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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煤矿安全管理的几个关系

  安全管理是煤矿永恒的主题,其特殊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必须把安全作为发展的第一要务。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全面看有两面,两面看才全面,正确处理好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安全与生产,安全教育形式与内容,继承与创新,自律与他律四对主要关系,对于搞好煤矿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2006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国家主席胡锦涛强调指出,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这一高深论断体现了中央对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指明了方向。作为煤矿各级管理人员更应当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把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做到无论市场环境如何变化,抓安全的决心始终不动摇;无论经济效益好与坏,安全保障投入不降低,切实把安全放到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位置来对待。安全与生产是相辅相成的,安全伴随着生产的全过程,安全是保证生产的基础,生产必须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无安全保证的生产,其创造的财富越多,对社会的危害、对国家财产和人的生命健康威胁也就越大,这样的生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2.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继承是新生事物在旧事物基础上的继承,创新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扬弃和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其一。在实际中有两种现象非常值得注意,一种是,不切合实际地,一味的为求创新而创新的盲从做法或叫拿来主义。看别人搞出了新经验,不错,拿来了,至于在本单位是否可行不去管它,结果是原本好的经验做法荒废了,新的做法推行起来也困难重重,最终闹个“邯郸学步”的下场。另一种是,不顾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出于某种目的搞强行推广。某一先进经验或做法在即定的环境背景下虽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至于是否普遍可行,具有普遍指导作用,那要视具体情况来具体对待,决不能够搞强行推广,即便推广了其最终结果可能也只是“橘生于南为橘,橘生于北为枳”,与管理者的初衷大相径庭了。必须强化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立足实际,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对制约安全生产的“瓶颈”进行攻关,对安全生产工艺进行优化。

  3.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煤矿出现安全事故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是生产隐患不排查、不处理,人的行为不规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罪魁祸首”。著名的“海恩法则”声称: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是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和1000起的隐患。“海恩法则”启示我们,事故之前有征兆,征兆背后有苗头,看似偶然的事故,实则是人的安全意识淡漠,严重违章等必然因素造成的。煤矿生产作业环境复杂,在有限的生产作业环境中人、机、物很难达到最佳匹配,不安全的因素时刻会出现,特别是随着煤矿机械装备水平的不断提升,先进的装备、工艺与人员素质相对落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大量增加,成为制约煤矿安全发展的“瓶颈”之一。加之煤矿生产过程中大量“三违”现象的存在,安全上的自律问题显得越发重要。尽管煤矿每天都有大量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不同的路线对现场进行监督监管,但他们不可能对每个人、每处地点时时进行监管,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监管空档,职工的安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靠自己实现,因此教育引导职工牢固树立“自己的安全自己管,指望别人不保险”的思想,正确对待他律与自律的问题,是煤矿落实“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确保本质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

  4.教育形式与效果的关系。安全生产,教育开道,思想先行,培训为本。实现安全教育形式与内容、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实效的关键。然而,个别煤矿还程度不同的存在形式与内容、与效果严重脱节的“两张皮”现象,只注重形式上的花样百出,而忽视实效性,使其成为“绣花枕头”---中看不中用,这样的安全教育非但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反而容易让职工反感,产生副作用,因此必须处理好安全教育务虚与务实的关系,做到虚工实做,虚实结合。

  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贵在管理,重在落实。只要我们准确把握并正确处理好其中的各种关系,把握其规律性,赋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就一定能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更多煤矿安全管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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