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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二条 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

  第三条 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第六条 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陷和“问题”学生,所有学生一律平等。

  第七条 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第八条 每学期开展一至二次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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