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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安全教育制度

  1.凡新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专院校实习生等)入公司必须进行公司、生产厂、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公司级教育由公司组织人事处在下调令前通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安全业务教育。

  其教育内容主要有以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2)本公司的生产特点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消防、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经一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将考核成绩填入安全作业证,考核人盖章或签字后,组织人事处方可分配工作。

  3.厂(部门)级教育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主任、部门经理)组织进行教育。

  其教育内容主要有以下:

  (1)本厂的生产概况,生产工艺特点;

  (2)本厂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本厂的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等;

  (4)本厂的事故教训。

  经二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将考核成绩填入安全作业证,考核人签字后,方可分配到班组工作。

  4.班组安全教育由各生产班长负责教育,其教育内容:

  (1)本岗位生产流程,特点及作业注意事项;

  (2)本岗位(本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的功能,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方法;

  (3)本岗位(本工种)事故教训的预防措施。

  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后,持安全作业证到安全主管部门盖安全专用章,方可领到劳动保护用品,上岗进行工作。

  5.职工在厂内调动后,必须重新执行入厂三级教育,公司内工作调动,以及脱岗六个月以上者,要重新履行厂、班组安全教育。

  6.对临时工、外包工、外单位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由用人单位或接惦单位负责。

  7.对水厂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单位负责,并由专人陪同。

  8.未经三级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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