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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1项未建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2项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3项以上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1项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2项以上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5人以上10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人以上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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