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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类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一项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两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三项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在包装上加贴、拴挂安全标签或所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超期1年之内的,处1万元的罚款;超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处2万元的罚款;超期2年以上3年以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超期3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的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将1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2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专人管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2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每发现一种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增加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幅度增加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超过的存放量低于国家规定限量5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低于100%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00%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但未妥善处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妥善处置且未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妥善处置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许可数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许可品种数量1个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许可品种数量2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1项未建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2项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3项以上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1项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2项以上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5人以上10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人以上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登记的程序:(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登记,或者未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次以上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提供应急咨询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让、出租或者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让、出租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3.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伪造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者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l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重新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重新登记,或者未重新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申请复核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申请复核,或者未申请复核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办理注销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3.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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