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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航行与值班管理制度

  1.出航前,船长应拟定航行计划,检查船员是否到齐,所有证件是否齐全,渔需物资及生产、生活资料是否备足;同时派专人检查号灯、号笛、车钟、舵机、助航仪器等是否处于适航状态,并提前15分钟通知机舱备车。

  2.60马力以上渔船航行值班不得少于2人。值班驾驶员必须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站立操舵;严禁坐凳子或用其他不当方法操舵;值班期间不准擅离岗位,不准看书、听收音机等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室应保持整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嬉戏打闹或大声播放音响设备。

  4.夜间航行要按规定及时正确的显示号灯,其他照明灯不得影响驾驶了望。

  5.下列情况需由船长亲自驾驶:

  5.1. 进出港、靠离码头、避风锚地或通过船、网密集区;

  5.2.航行狭水道或岛礁区;

  5.3. 遇雪、雾、暴风雨等恶劣天气;

  5.4. 发生海难或海上救助;

  6.值班驾驶员遇下列情况应报告船长:

  6.1. 发现计划航线有问题或有怀疑时;

  6.2.发现不明岛礁、灯标或灯标失常;

  6.3.发现可疑船只、新障碍物、飘浮物、求救信号及天气恶劣、视程不佳等;

  6.4.船体漏水,船舶失控;

  6.5.其它自己不能处理的异常情况等。

  7.值班人员要勘测定船位,保持船位在计划航线上,未经船长许可,不准改变航向;在紧急情况下,当值驾驶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后应及时向船长报告。

  8.对拖网渔船在航行中两船应保持安全距离,前、后互相注视,经常联系,如发现对方失去目标、联系或有任何怀疑时,应立即查找;后船不应盲目跟航,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前船。

  9.航行中机器(械)发生故障有碍正常航行时,应报告值班驾驶员,征得同意后方可减速或停车,如需长时间停车修理,必须征得船长同意;在停车修理期间仍须保持正规了望,并根据本船的动态显示相应的号灯或声号。

  10.值班驾驶员要按时认真填写航海日志。

  11.值班驾驶员换班前应提前10分钟叫班,在接班人到岗前需坚守岗位,交班时应交清下列事项:

  11.1航向、船位和对船的方位;

  11.2.周围船舶动态或见到的陆标、灯标及气象、海况情况;

  11.3.船长的有关通知及应注意的事项。

  12.接班驾驶员接班前应做到:

  12.1.振作精神,思想集中,严禁仓促上班;

  12.2.应查看号灯、号型是否正常及海上周围情况;

  12.3.在对交班人员交待的情况确认后,在航海日志上签字,完成交接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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