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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登记的程序:(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登记,或者未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次以上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提供应急咨询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让、出租或者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让、出租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3.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伪造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者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l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重新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重新登记,或者未重新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申请复核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申请复核,或者未申请复核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办理注销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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