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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层发火自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煤安检测检验中心提供的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V煤层自燃倾向为Ⅲ级,属不易自燃煤层;Ⅵ煤层自燃倾向为Ⅱ级,属于自燃煤层,发火期3-6个月。

  第二条Ⅵ煤层必须按自燃煤层管理,其设计、开采,收尾,密闭及检测一律采取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㈠由于自燃出现烟雾、火焰、火炭等现象。

  ㈡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第四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㈠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㈡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㈢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㈣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二章 矿井防治煤层自燃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通风区是矿井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业务管理常设机构,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瓦斯室、南区、北区及机运区。

  第六条矿井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单位职责:

  ㈠公司对矿井应建立以井下移动式灌浆系统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技术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及监测监控系统。

  ㈡公司技术部门在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防火设计,其作业规程必须有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综合措施。

  ㈢通风区负责每月对矿井的回风巷、采空区防火密闭墙外及其它地点进行自燃发火征兆的观测。

  ㈣通风区对采掘面收尾后要制定封闭采空区的方法和密闭墙施工地点,并落实到位。

  ㈤通风区或救护队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要进行不间断的观测分析,同时,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㈥通风区应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㈦机运区有检修维护注浆泵的职责。

  ㈧南北采掘区负责按规定延接防灭火供水管路。

  ㈨瓦斯室对已联通采空区域或报废巷道的抽放钻孔进行关闭或封孔处理。

  ㈩生产技术部对采掘工程及时收尺填图,便于分析突区的相互关系。

  第三章 矿井防灭火系统与管理

  第七条:建立以井下移动式ZHJ-2.2/1.5黄泥注浆系统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技术为辅的防灭火系统。

  第八条 按规定在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回风巷、自燃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及Ⅵ煤掘进巷道内等地点安装一氧化碳、温度和烟雾传感器,用于火灾预测预报。CO报警浓度为0.0024%。

  第九条 南北区负责按规定延接灭火供水管路并设置三通和阀门

  ㈠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㈡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㈢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内每50m处。

  ㈣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第十条 矿井防灭火系统应符以下技术要求

  ㈠灌浆材料一般使用黄泥及适量水泥。

  ㈡灌浆系统的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㈢灌浆系统布置在Ⅵ煤掘进头运输石门内。

  ㈣灌浆前打一道坚固密闭墙,封闭火区,在火区密闭墙上插管灌浆,防止跑水和跑浆。

  第十一条 在通风区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㈠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等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

  ㈡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㈢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建、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㈣测定矿井水酸度的装置。

        第四章 防治煤层自燃的开采与通风要求

  第十二条 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煤层自燃倾向性遵循如下原则:

  ㈠坚持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

  ㈡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㈢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㈣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㈤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㈥尽量采用无煤柱开采技术。

  第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采用漏风小的V型后退式通风的采煤方法,确保最小的煤柱留设、最小的煤层破坏、最低的漏风量、最高的回采率和最快的回采速度。

  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尽量不留设顶煤或底煤,提高回采率,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要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十五条 矿井的风压不得超过3000Pa,若超过时应进行通风系统改造,优化网络使矿井通风阻力降至3000Pa以下。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否则,应采取降压措施。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必须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过断层带、破碎带、老空、老巷和采煤工作面、收尾期间,必须编制防火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七条 实行沿空送巷零煤柱开采区域,必须遵循由里往外、由上往下的开采顺序,严禁前进式开采。

  第十八条 浦溪井Ⅵ煤掘进在未实行喷浆全封煤帮时,不得形成负压通风,只许局扇正压通风掘进。

  第五章 防治煤层自燃措施

  第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规定防灭火措施,明确灌浆、防火水管安设的规格、长度、标准和位置、工作面收尾位置、收尾后的封闭方法和密闭墙施工地点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顶空帮,禁止堆积浮煤,若出现巷顶冒落空硐、突出空硐,与采空区或老巷相通,必须采取预防灌浆、全部充填注组化泥浆等措施,防止自燃发火。

  第二十一条 风门、风墙和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差,否则,这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水柱)。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

  风。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报废巷道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Ⅵ煤最迟不得超过30天,V煤最迟不得超过45天。

  第二十四条 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外用喷浆机喷射混泥土封闭裂隙,其喷射长度不小于3m,保证密闭墙严密不漏风,质量可靠,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沟,打水泥底座。

  第二十五条 及时调查和了解与浦溪井沟通的小煤窑及漏风状况,尽一切可能的措施封闭小煤窑与我矿沟通的巷道,防止漏风,杜绝发生火灾的条件,并及时观测各种起火的预兆。

  第二十六条 浦溪井Ⅵ煤层采空区完全封闭后,不得进行抽放瓦斯。

  第二十七条 实施采空区的放水孔、观察孔、抽放孔、注浆孔、地质孔等各类孔(管)打开期间,必须设专人看管,工作完毕必须及时关闭或封堵严实。

  第二十八条 定期调放一氧化碳温度及烟雾探头。

  第六章 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井的自燃 8 危险区进行系统、定期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及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巷道表面自燃征兆及防火墙内外压差。

  第三十条 井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㈠巷道中出现雾气或“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义汇处,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外)。

  ㈡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香味道等。

  ㈢从煤碳发热或自燃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高。

  ㈣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O、CO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第三十一条 对自燃火灾隐患进行检查时,必须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措施。当CO浓度超过0.024%时,必须在救护队的监护下进行检查;当CO浓度超过0.016%时,必须由救护佩用呼吸器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地面抽放泵房的值班人员每天要对抽放管道中的混合流量进行CO的检测,发现CO时,及时向通风区及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

  第七章 灭火救灾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在没有爆炸危险的情况下,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抢救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CO及其它相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矿井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公司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公司总经理任总指挥,救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的行动,公司总工程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具体防灭火方案并提交救灾指挥部。

  第三十五条 处理火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㈠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CO浓度不超过0.0024%,CH4 浓度在1%以下,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地点工作。

  ㈡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条件下灭火。

  ㈢采取直接灭火时应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稳定的措施:

  ⑴在火源的回风侧设水幕(倾斜巷道内必须设水幕), 10 以降低火烟温度和避免形成火风压,水幕长度一般不小于10m。

  ⑵火源如在角联巷道中,应设法改变其邻近巷道的网络结构,使火灾巷道变为并联巷道。

  ⑶保证火源回风流畅通。

  ㈣当灭火作业点现场瓦斯浓度超过2%或CO浓度超过0.0024%时,灭火工作只能由救护队实施。

  ㈤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注水措施灭火。

  第三十六条 采取封闭火灾区域注水灭火措施,应遵守如下原则:

  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取先封闭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㈡封闭有火灾气体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灾区必须采用隔爆墙。

  ㈢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CH4、CO2、O2浓度,判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风量调节或充注惰气的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㈣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和措施孔,观察孔要用专用堵板进行封墙,便于以后观测和注水。

  第八章 火区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系统布置。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图中还应标明历次发火点的位置和发火时间。

  第三十八条 封闭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火区的防火墙应选择在围岩稳定、无断层、无破碎带、巷道断面较小、支架完好,并留有构筑第二道防火墙的足够位置的地点建筑。防火墙必须掏槽。永久防火墙的厚度必须达1.0m以上,掏槽深度及防火墙的具体厚度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建筑材料必须采用料石、砖、水泥、河沙等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三十九条 永久防火墙必须设置警标,并悬挂说明 12 牌,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火区启封管理

  第四十一条 火区火势稳定后可采取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和封闭物质,提高灭火效果。

  缩封火区必须编制缩封计划,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批准。缩封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第四十二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5、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上述条件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由公司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四条 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且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启封后72h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 火区启封后应编写启封报告,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㈠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 14 作,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专门设计,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批准。

  ㈡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区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进行回采。但当煤层倾角小于35°,且在火区下部留有足够高度的煤柱能有效隔离火区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㈢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中进行回采,必须有措施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工作安全没有威胁,并编制专门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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