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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移动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拆除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二)埋设地下电(光)缆;(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通知管道企业,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维护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抢修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堆放大宗物资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的,对个人处1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管道企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项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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