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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提高设备的检修质量和健康水平,确保跨区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检修管理是对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特殊大修、常规检修和需停电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编制、上报、审批、实施、验收、考核等方面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属国调中心直接调度管辖的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包括与上述设备相关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通信等设备。凡从事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维护、检修工作的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包括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超高压管理处、供电局(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局(公司)、超高压运检公司(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以及跨区送电电厂等电力生产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检修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是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订年度检修计划,审批检修项目,检查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检修工作的安全、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 受国家电网公司委托承担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工作的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跨区送电电厂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管理处是所辖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的归口负责单位,负责编制、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审查检修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并组织对重大检修项目的验收。
  第六条 承担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具体运行维护工作的各运行维护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为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制订重大检修项目的实施方案,执行上级部门批复的检修计划,监督检修项目的安全、进度和质量。
  第七条 国家、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企业的电网调度部门负责月度检修计划的汇总、编制,安排检修项目的实施时间;组织实施检修期间的系统安全稳定措施。
  第三章 检修计划安排的原则
  第八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应根据跨区互联电网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发电、输变电设备检修、预试周期以及线路防污工作的要求,结合设备检修项目进行编制。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的常规检修一般安排在春季或秋冬季。检修年度时间为公历纪年1至12月。
  第九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应全面考虑生产、基建、调度等方面的情况,统筹安排,避免同一设备重复停电,尽量缩短停电检修时间。对可采用带电作业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尽量安排带电作业处理;可以不停线路进行的工作,不应集中到线路停电期间进行;变电设备的检修应充分利用接线方式变化,减少线路停电时间。
  第十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工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特殊检修项目(如特殊大修、技术改造项目等)以及地形复杂、交通不便的输电线路检修工作,其检修工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第四章 检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生产部门应组织所属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单位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检修年度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申请表(附表)报区域电网公司生产部门和调度部门,并抄报国家电网公司生产部门和调度部门。跨区送电电厂应将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报国家电网公司生产部门和调度部门,并抄报所在区域电网公司生产部门和调度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编报的停电检修计划应包括基建部门提出的、需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停电配合基建施工的年度停电计划。
  第十二条 区域电网公司生产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编报的停电检修计划,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研究提出所辖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申请停电检修计划表,于9月31日前报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及国调中心。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根据区域电网公司生产部门所报年度检修计划,结合跨区送电电厂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和跨区电网运行方式,会同国调中心、工程建设部,研究、提出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年度停电检修安排,提交10月下旬召开的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协调会讨论确定,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十四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项目管理按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下达后,各运行维护单位应认真执行。与国调直调系统运行密切相关的电网输变电设备的停电检修计划,并按国调中心组织制订的跨区联络线调度管理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下达后,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下达的跨区电网年度检修计划,将次月的月度检修计划报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和国调中心,由生产运营部组织、协调、国调中心统一平衡后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月度检修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如需调整,运行维护单位应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临时检修计划的申报和批复,按国调中心组织制订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修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重大检修项目应提前编制实施方案,报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批准后实施。检修项目管理按《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停电检修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充分准备,制定检修方案,落实人员、工具、器材、仪器仪表、备品备件。
  第二十一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停电检修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应派专人全程监督,协调配合,保证检修工作按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检修工作可能因故无法按期完成时,应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和国调中心汇报;经研究,如确需延长检修工期时,应及时向调度部门申请延期。
  第二十三条 检修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现场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和检修、试验的有关规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检修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保证检修质量。
  第二十五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年度检修任务完成后,运行维护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包括检修项目内容、计划停电时间、实际停电时间、检修效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意见)报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并抄报有关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将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工作作为检验运行维护工作质量的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并按有关协议、规定予以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由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的,属区域电网公司调度部门调度管辖的输变电设备检修工作,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纳入本网输变电设备检修管理范围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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