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路权”与“安全”原则

  我们每个人几乎每天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但是我们了解参与交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吗?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路权”了吗?履行自己的义务了吗?从交通工程学的角度说:“交通事故是人、车、道路、环境互不协调的综合反映;从法律的角度讲:交通事故就是由于交通活动参与者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北京市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近60%是因为违反路权原则而造成的,而40%是由于没有正确履行交通义务造成的。

  一、 交通参与者的基本权利——“路权”原则

  交通参与者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所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路权”。路权原则是交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参考原则。它指的是道路上交通参与者依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简单地讲:当交通信号显示为绿色时,你具备通行的权利,否则严禁通行。路权包括通行权、先行权。

  1.通行权 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进行某种交通活动的权利,又可称为“空间路权”,所谓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是指按法定划分的道路通行带行车、走路和赶、骑牲畜。即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横道,车辆行人在各自规定的道路内享有通行权。

  2.先行权 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享有道路通行权的前提下,依据交通法规规定所享有的、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在一定的道路空间上优先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又称为“时间路权”。所谓优先使用道路,是指车辆、行人遇有需交叉通行时,被让行方可以优先通行。先行权与通行权有着紧密的联系,只有享有通行权的交通主体,才有可能取得先行权。在双方的行进路线发生交叉冲突时,必有一方享有通行权,无论您驾车出行、骑车出行或者步行,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您必须明确在不同的道路条件下具有什么样的通行权、先行权。这与您的交通出行密切相关。

  其中因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发生的交通事故占到今年上半年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总数的14%,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占7%,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的占5%。

  二、 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安全原则

  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一大特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交通参与者享有“路权”是以承担相应的义务、符合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如机动车驾驶员取得驾驶车辆通行的资格,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发给有效驾驶证,所驾车辆与准驾记录相符,车辆领有有效行驶证、号牌,并保持车辆机件齐全有效等,才能取得驾驶车辆在一定道路上行驶的权利。

  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是指,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须依法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包括:使用合法车辆的义务,合法使用车辆的义务,安全交通的义务,非交通占道的义务。我们把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必须履行确保安全的义务称为交通管理中的安全原则,即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障安全的各项规定。

  1.使用合法车辆的义务和合法使用车辆的义务

  使用合法车辆的义务,是指车辆驾驶人员有驾驶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的车辆的义务。所谓注册登记的车辆是指,上路行驶的车辆,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检验、按规定安装号牌、领取行驶证。未领取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须取得临时通行许可证件。

  合法使用车辆的义务,是指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有履行取得法定准驾资格,饮酒后不驾驶机动车的义务。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人员,有履行未满法定年龄或醉酒后不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义务。

  2.安全交通义务

  安全交通义务,是指车辆驾驶人员有依法停放车辆(含故障车)和保持安全行车距离、遵守法定车速、装载等的义务,行人、候车人和乘车人有依法通行、候车和乘车义务。

  另外,交通活动中的基本义务还有非道路性占道的义务,是指占道人有非交通占道报审批、依审批的时间、范围、使用性质进行活动、设置法定围挡、标志等义务。

  只有路权这一概念深入人心,我们每一个人都从现在做起,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路权,积极履行交通义务,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北京这个国际化大都市的交通状况才可能有更大的改观。更多交通安全管理请点击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gaorui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