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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火工安全管理规定

  1.火工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能上岗。

  2.进入作业区域,应正确穿戴劳防用品;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认真检查脚手架、板,护栏的搭设应牢固。作业环境应安全,严禁向下投掷工具、材料、随身携带的工具,物件需放置平稳,防止物落伤人。

  3.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工具、设备和工作环境,确认正常,方可操作。

  4.烘枪的氧气、乙炔气管接头处必须用铅丝扎紧,并经常检查,发现漏气,应及时排除。使用新的气管应用压缩空气吹净管内滑石粉或灰屑。

  5.氧气瓶严禁沾上油脂,严禁占有油脂的手(或戴着的手套)接触氧气瓶。严寒季节,氧气出气量小时,严禁用火烘烤气瓶,可用热水或蒸汽解冻。氧、乙炔气瓶放置应相距5米以上。

  6.禁止将火工龙头的火焰作照明或取暖用,禁止用氧气吹凉和作为通风气源。

  7.使用烘枪,如遇回火、气管起火燃烧时,应迅速将后面一段气管绞紧,截断气源使之灭火。

  8.氧气及乙炔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防止乙炔气倒灌至氧气瓶内,引起爆炸。

  9.敲榔头前应先检查榔头是否松动,操作时不准戴手套。敲时应注意上下、前后、左右,由轻而重,脚应立稳,以免滑倒和榔头脱手伤人。榔头发现有毛刺,应及时修掉,防止毛刺飞出伤人。

  10.敲榔头时,应注意四周环境,对面不准有人;衬榔头的人,应站立在另一侧面,与四周的人和物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11.多人操作时,应有专人指挥,动作要协调配合。

  12.凡在狭小舱室或箱柜、容器内等处工作,应保持良好通风;必须执行双人监护制度;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监护任务,不得擅离岗位。人离开狭小舱室或箱柜、容器时,必须随时带出气管和烘枪。在平台上操作时,烘枪不准放在平台孔内。

  13.严格做到“三不烘”:严重缺氧不烘,无照明设备不烘,四周有易燃物品不烘。

  14.船只结尾阶段,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和禁止明火作业的部位,严禁使用烘枪。必要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安环部检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5.工作完毕后应关闭气源、拆除氧、乙炔气表、气管,并妥善保管。

  16.立体施工,上下层作业要叉开。上层作业应把工具等物件放置平稳,防止坠落伤人。

  17.必须遵守明火作业“十不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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