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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应急救援协作协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健全我县矿山应急救援机制,完美全县矿山应急救援协作网络,强化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应急救援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矿山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经 年 月 日全县矿山企业负责人会议讨论协商,达成本应急救援协作协议。

  一、全县所有矿山企业为协作成员单位,应遵守本协议,认真履行应急救援自救或协作职责。

  二、按照片区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乡镇为片区,每个片区企业设一牵头单位,各矿山服从牵头单位调度,牵头单位听从乡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最后按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安排开展救援工作。

  三、各矿山企业加强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应急救援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救援器材和设备,搞好救援队伍的培训,每年按时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保持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四、片区应急救援牵头单位在做好应急队伍的建设同时,加强经验交流,指导和帮助片区其它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应急救援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第一时间组织自救,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因素。

  2、协作单位接到事故救援调底指令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单位的救援队伍赶到事故单位,由现场指挥部安排开展协救。

  3、协作救援单位实行无偿救援,只有在接到撤离指令时方可撤离。

  六、本协议自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牵头单位(盖章):

  协作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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