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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防火设计要求

  1 一般规定

  第1.1条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生产厂房中的空气,如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纤维,应经经过处理后,再循环使用。

  第1.2条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第1.3条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第1.4条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的向上坡度敷设。

  第1.5条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2 采 暖

  第2.1条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不应超过110℃,但输煤廊的蒸汽采暖可增至130℃。

  甲、乙类厂房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第2.2条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一、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二、生活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以及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第2.3条 房间内有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和粉尘时,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第2.4条 温度不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如通过可燃构件时,应与可燃构件保持不小于5cm的距离,温度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应保持不小于10cm的距离或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第2.5条 甲、乙类的厂房、库房。高层工业建筑以及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的采暖管道和设备,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 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3.1条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第3.2条 排除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进行净化。对于空气中含有容易爆炸的铝、镁等粉尘,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如除尘与水接触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不应采用湿式除尘器。

  第3.3条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宜分组布置,并应与其他一般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第3.4条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生产厂房之外的独立建筑内,且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生产厂房的单独间内:

  一、有连续清灰设备;

  二、风量不超过15000m3/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

  第3.5条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第3.6条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第3.7条 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道宜分层设置,但进入生产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第3.8条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不应暗设,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

  第3.9条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燃烧或难燃构件之间的填塞物,应用非燃烧的隔热材料。

  第3.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第3.11条 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易熔片及其他感温元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72℃。

  第3.12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厕所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第3.13条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通风机开关应连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80c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第3.14条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注: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和车间隔墙。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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