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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等规定、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要意义

  1.指导思想。以宣传贯彻落实《冶金规定》为主线,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为主要抓手,全面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化冶金行业专项整治,突出监管重点,夯实工作基础,提高保障能力,促进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2.工作目标。明确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法规标准体系,促进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改善作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重要意义。目前,我省共有冶金企业299家,从业人员14万余人。冶金企业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涉及有起重、运输、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等多种专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极易发生喷溅、煤粉爆炸、气体火灾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近年来,随着冶金行业产能迅速扩大,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伤亡惨重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因此,各级安监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冶金规定》为抓手,切实把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稳步实施,扎实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行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冶金企业应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根据岗位需要制定。冶金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冶金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冶金企业车间和班组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员。冶金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可略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3.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并按照《冶金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冶金企业内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冶金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为从业人员定期发放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监部门备案。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应纳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等。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冶金企业应当按照省政府令第21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验收安全评价,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验收等各项审查手续。

  6.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落实防范措施。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冶金企业应落实重大危险源相关责任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冶金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7.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效控制职业危害。冶金企业应依法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积极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作业场所通风,控制和减少作业岗位粉尘,降低岗位环境温度,减少高温辐射,加强噪音治理,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泄露,全面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

  8.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冶金企业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明确监管负责人并及时进行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限期进行有效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9.加强外来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冶金企业应与外来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外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对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应把好资质审查关,不得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应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劳务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将劳务人员视同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10.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冶金企业应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在创建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设立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进行有效管理。冶金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根据评定结果,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企业自主评定后应申请外部评审定级。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大型冶金企业可直接申请一级、二级安全标准化考评,中小型冶金企业原则上应先通过三级考评后再申请二级安全标准化考评。达标企业在三年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应申请周期性考评,以持续保持标准化体系的有效运行,同时鼓励企业申请上一等级安全标准化考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在报告事故的同时,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做好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1.从事与金属液体、高温材料有关的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防高温、防喷溅的个体防护用品。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专用车辆,不得在煤气、氧气管道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放。液态金属吊装、运输线路附近以及罐坑,不得有水,以防止铁水、钢水遇水爆炸。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企业应尽量避免金属液体、高温材料长距离运输;金属液体、高温材料的运输设备应有耐高温、防喷溅的措施,运输线路应避开人员、车辆集中的道路和场所;离开厂区的应发出警报信号。凡是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汽车运输高温金属液体的企业,不论是道路运输,还是厂内转运,均应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落实高温金属液体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运行控制管理办法、高温金属液体容器检测维护保养制度和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凡通过道路运输高温金属液体的,企业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车辆应办理《道路运输证》,其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运输高温金属液体的车辆应安装GPS定位系统,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运输路线、时间应当报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车辆在普通公路上运输高温金属液体时,运行时速不得高于40公里,并严格按公安部门审批同意的路线行驶。

  2.进入煤气区域的作业人员应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窒息事故。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3.检修作业应预先分析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派专人到检修现场监督检修作业。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应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不得削减其安全保护装置。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购买时应确认其已经取得安全标志。起重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其性能良好,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防碰撞、行车报警、上下车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

  5.焦化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焦炉地下室、鼓风机房等场所应设置煤气报警与强制通风联锁装置;

  (2)化产回收与精制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3)电捕焦油器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及联锁装置。

  20.球团生产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以及采用煤气或者天然气作燃料的焙烧炉和烧结机的防火防爆与防中毒措施,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烧结机头采用电除尘时,除尘器应设有防火防爆装置。

  6.炼铁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高炉喷煤系统的氮气储气罐、中间罐和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及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等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

  (2)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炉前铁水爆炸或喷溅、煤气中毒和炉底烧穿、炉体坍塌等事故;

  (3)铁水沟、渣沟应设置盖板;

  (4)煤气回收与净化系统、热风炉及余压发电、煤气管网应采取防爆、防中毒措施;

  (5)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7.炼钢及铁合金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易受高温辐射和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措施;

  (2)铁水罐运输,应采取防止罐体倾翻的措施;

  (3)转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炉体烧穿溢钢、氧枪吹氧爆炸事故,连铸机结晶器应当采取防止漏钢措施;

  (4)转炉煤气回收与放散,应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措施;

  (5)进入炼钢炉的废钢,不得混入危爆物品、密封容器及带放射性的物质;

  (6)炉外精炼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以及转炉余热锅炉、气化炉等压力容器的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

  (7)铁合金生产的铝粒化车间,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8.轧钢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能源的轧钢炉窑应设置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置安全联锁和泄爆装置,罩式炉和环型炉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贮油罐或者重油池应当安装排气管和溢流管,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阀;

  (3)酸洗、碱洗工艺应采取防腐、防灼烫措施,其厂房、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

  (4)镀锌、彩涂工艺应采取防火防爆和防中毒措施;

  (5)电气室、电缆隧道、液压和润滑室、地下油库应采取防火措施。

  9.氧气及相关气体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设有安全出口;

  (2)对空分装置的温度、压力、流量和液面等参数和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杂质,应建立监测分析系统;

  (3)扒珠光砂作业应采取防止珠光砂突然冲出伤人措施;

  (4)氮气、氩气制备及作业场所应采取防止人员窒息措施;

  (5)制氢站的选址及防火防爆措施,对操作间、休息间的位置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10.煤气回收、净化、输送和储存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煤气净化除尘器应设置泄爆装置,重力除尘器的清灰作业应采取防止煤气泄漏措施;

  (2)煤气输送、加压、混合应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

  (3)煤气柜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密封良好并配备储存量极限报警联锁装置,煤气柜顶应配备固定式煤气报警和避雷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

  (4)进入干式除尘器以及输送到煤气柜的煤气氧含量,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11.耐火材料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原料库及原料的输送、破碎、筛分等应采取防尘措施;

  (2)球磨机应采取防止噪声危害措施;

  (3)炉窑应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措施;

  (4)成型设备应采取防止轧手措施。

  12.炭素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危险化学品仓库、沥青库、电除尘器、煤气发生站、乙炔站、油库以及热媒锅炉房等,应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2)浸渍罐等液压及液压蓄势罐和其他压力容器的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

  (3)产生有毒气体、气溶胶和粉尘的工艺设备应密闭,并设置排气装置,保持负压,无法密闭的尘毒逸散口应设置吸风罩,作业场所空气中沥青烟尘等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完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1.加强队伍建设,建立支撑体系。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并做好相关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密切加强与本地区大中型冶金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联系,调整和充实冶金行业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2.强化安全管理,严把安全生产关。各级安监等部门要按规定为冶金企业内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实施安全许可管理。要督促企业对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按规定申办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要严格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对于冶金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后,要依法严肃查处。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并根据冶金行业事故特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采取人防、技防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如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隔离、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等,不断完善企业关键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实施激励政策,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研究政策,加大扶持激励工作力度,研究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商业保险的费率,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企业诚信机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奖励,简化审查、审批程序,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等与安全标准化等级相挂钩,切实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今后,凡以各级政府安委会或各级安监部门名义表彰的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原则上从达标企业中推选。要认真研究吸取省内外的好做法好经验,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力争在3年内使全省冶金企业能够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其中100家左右企业达到二级标准,10家左右企业达到一级标准,不断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4.科技兴安,推动安全技术进步。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法改委、经信委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把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与我省冶金行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产业发展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按期于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同时鼓励和引导冶金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冶金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

  5.强化培训管理,有序开展培训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开展冶金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并对企业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驻鲁冶金企业、省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中央驻鲁冶金企业、部分省管冶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以外冶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管理以外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6.严肃事故查处,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冶金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以示警戒和教育。要建立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认真吸取省内外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努力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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