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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捕捞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1.为了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海洋渔业事故的发生,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海洋渔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省所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设施、人员和其他进出我省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3.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各种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加强对渔民渔工的技术培训和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教育;为渔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手段。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和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沿海重点渔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6.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机关,按职责行使职权。

  6.1.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好渔港设施,维护渔港安全秩序;渔港水域保护;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登记;依照规定征收港航费用;负责职务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船舶进出渔港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渔用航道、航标,使其符合安全要求;发布航行通告;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内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

  6.2.沿海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在海上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7.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定检验规范要求,依法履行对渔业船舶实施法定检验的职责。

  8.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渔业船舶的生产安全负总责。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确保渔业船舶具备法定的适航条件,并承担因管理不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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