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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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