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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旅行社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为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晰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第五条 建立每月安全例会制度,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义务;

  (五)选择的交通、游览、购物、就餐、住宿、娱乐等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安全责任条款;

  (六)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七)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七条 在黄金周、寒(暑)假及重大政治节庆活动期间,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建立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损失。

  第九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本单位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责任意识。

  第十条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旅游者安全的各种风险,防止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各种侵害。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参团人数比例配备导游人员。

  第十二条 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旅游活动,行前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订立含有安全条款的旅游合同。

  第十三条 组织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为老年旅游者配备具有个人基本信息的胸卡;提倡老年旅游团全程配备专门的陪护人员和熟知心血管等常见老年性疾病急救技能的医务人员,配备常见急救药品,预约行程中的救护医院;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含有安全条款。

  第十四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驾车、潜水、滑雪、游船、探险、狩猎、漂流、蹦极、骑马等特种旅游项目,事先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旅游者明示;重要团队按照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含有安全条款。

  第十五条 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交通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备客运资质和完备的保险手续;与交通工具所属单位订立的租赁合同含有安全责任条款;防止驾驶人疲劳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职责明确、完备的行李交接制度,旅游行程中行李丢失、损坏的,随团服务人员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七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将安全保障工作贯穿始终。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报送渠道,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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