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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火灾、治安(刑事)、食品、意外、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照事故类别、性质向有关部门求援施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抱、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类别、性质指导学校可分别向投保公司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学校发生人员死亡(正常或非正常)或一次性事故伤3人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立即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事故伤害程度低于以上情况的一般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五、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老师立即护送附近的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学生发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小时内分别向卫生监督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120” ,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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