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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伤亡事故与安全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数量迅速增加,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辆越来越多,机动车与火车相撞事故不断发生。有的引起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列车颠复,中断列车的正常运行,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铁路列车重量大、运行速度快,制动时需要有较长的距离。所以,火车在正常运行中与其他车辆相撞时,在一般情况下,责任不在火车司机。从以往道口伤亡事故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事故是在无人看守的道口上,由机动车驾驶人员抢行或未认真邽望发生的,其中,也有少数是在人看守的道口上发生的,这是由于个别道口看守人员违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未能及时放下道口栏杆,甚至也有因擅离岗位造成的。

  为了维护铁路道口的交通秩序,防止发生道口伤亡事故,铁路部门应与地方交通管理、农机管理、城乡建设及公安部门等相互配合,加强铁路道口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顿现有道口

  (一)减少道口数量。

  1.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2.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有多处道口,以及一条道路在一个区间内与铁路相交有两个以上道口时,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

  3.逐步取消车站范围内的道口。

  (二)完善道口设备与完全设施。

  1.道口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

  2.在道口处的道路上应设铁路道口标志、护桩(在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护桩),以及根据需要设置道口信号机。在未设道口信号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安设停车(止步)让行标志。在距道口500~1000m铁路旁应设司机鸣笛标。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红色圆牌标志的栏杆或栏门;

  3.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人行过道可根据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等;

  4.铁路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等安全防护装置。

  二、从严掌握新设道口

  (一)新设道口或人行过道,应先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或分局审查批准;

  (二)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内不超过一处为宜。

  三、保证道口的安全通行

  (一)各处车辆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见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离钢轨2m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或抢越。

  (二)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凡遇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严禁车辆、行人抢行。

  (三)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道口信号机的下列显示要求:

  1.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亮稳定红灯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2.红灯灭灯,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3.当红灯和白灯均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故障,道口信号机停用。此时,车辆、行人仍应按未设道口信号机的道口的各项规定办理。

  (四)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邽望,确认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五)各种车辆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并执行下列最高时速的限制通过铁路道口;机动车辆为20km/h;大、中型拖拉机为15km/h;小型拖拉机为10km/h。车辆如在道口发生故障,驾驶人员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2m),确实无法移出时,要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通知两端车站。

  (六)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七)两轮畜力车或赶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牲畜的人要牵住牧畜徒步通过。

  (八)特别笨重、巨大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九)在距道口20m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邽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四、加强道口安全管理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交通安全,加强领导,确保铁路和道路的安全、畅通。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要联合组成道口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国家有关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订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特别是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违反安全通过铁路道口有关规定的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三)每年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此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加强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

  1.对交通繁忙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

  2.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

  3.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4.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更多交通安全管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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