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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营业期间严禁动用明火。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 厨房、餐厅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 员工严禁在场所内吸烟。

  5.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场所安全,给予开除处理。

  6.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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