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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 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

  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聊。

  16.大船深舱(暗舱、暗道)禁止单人上、下或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开舱后确认安全方可下舱。

  17.特殊工种人员须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实习操作并要有正式技术人员带领。

  18.外轮登船作业人员必须按边防检查部门的要求办理登轮证,并服从边防人员的管理,不允许进入除作业区外的任何场所,遵守船方规定。

  19.船舶作业、下舱前先打开舱盖板及道门并固定住,通风半小时后,确认道门及舱盖板已固定锁住,下舱梯子完好无损,晚上照明良好(一个大舱四角各挂一个舱灯,道门口一个舱灯),作业工人戴好防护用品后,方可下舱作业。

  20.货物堆放场地,与场地上的建筑物、设备、安全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1.一切外来人员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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