min 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开始作业。

  5.2.2.4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5.2.2.4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证继续作业。

  5.2.2.4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

  5.2.2.5照明和防护措施

  5.2.2.4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2.4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紧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2.2.6监护

  5.2.2.6.1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5.2.2.6.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2.6.3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2.2.6.4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2.3《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3.1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

  5.2.3.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3.3作业单位接到《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5.2.3.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3.5《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交由站长公司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可有效。

  5.2.3.6在设备撬体内进行动火作业按HG23011—1999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2.3.7《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安全员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作业。

  5.2.3.8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5.3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度

  5.3.1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5.3.2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和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T 3608—2008)执行。

  5.3.3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3.4 高处作业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5.3.5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5.3.6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中间应有隔离措施。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5.3.7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5.4动土作业票证制度

  5.4.1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5.4.2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动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5.4.3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4.4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4.5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地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4.6 动土中暴露电缆、管线及不能辩认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5.4.8 作业时应注意易燃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易燃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4.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好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4.10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出问题及时处理。

  5.5设备检修作业制度

  5.5.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应穿戴好劳动保护动品。

  5.5.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5.5.3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5.5.4 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工作现场。

  5.5.5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方。

  5.5.6 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职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6吊装作业许可证制度

  5.6.1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3级: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 t,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 t至小于等于80 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 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5.6.2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3类: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3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6.3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员负责管理。

  5.6.4 施工单位编制吊装方案,填好《吊装安全作业证》审批。

  5.6.5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

  5.6.6 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6.7 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

  5.6.8 其他选项见《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5.6.9 本证一式2份,吊装指挥1份,留存1份。

  5.7临时用电作业证制度

  5.7.1 本作业适合于本公司加气站临时用电。

  5.7.2 凡生产和生活设施用电需使用临时电时,用电单位应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由电工安装临时线供电。

  5.7.3 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天。若需延长者必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10天。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若正式线路已符合通电条件时,则临时用电线路,应停止(拆除),并先停(拆)后通。

  5.7.4 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办理临时用电结束手续。

  5.7.5 临时用电施工项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吊装、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5.7.6 加气站内部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并应有安装和拆除记录,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5.7.7 施工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5.7.8 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7.9 防爆场所不宜装设临时线,如确需要,必须经站长同意。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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