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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船舶避让上的差异

  随着水运事业的改革开放,内河许多航运企业正逐渐向海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江海直达船舶。从船舶驾驶的角度看,虽然内河、海上船舶都是在水上航行,但是由于船舶的性能、航行水域环境和条件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区别。下面,从《避碰规则》的角度谈谈江海船舶在避让行动上的差异。掌握和熟悉这些差异,对确保航行安全大有裨益。

  一、了望

  了望在《内规》是第6条,《海规》是第5条,都要求在任何时候均应利用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差异,就在如何保持正规了望的具体做法上:

  1.海上了望,除了要求方法正确,还特意强调在了望的过程中一定要经常走动,这是因为海船大多是尾机型船舶,驾驶台大都位于船尾,驾驶台前面有许多设备和结构,如果在了望中不适时走动,势必会造成了望上的死角,所以,在海船上航行值班,严禁坐在驾驶台了望,而内河由于船舶结构简单、航道宽度有限,在这点上要求相对就比较低。

  2.雷达是了望有效手段中最重要的电航仪器。不管是海上还是内河,雷达使用都是相当多的,特别是在能见度不良时,雷达作用更是十分显著。但在雷达使用的要求上,江、海是有不同的,海上对雷达获取的资料要求必须进行雷达标绘,即海员习惯说的“雷达作图”。而内河没有这个要求,也不必有这个要求。

  二、避让行动

  1.避让时机。在海规、内规中都要求, 避免碰撞所采取的行动应“及早地”进行,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认为是“及早”,《海规》、《内规》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数据,在做法上,一般都以能够识别他船种类、动态、明确双方责任的距离为参考。在这点上,江、海有区别,海上一般以船舶号灯的照射距离为依据,对于船长等于或大于50米的船舶,通常为两船距离在3海里左右,也就是《规则》第十八条列举的各种船舶应显示的“种类识别环照灯”的最小可见距离。而内河船舶却以号笛的听距为依据,因为内河船舶会遇时,按要求首先鸣放会船声号,统一后才行动,所以,声号听距可以认为是及早行动的一个标准。

  2.避让措施。不管是海上,还是内河,船舶避让措施都有三种:变向、变速或同时变向、变速。但是海上和内河在避让措施侧重点上是有差别的,海上侧重于转向,《海规》第八条明文:“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因为这个行动变化快,它船易于识别;执行简单,无须机舱配合;能迅速增大最近会遇距离,所以海上避让大多都是舵让。但是,要注意大幅度转向避让首先必须有一个基础条件:足够的水域。而内河航道弯曲、水域狭窄、宽度受限,根本无法与海上相比,因而内河避让变速相对就比较多,特别是一艘较大的船舶和一艘干舷较低的小船要相遇时,更要及早减速,防止浪损。

  三、避让关系

  两船相遇并构成碰撞危险时,双方就存在着避让关系。在这点,海上和内河差别非常大,相同的局面、相同类型的船舶规定不一样。

  1.交叉相遇。在海上,如果两船构成了交叉相遇的态势,不管是什么水域,避让关系均是居左让居右。而在内河就不一样,交叉分为同流向、不同流向以及平流、湖泊多种情况,同流向、平流、湖泊交叉相遇是居左让居右,而不同流向时,则为上行让下行,逆流让顺流。

  2.对遇与对驶相遇。海上对遇,两艘船舶无让路与被让路之分,均承担相同的避让责任和义务,而内河当两船对驶相遇时,有让路船与被让路船之分,并遵循上行让下行、逆流让顺流、单船让船队的原则。

  3.快速船。快速船是指目前发展很快的摩托艇、水翼船、气垫船等。在《海规》中,只是在号灯上对非排水状态的气垫船做了一个不同于同长度机动船的规定,多显示一盏黄色闪光灯,其目的仅为警告他船。气垫船在高速航行时,受风影响偏航角很大,不能根据其航行灯判断行进方向。在避让关系上,机动船完全相同,而在《内规》中,快速船与空船相遇,有让路责任,并应宽裕地让清它船。

  4. 机动船与帆船、人力船相遇。根据《海规》第十八条,船舶之间在避让关系上采取“等级制”原则,即操纵能力强的船舶应避让操纵能力差的船舶。因此,当机动船与帆船、人力船相遇,除了狭水道、分道通航区域及追越情况外,机动船应无条件地避让帆船、人力船。而《内规》不一样,由于内河船舶航行有航路之分,帆船、人力船,因其船小、吃水浅首先应该避开机动船航路,特别在中狭窄、弯曲、桥梁、滩险航段,机动船受水深、宽度、曲率半径等条件限制,调向、落位都比较困难,此时如遇人力船、帆船干扰,非常容易造成机动船搁浅、撞桥等严重后果,所以,要求人力船、帆般听到声号或见到机动船驶来时,应当迅速离开机动船航路或者尽量靠边行驶。

  四、避让义务

  当船舶相遇,避让关系确定后,双方即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避让义务,让路船应该及早地、有效地采取让路行动。而对被让路船,《海规》、《内规》的避让义务是不同的,《海规》 中要求被让路船应保向、保速。而《内规》要求被让路船也有协助避让的义务。这是由于内河航道弯曲、水域受限、环境复杂,航行船舶即使没有避让行动,也不可能做到保向保速。另外, 在很多情况下,只有双方共同采取避让措施才能做到安全会让,特别是在狭窄或难行航道中。

  五、操纵声号

  在《海规》和《内规》中,同类船舶号灯、号型的规定也有许多不同,例如工程作业船,《海规》和《内规》均要求显示三盏红、白、红环照灯,但《海规》要求是垂直悬挂,而《内规》却要求摆成顶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下面着重谈谈“一短声、二短声、三短声”操纵声号,从意义上讲,《海规》、《内规》基本相同,但在声号的目的上,却有很大差异,在海上,该声号仅仅表明本船正在采取行动,并不表示企图和要求,它是在船舶采取行动的同时鸣放。而内河,却有两种涵义:一是表示船舶行动的动向。二是表示会船意图,在两船对驶相遇时,在行动之前鸣放,表示本船希望和另一船在那一舷会船避让。在这点,江海直达船舶驾驶员一定要注意区分,正确使用。更多交通安全管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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