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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公司系统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它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1 工作票制度
  2.1.2 工作许可制度
  2.1.3 工作监护制度
  2.1.4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1.5 动火工作票制度
  2.1.6 操作票制度
  2.2 工作票制度:
  2.2.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四种:
  2.2.1.1 填用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见附录1)
  2.2.1.2 填用发电厂工作任务单(见附录2)
  2.2.1.3 填用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3)
  2.2.2 填用水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为:
  2.2.2.1 在水轮发电机组、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及其辅助设备、设施上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或需要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的水、油、气联系的工作。
  2.2.2.2 水力机械设备的控制电源、通讯、测量、监视、控制、调节、保护等系统上的工作需要断开电源、隔断运行设备的水、油、气联系。
  2.2.2.3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2.2.3 填用工作任务单的工作为:
  在生产区域从事建筑、搭、拆脚手架、设备保温、油漆、草坪修理或其他文明生产、日常维护等工作,不需要运行人员采取2.2.2所述安全措施,但有可能发生误动、误碰设备等危险,需对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危险点告知和安全注意事项提示者。
  2.2.4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2.5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2.2.6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2.7 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
  2.2.7.1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2.2.7.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2.2.7.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2.2.7.4 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2.2.7.5 工作票应由经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工作票在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2.7.6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2.2.7.7 签发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有关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2.2.8 工作票的使用:
  2.2.8.1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点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范围为限。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一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
  2.2.8.2 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开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票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2.2.8.3 机组大、小修工作的安全措施项目较多,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对工作项目虽不属大、小修,但安全措施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页。
  2.2.8.4 在不同地点依次进行同类型的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张工作票。
  2.2.8.5 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时,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 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
  2) 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变更、增设安全措施者;
  3) 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延期者。
  2.2.8.6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2.2.8.7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预先送给值班负责人,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工作任务单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2.2.8.8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行工作。
  2.2.8.9  若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非连续工作的工作负责人仅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2.2.8.10  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停役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2.8.11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2.2.9 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有效期和延期
  2.2.9.1 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2.2.9.2 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批准的检修期限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上级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上级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2.2.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2.10.1  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和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2.2.10.2  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2.2.10.3  公司系统内的集中检修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除必须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有关的系统,尚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非公司系统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全技术考试合格。
  2.2.10.4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检修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
  2.2.10.5  专职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2.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2.11.1  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2.11.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2.2.11.3  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和有无流入气(汽)、水、油以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
  4)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2.2.11.4 专职监护人: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2.11.5 工作班成员:
  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2.3 工作许可制度
  2.3.1 工作票应由运行值班人员许可。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安全措施的工作任务单可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或节假日电厂值班负责人许可,但工作任务单应送一份给运行值班人员留存。
  2.3.2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2.3.2.1 持票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补充的安全措施的进行说明,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已泄压、降温和没有汽、水油或瓦斯等介质流入的危险。
  2.3.2.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因素,交待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3.2.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2.3.3 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隔断方式和范围。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还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变更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2.4 工作监护制度
  2.4.1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危险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多班组工作时,由总工作负责人向各班组负责人交代,再由班组负责人向各自工作班人员交代。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2.4.2 在确认安全措施可靠,不致影响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4.3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2.4.4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2.4.5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2.4.6 对于连续(或连班)作业的工作,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连班负责者,可允许有两个或三个工作负责人相互接替,但必须经过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票应按班交接,各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工作现场的交接。
  2.5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5.1 工作中遇任何威胁到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5.2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2.5.3 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现场,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2.5.4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2.5.5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检修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2.5.5.1 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2.5.5.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所有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
  2.5.5.3 若检修设备试运将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和其他作业班组人员安全时,只有将所有作业班组全体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将该设备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时,方可进行试运。
  2.5.6 试运后工作班需继续工作时,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2.5.6.1 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
  2.5.6.2 如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2.5.7 全部工作完毕,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试运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并加盖“已终结”印章,表示工作终结。
  2.5.8 只有在同一停役隔离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负责人许可指令后,方可进行复役操作。
  2.5.9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2.5.10  已终结的工作票、任务单、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1年。
  2.6  动火工作票制度
  2.6.1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必须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2.6.1.1 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4 );
  2.6.1.2 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5 )。
  所谓动火作业,系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6.2 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这些部位和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区域(见附录9 、10)。
  2.6.3 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见附录9、10 )。
  2.6.4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条件自行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见附录10)。
  2.6.5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填用动火工作票的工作,如需对设备系统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应同时填用检修工作票。
  若一项工作需同时使用检修工作票和动火工作票,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的编号。
  2.6.6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6.6.1 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2.6.6.2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本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本单位安监人员、保卫(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2.6.6.3 一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值长,二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班长。
  动火工作票如不涉及运行人员对设备系统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运行人员可不收执一份工作票,但应在值班日志上记录动火的有关事项(动火部门和班组、动火的工作地点和内容、动火时间)。
  2.6.6.4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2.6.6.5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
  2.6.7 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2.6.8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技术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2.6.9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6.9.1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6.9.2 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9.3 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2.6.9.4 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9.5 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10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6.10.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6.10.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2.6.10.3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2.6.10.4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6.10.5 凡在在附录6中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6.10.6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6.10.7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2.6.10.8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6.10.9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2.6.10.10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6.10.11 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2.6.11 动火的现场监护
  2.6.11.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2.6.11.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6.11.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2.6.11.4 一、二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2.6.11.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2.6.12 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和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2.6.13 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应保存一年。
  2.7 操作票制度
  2.7.1 设备操作分为监护操作、单人操作和检修操作三种:
  2.7.1.1 监护操作:指由两人进行同一项操作。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系统切换、隔离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
  2.7.1.2 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并书面公布。
  2.7.1.3 检修操作: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实行检修操作的设备、项目及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还应通过专项考核并书面公布。
  2.7.2 操作票
  2.7.2.1 监护操作应填用操作票。单人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按照现场规程执行,或使用经批准的标准操作票。
  2.7.2.2 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审核,值班负责人或其他经企业审批的人员审查批准后执行。
  2.7.2.3 操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1) 操作指令发布人应对发布命令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2) 监护人和操作人应对执行操作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3) 无监护人的操作项目,操作人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2.7.2.4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2.7.2.5 每份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任务应填全设备的双重名称(名称和编号)。
  “一个操作任务”系指根据同一操作指令,且为了相同的操作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相互关联,并依次进行的操作的全部过程。
  2.7.2.6 每次操作只能携带和执行一份操作票。
  2.7.2.7 下列情况应使用操作票:
  1) 复杂的、操作程序不能颠倒的大型水机启、停操作;
  2) 一旦操作失误将造成重大损失的操作;
  3) 需要切换系统运行方式及隔离系统进行检修作业的操作。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操作票的操作项目一览表,并编制典型操作票(卡)。
  2.7.2.8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1) 电气安规要求的内容;
  2) 应关闭或开启的气、水、油等系统的阀门、截止门;
  3) 应打开的泄压阀门、截止门;
  4) 按本规程规定应加锁的阀门、截止门;
  5) 要求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其他措施。
  2.7.2.9 操作票的填写应使用标准的名词术语、设备的双重名称。
  2.7.3 操作的基本条件
  2.7.3.1 有与现场设备和系统相符的系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2.7.3.2 操作设备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转动方向和切换位置的指示以及区别气(汽)、水、油等管道的色标、流向等。
  2.7.3.3 有正式发布的操作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
  2.7.3.4 有统一的、规范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
  2.7.3.5 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
  2.7.3.6 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
  1) 泄压阀;
  2) 各来压部位的隔离阀门、截止门;
  3) 设备检修时,系统中的各来电侧的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
  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2.7.4 操作的基本要求
  2.7.4.1 每次操作只能携带一份操作票。进行监护操作时,应遵守发令、复诵、监护、汇报、记录等有关操作制度。
  2.7.4.2 操作前应核对实际运行方式,核对系统图,明确操作任务和操作目的,必要时应向监护人或值班负责人询问,确认无误。
  2.7.4.3 监护人和操作人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是否正确,分别签名后,送交审核人签字批准。具备开始操作条件时,发令人向监护人和操作人正式发布操作指令,受令人应复诵无误。单人操作也应高声唱票。
  2.7.4.4 监护人和操作人在接到发令人发布的操作命令后,带齐操作所必须的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至现场后应认真核对操作设备和有关辅助设备的名称、编号及实际状态。操作人和监护人在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步,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对重要项目(如开、停机等)要记录操作时间。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向发令人汇报操作结束。
  2.7.4.5 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2.7.4.6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监护人和操作人不得自行修改操作票,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明确答复后,方可继续操作。
  2.7.4.7 操作过程中如因设备缺陷或其他原因而中断操作时,应待缺陷处理好后继续操作,如缺陷暂时无法处理且对下面的操作安全无影响时,经发令人同意后方可继续操作,未操作的项目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因故中断操作,在恢复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重新进行核对,确认操作设备、操作步骤正确无误。
  2.7.4.8 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操作。
  2.7.4.9 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为了抢救受伤人员,可以不使用操作票。
  2.7.5 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操作完毕的操作票注明“已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1 停电
  3.1.2 隔离
  3.1.3 泄压
  3.1.4 通风
  3.1.5 吹扫与冲洗
  3.1.6 检测与分析
  3.1.7 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3.2 停电
  3.2.1 断开停运检修设备的电源(断开其动力电源和控制电源)。
  3.2.2 断开与检修的设备、系统相连的气(汽)、水、油管道(风道)上的电动隔离阀门的动力电源。
  3.2.3 必须在设备停止运行以后方可执行停电措施。
  3.3 隔离
  3.3.1 转动机械设备的检修,应关闭所有应关闭的阀门、闸门,切断所有可能的动力源(气(汽)、水、油等),并做好防转的措施,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如控制回路与其他设备设有联动、联锁关系的,还应将联动、联锁回路解除。
  3.3.2 如阀门、闸门不严无法可靠隔断动力源,必须采取关闭前一道阀门、闸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3 在敷设有气、水等管道、阀门的地下沟道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必须关闭向工作地点流入气或水等介质的有关阀门闸门。
  3.3.4 在设备内部工作,如设备下部有与系统连接的管口、孔洞等,应对这些管口、孔洞采取封闭隔离措施。
  3.3.5 在压力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3.4 泄压
  3.4.1 设备检修前,放净系统内的气(汽)、水、油等介质,确认已泄压和温度符合工作条件后,方可开始工作。  
  3.4.2 做泄压措施前应先检查确认检修的设备和系统确与运行部分可靠地隔离,然后方可缓慢开启有关阀门进行泄压。泄压操作时,人员不得正对压力释放的方向。
  3.4.3 检修的设备和系统是否已安全泄压,应通过阀门机械指示位置、热工仪表指示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如有无气、水流动声音等)等进行综合分析。
  3.4.4 如果热工仪表显示有压力,或压力表指示虽在“零”位,但泄压阀处仍有气、水等介质流动的声音,应对设备的隔离和泄压措施以及压力表进行重新检查,在未查明原因前,应认为设备和系统内部有压力,不能擅自开始工作。
  3.4.5 为泄压所开启的有关阀门,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一直保持在可靠的全开位置,必要时要加机械锁。
  3.4.6 若无专门的阀门进行泄压,可通过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进行泄压。泄压时,须先把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近身体一半的螺丝,使存留的气、水等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气、水伤害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气、水喷到上面。
  3.5 通风
  3.5.1 在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伤等危险以及粉尘危害的地点或设备内工作,应做好通风措施。
  3.5.2 进入各式箱、槽、罐、热交换器等容器内部工作前,应打开各孔口进行通风换气。如系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在用容器,应先冲洗置换,再用通风或吸尘装置进行通风换气,把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排除干净。如在容器内工作过程中须接触过敏性的物质,应采取强力通风措施。
  3.5.3 进入地下井、坑、孔、洞、管沟、排水沟、电缆隧道和地下维护室等处工作前,应事先了解清楚这些地段的工作环境,做好通风措施。如系高温、有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的地下,必须在工作人员下去以前,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同时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进行彻底的通风换气,以及做好其他安全措施。
  3.5.4 在箱、槽、罐、塔、器、炉、机、筒仓、地坑(沟)、隧道等限定空间内作业,严禁用输送氧气的方法通风换气。
  3.6 吹扫与冲洗
  3.6.1 在盛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上工作,应做好吹扫与清洗的置换措施。
  3.6.2 吹扫、冲洗前,应先将与吹扫无关的部分关闭或加堵板(盲板),并注意选择吹扫介质。瓦斯、氢气系统以及闪点低于130°C的油管道和装置内介质爆炸下限低的设备、管道,不得用压缩空气吹扫。
  3.7 检测与分析
  3.7.1 在禁火区域内动火或在可能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应做好检测与分析的技术措施。
  3.7.2 使用检测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3.7.3 动火分析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3.8 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3.8.1 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在显示屏上进行启动、停运的设备或者需要进行开度调节的截门、闸板、挡板等,应切除所有可能造成其联锁动作的开关,并在其操作控制面板上将操作按钮方式设置为“检修”状态,或者在操作处用其它方式设置“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记。
  3.8.2 在一经操作即可送压到工作地点的以及各可能有压的各隔离点的所有阀(闸)门的操作把手、控制按钮、泵启停控制按钮上,悬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截门、闸板、挡板,应加锁。
  如有多级串联,在危险介质来源处的截门、闸板、挡板已可靠关严并加锁、悬挂“禁止操作”标示牌的情况下,检修系统隔离范围内的截门、闸板、挡板可不重复加锁,因检修需要调整开启这些截门、闸板、挡板时,须暂停系统其他处的工作,以防伤人,确认无泄漏后方可继续工作。
  3.8.3 施工现场临近高温、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处所均应设置临时遮栏及警告标示牌;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因检修施工打开的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有防滑措施的盖板或设置可靠的遮栏、挡脚板及警告标示;因检修施工破坏的常用楼梯、通道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临时遮栏并悬挂醒目的警告牌,临时遮栏应符合标准要求,并采取上锁、用铁丝绑扎等加固措施,使之不易移动,必要时派专人看守,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8.4 如工作地点始终有人工作时,允许使用绳子制作的遮栏,但应规范制作成网状,染成红色。用于防止外人接近或进入及通过的,均应挂“止步,有危险”的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外面;用于防止工作人员接近周围危险环境的,标示牌应朝向里面。
  3.8.5 任何人严禁跨越遮栏,不得随意移动、变动和拆除临时遮栏、标示牌等设施。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变动和拆除时,应征得工作许可人的同意。在拆除遮栏、标示牌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特别加强监护。当工作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3.8.6 在工作地点设置“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 水轮机的运行及检修
  4.1 一般注意事项
  4.1.1 水轮机检修前,检修负责人应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已具备。检查油、水、气管路系统应有阀门隔断,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操作”警告牌。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警告牌。排水阀应可靠地打开。
  4.1.2 机组检修完毕后,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无人和工具留在内部后,方可封孔或门。
  4.1.3 在机组内有上下层作业时,应按(本规程12.5.2条)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4.1.4 行灯变压器和行灯线要有良好的绝缘、接地装置和漏电保安器装置,尤其是拉入引水钢管、蜗壳、转轮室、尾水管内等工作场地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特殊情况下需要加强照明时,可由电工安装220V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线应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应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220V的临时电灯。
  4.1.5 在机组转动部分进行电焊工作,接地线应就近接到转动部分上,防止轴承绝缘击穿。
  4.1.6 大型设备吊放时,应注意厂房地面的承载能力。
  4.1.7 只有经过设备主管单位领导批准并得到运行值长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水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4.1.7.1 在水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有关调整工作时,应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4.1.7.2 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盘根或在油、水、风管道上装卡环以消除轻微泄漏工作。以上两类工作须由设备主管领导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
  4.1.8 运行和检修人员在水车室巡检时,应注意脚下行走路线,禁止在运行或备用水轮机的调速环,拐臂等转动部件上站立或行走。
  4.1.9 运行和检修人员巡检过程中,身体不得碰及转动部件,应保持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4.2 转轮、蜗壳及尾水管检修工作
  4.2.1 进入水轮机内部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4.2.1.1 严密关闭进水闸门(或主阀),排除输水管内积水,并保持输水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启,做好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4.2.1.2 落下尾水门,并做好堵漏工作。
  4.2.1.3 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
  4.2.1.4 切断调速器操作油压,并在调速器的操作把手上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警告牌,做好防止活动导水叶和转轮桨叶突然转动的措施。
  4.2.1.5 切断水导轴承润滑水水源和调相充气气源,并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 警告牌。
  4.2.2 转轮、蜗壳内部汽蚀检查前,转轮下应搭设牢固平台。
  4.2.3 蜗壳尾水管内搭平台时,不准在活动导水叶与转轮之间绑扎绳索或其它杆件并且搭设平台时要考虑不影响盘车。如需搭设临时平台,必须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措施。
  4.2.4 在机组检修期间检修门全关时,如开旁通阀,提工作门排除门槽积水,必须事先检查蜗壳和检修平台上是否有人和设备,为防止突然进人,进人孔处应悬挂“危险,禁止入内”警告牌。
  4.2.5 进入进水口钢管渐变段工作时,必须绑安全带,并有足够照明。
  4.2.6 在封闭钢管、蜗壳、尾水管进入孔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里面确无人员物件后立即封闭,封人孔须两人以上检查,先封钢管人孔、后封蜗壳、尾水管人孔。
  4.2.7 在转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必要的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消防器材。工作班成员在离开工作现场前检查有无火苗,并断开照明电源。
  4.2.8  泄水锥分解时,应根据厂房地面的承载能力,合理选择安放位置,在泄水锥脱离转轮过程中,泄水锥应缓慢落到地面,在整个分解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在转轮下方停留。
  4.2.9 轴流转桨式机组及贯流式机组还应注意以下措施:
  4.2.9.1 在转轮室内,应有防止桨叶转动的措施并做好防滑及防坠落措施,方可上桨叶工作。
  4.2.9.2 在转轮体的分解过程中,上下桨叶或在桨叶上工作应做好防滑措施,当桨叶的离地高度属于高空作业时,应按高空作业要求执行。
  4.2.9.3 对于桨叶枢轴铜套的冷套操作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应做好各项防护措施,防止被冷冻液冻伤,实施冷套的工作人员应带足够保温的防护手套,严禁带普通手套进行操作。
  4.2.10 大修期间转轮、顶盖等大件翻身时,由检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检查,指导、统一调度。由起重负责人统一指挥进行大件翻身工作,并注意下列事项:
  4.2.10.1 场地应满足翻身需要,以防止碰坏设备。
  4.2.10.2 选择的钢丝绳和专用工具,应能承受翻身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4.2.10.3 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绑好后要经过工作负责人的仔细检查,使在整个大件翻身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磨割,并能保持大件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能在翻身时发生撞击。
  4.2.10.4 指挥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大件翻转时打伤。
  4.3 导水机构检修工作
  4.3.1 机组在检修期间,如需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蜗壳、导水叶、水轮和水车室内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并无妨碍转动的物件遗留在内,同时要做好在转动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和标志。
  4.3.2 在导水叶区域内或水车室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油压,并在调速器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标示牌。
  4.3.3 在水车室进行拔拐臂、套筒等工作时,要做好丝杆断裂,螺帽飞出伤人的措施。
  4.3.4 导水机构开度测量工作应遵守下列事项:
  4.3.4.1 试验前确保蜗壳及转轮室内无积水。
  4.3.4.2 调速机静态模拟正常,调速机柜与蜗壳之间应设可靠的通讯手段,并做好防止人员误入水车室及转动部分的安全措施。

  4.3.4.3 测量前工作负责人应指定蜗壳工作面的负责人,调速器主供油阀操作由运行当值负责,检修单位设专人监护,该阀的操作听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
  4.3.4.4 接力器行程测量人员,不得站在拐臂、调速环等转动部分上,以防摔倒被挤伤。蜗壳内应搭设简易平台并具备充足照明,做好防止滑跌措施,在工作时严禁站在两个导叶之间。各部位测量工作结束时,工作负责人确认测量人员全部退到安全位置后,再进行下一工况操作测量。
  4.3.4.5 测量整个过程中,测量人员身体任何部位不准进入两导水叶之间,并设专人监护。
  4.4 主轴检修工作:
  4.4.1 水轮机主轴与转轮的联轴或分解、水轮机主轴与发电机主轴的联轴或分解时螺栓下部应搭设牢固平台,联轴螺栓下部用千斤顶支撑并随行动作。螺栓上部用绳子做好防螺栓坠落伤人措施。。
  4.4.2 转轮必须可靠地固定,方可进行水轮机大轴的分解及安装工作。
  4.4.3 若使用电动液压工具松紧螺栓,电动液压工具使用过程中应按螺栓应紧力要求控制压力,防止因压力过高造成螺栓损伤;若使用油锤或夯进行松紧前,应检查油锤或夯本体焊接点是否牢固,使用时由专人统一指挥,工作人员应协调一致;若使用电加热松紧螺栓,工作人员应注意高温,防止烫伤。
  4.4.4 轴流转桨式机组主轴检修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4.4.4.1 水轮机与发电机大轴分解前,水轮机转轮与水导轴承间卡环应及时装设。
  4.4.4.2 水轮机与发电机大轴分解后或联接前,拆除或联接发电机段操作油管时,应做好可靠防止转子下滑的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对于上下内顶盖的长梯,使用前必须经检查合格。
  4.5 进水阀检修
  4.5.1 进水阀检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4.5.1.1 应严密关闭进水口检修闸门及尾水闸门,切断闸门的操作源并上锁、挂标示牌,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
  4.5.1.2 关闭所有可能向检修区域管道来压(油、水、气)的管路阀门,切断操作源并上锁;
  4.5.1.3 打开上游引水管排水阀和蜗壳的排水阀,放去内部的水,同时要切断排水阀的操作源并上锁、挂标示牌。
  4.5.1.4 退出进水阀的上、下游密封,打开进水阀阀芯排水阀,并做好上、下游密封的操作源的隔离措施。
  4.5.1.5 根据检修工作需要,必要时还要切断进水阀的操作油压(或水压),并将机械锁锭投入。
  4.5.1.6 对带有配重块的进水球阀拐臂,检修拐臂时还要做好防止配重块砸落的安全措施。
  4.5.2 打开检修进人孔前,应用敲击法或其它方法检查内部是否有积水,确认无水后方可开孔。
  4.5.3 检修期间,引水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必须保证在全开位置,以确保上、下游闸门等地方的渗漏水能顺利排掉。
  4.5.4 进入进水阀内部工作时,应做好上、下游密封的防护措施,防止损伤密封或杂物进入密封腔。
  4.5.5 在进水阀内部工作时,应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不得放在阀体内部。
  4.5.6 在进水阀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行灯变不得放在阀体内部。
  4.5.7 进水阀进行无水试验时,应将工作票押回运行,经工作负责人与运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保安全后,解除有关安全措施,试验内容范围内的操作经运行人员审查同意后,可由检修有关人员执行,试验结束后,应立即通知运行值班人员恢复安全措施并取回未终结的工作票。
  4.5.8 进水阀阀体充水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在进水阀旁,并配可靠的通迅设备,检查旁通阀、通气阀等部件的漏水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通知操作人员关闭充水阀。缺陷处理时,应重新开工作票。
  4.5.9 使用火焰加热器拆卸、拧紧阀体联接螺栓时应做好防火防烫伤的措施,火焰加热器、高温螺栓等要妥善放置,防止人员烫伤或周围物品着火。
  4.6 钢管、尾水管排水阀检修工作:
  4.6.1 钢管、尾水管排水阀检修时,应切断排水阀来水水源。
  4.6.2 排水阀检修时,排水阀井坑内应装设潜水泵,确保工作时井坑内无水。潜水泵电源电缆应绝缘良好,并装触电保安器,工作前触电保安器应经试验合格。
  4.6.3 阀体吊出井坑前,工作人员应全部撤出。
  4.6.4 进入井坑工作前应验明井坑内无有毒气体。电焊前必须保证内部良好通风,并做好防毒等防护措施。

  5 水轮发电机的运行及检修
  5.1 一般注意事项
  5.1.1 运行和检修人员巡检过程中,身体不得碰及转动部件,保持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5.1.2 运行和检修人员在发电机内部风道巡检时,应注意脚下行走路线,禁止进入发电机中性点及引出线区域。在发电机下风洞测量大轴摆度时,应有噪音防护设备。
  5.1.3 转动着的发电机,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有电压。禁止在转动着的发电机的回路上工作或手触摸定子线圈。
  5.1.4 发电机检修必须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5.1.4.1 执行《安规》(变电站及发电厂电气部分)第7.3条有关内容,同时切断有关保护装置的交直流电源。
  5.1.4.2 钢管无水压或做好防转有关措施。
  5.1.4.3 切断检修设备的油、水、气来源。
  5.1.5 进入发电机内部工作注意事项:
  5.1.5.1 进入发电机内部工作人员,无关杂物应取出,不得穿有钉子的鞋子入内,检查衣服钮扣是否完好。
  5.1.5.2 工作人员进入内部工作时所带入的工具、材料要详细登记,工作结束时要清点,不可遗漏在发电机内部。
  5.1.5.3 机组内使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有保护罩的行灯或手电筒。行灯电压不超过12V。灯线应完整,绝缘良好。行灯必须挂牢,以防掉落起火。
  5.1.5.4 不得踩踏线棒绝缘盒及连接梁、汇流排等绝缘部件。
  5.1.5.5 在发电机内部进行电焊、气割等工作时,要准备好灭火器材,做好防火措施。在上部电焊时电焊渣、铁屑不要掉到发电机内部。
  5.1.5.6 在发电机内凿下的金属,电焊渣、残剩的焊头等杂物必须及时清理干净。
  5.2 轴承检修工作
  5.2.1 推力头尽量采取热拔工艺,若采用冷拔推力头,桥机司机操作应逐级加档,让钢丝绳缓慢受力,避免钢丝绳受力过大。起吊过程中,桥机受力不得超过桥机负荷限制和转动部分重量。起重指挥若发现桥机受力已经达到额定限制,推力头仍无法拔出,必须停止工作,不得强行拔推力头。
  5.2.2 拔推力头时钢丝绳需受力均匀,以免吊起时侧向受力,造成推力头与大轴拉毛。
  5.2.3 推力头研磨时使用煤油,周围不得有火星,研磨膏不要溅入眼内。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
  5.2.4 推力头加温时应有温度监视,并现场应有防火措施,加温现场备有消防器材。
  轴承冷却介质维修时,注意防止泄漏。
  5.2.5 机组受力调整或调整轴瓦间隙锤打抗重螺丝时,应检查榔头和手柄完整无缺陷,专用扳手应扶正,避免掉落压伤脚。
  5.2.6 工作人员搬运推力轴瓦或导轴瓦过程中,应协调一致避免坠落伤脚。
  5.2.7 工作人员在轴承油槽内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5.3 定、转子检修工作
  5.3.1 在转动着的电机上检查、调整、清扫电刷及滑环时,应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5.3.1.1 工作人员应特别小心,防止衣服和擦拭材料被机器挂住;应扣紧袖口;发辫应放在帽内;抹布等要迭好,不能缠在手上。
  5.3.1.2 调正、清扫炭刷时应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也不能两人同时工作。
  5.3.1.3 工作人员不可用手同时接触不同极的导电部分或一手接触导电部分另一手接触接地部分,所用工具应有相当长度的绝缘柄。
  5.3.1.4 检查滑环和励磁机时,手电筒不得与带电部分接触,严防手电筒跌落引起短路。
  5.3.1.5 在车、磨整流子或滑环时,工作人员应戴护目眼镜。
  5.3.1.6 在转动着的发电机上测量轴电压或用电压表测量转子绝缘,应使用专用电刷,电刷上应装有300毫米以上的绝缘柄。
  5.3.2 进行发电机主轴与水轮机主轴脱止口工作时,应防止顶转子过程制动器超行程。顶转子时严禁工作人员进入转子内部,工作人员手不得触摸法兰止口。
  5.3.3 机组盘车前,检查机组各转动部分的空气间隙无异物,各工作面协调应充分,在钢管及蜗壳进人孔挂“禁止入内”的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盘车过程中禁止人员站在转动部位上。
  5.3.4 在机组内部起吊转子磁极时,工作人员应熟悉专用工具的使用方法,磁极上下起重指挥人员应协调一致,并注意对设备和人员的保护。
  5.3.5 在转子上进行内部检查时应注意人员从轮辐孔滑落。在转子上检修时,轮辐孔必须铺设防护盖板。
  5.3.6 需两台桥机并车吊发电机转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5.3.6.1 起吊发电机转子时,必须有书面安全措施,报厂审批。
  5.3.6.2 现场须有统一指挥。各专业负责人应到现场,由厂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起吊现场总指挥将转子起吊工艺、安全措施进行全面交底,并进行人员分工。
  5.3.6.3 各专业负责人按照起吊措施,对两台桥机的机械、电气部分以及平衡梁必须细致检查正常后进行试车。两台桥机并车螺丝必须均匀并紧。并车后来回跑大小车,大勾上下动作三次以上,挂装平衡梁后要检查调正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并进行空车试验。起吊前通知中控室,保证桥机电源可靠。
  5.3.6.4 转子起落10厘米三次观察抱闸性能是否良好。桥机上设有专人监视,并做好应急措施。
  5.3.6.5 两台桥机驾驶员,应集中精力,紧密配合,并设有专人监护。大车行走时,应明确某台桥机主操作,另一台桥机同步。起重指挥人员应站在两台起重机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位置。信号不清严禁操作。
  5.3.6.6 在吊运过程中,力求平稳,若突然发现机械或电气部分有异常情况,应沉着冷静,发紧急信号,按预想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现场总指挥。
  5.3.7 在机坑内进行发电机定子清扫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清洗剂,有良好的通风。清扫过程中不应有动火工作。
  5.3.8 进行发电机定子线圈焊接工作时,焊机外壳应可靠接地,焊机现场应固定牢固,外接电源应符合工作要求,电缆绝缘良好,工作人员不得触及带电部位。焊接通流过程中不得松开夹钳,以免拉弧伤人或烧毛连接板,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5.3.9 进行发电机电气预防性试验现场须有隔离措施,并挂警告牌。水轮机及发电机内部工作人员应暂时停止检修工作。
  5.3.10 检修发电机空气冷却器应切断进水,排水阀全开。需将冷却器吊运到机坑外检修时,起吊时应做好防止冷却器内部残余水外漏的措施。

  6  热控元器件的运行和检修
  6.1 热工元器件的检修维护必须办理工作票手续。必须做好相关油、气、水管路系统的隔离、泄压等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必要的电气隔离措施。
  6.2 在拆卸测压元件、测温元件和流量元件前,应再次确认对应管路系统已隔离泄压,确认管路内介质的温度在安全范围内。拆卸过程要缓慢操作,当发现对应管路系统压力未泄掉等异常时,应马上停止拆卸,并将松动的接头恢复紧固。
  6.3 检修过程中,应做好敞口部件的封堵保护工作,防止异物入内。
  6.4 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凡遇到异常情况(例如机组跳闸等)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6.5 工作前应做好准备,了解工作地点、工作范围、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措施、试验校验方案、上次试验校验记录、图纸、整定值通知单是否齐备并符合实际,检查仪器、仪表等试验校验设备是否完好)。
  6.6 不得对运行中的热工元器件进行在线调整、校验工作,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执行。同时,在线调整、校验还必须做好元器件的联动、联锁的安全措施。
  6.7 热工元器件调整、校验前,要检查确认元器件的工作条件或工作范围等内容,以防误校验损坏元器件。
  6.8 热工元器件的标志牌和铭牌应正确、清晰、齐全。
  6.9 解开热工元器件的二次接线时,须分别包扎好接线裸头(含号码管、电缆标志),防止接线头短路或接地,要做好对应的记录,以防回接时出现错误。
  6.10 回接热工元器件前要检查其负载大小、对地电阻合格,其切换连片在正确位置。
  6.11 接回热工元器件二次接线前,要检查元器件的工作状态是否正确,回接时要注意防止二次回路接地或短路,要做好防止工作人员触电的措施。
  6.12 可能导致运行设备跳闸的热工元器件进行检修维护时,要采取解开二次回路端子或压板等防止误跳的措施。热工元器件校验工作可能影响运行设备正常工作时,工作人员还要做好与运行设备的隔离措施,以上措施必须做好记录,检修结束后马上恢复。
  6.13 热工保护、联锁条件信号需退出或投入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投切程序。
  6.14 热工主要保护联锁系统须随主设备一起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不得随意退出。机组运行中,若发生系统故障等原因需要临时停运热工主保护时,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6.15 热工主保护逻辑修改或定值变更,应办理申请手续(逻辑修改应编制技术方案),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6.16 所有检修动过的元器件及其二次回路必须进行联动试验,在进行试验时,应充分考虑热工元器件动作后的可能联动、联锁关系,并做好安全措施。


  7 水工金属结构
  7.1 液压启闭机
  7.1.1 进行启闭机的操作及试验时,如发生保护动作,不得任意解除,在查找故障原因时,如需解除某项保护,应由相关专业的专职工程师确认并记录。
  7.1.2 启闭机检修前,应关闭其检修门并严密封堵。
  7.1.3 对于双缸操作的启闭机,检修时的单缸操作,必须由检修人员进行油管封堵并作好记录。
  7.1.4 拆除缸体及活塞杆上销子时,工作人员应注意防滑并系好安全带,做好防止销子突然掉出的措施。
  7.1.5 启闭机接力器吊运过程中,应做好防止活塞杆滑出的措施。
  7.1.6 启闭机接力器在检修现场分解时,严禁用油压打出活塞杆,活塞拉出时做好防止其突然脱出缸体的措施。
  7.1.7 进行活塞耐压试验时,首先应检查所用压力表及压力油泵安全阀合格,不得带压紧固管路接头,拆卸管路前,必须先确认管路无残压。
  7.2 闸门及拦污栅工作
  7.2.1 每次落下闸门前,应检查橡胶水封是否破损、水封压板螺栓是否松动等异常情况,如有应处理合格后再使用。
  7.2.2 在各类闸门启闭操作过程中,未浸在水中的橡胶水封必须浇水润滑,不得干摩擦启闭。
  7.2.3 拦污栅清扫或检查应在停机时进行,并做好防止机组启动的安全措施。
  7.2.4 起吊或放下拦污栅,工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所有工具要用绳系好,防止坠落。
  7.2.5 泄洪闸门的启闭操作由检修专业人员操作,操作前通知运行当值,并经总工同意,方可启闭,启闭由防汛指挥部命令。
  7.2.6 泄洪闸门开启操作前,上游库区的船只、木排撤离至安全地带,并通知下游江面上人员、船只、木排撤离,确保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2.7 泄洪闸门开启泄洪时,禁止在上游打捞漂污物。

  8 压力管道、容器的检修
  8.1 一般注意事项
  8.1.1 压力管道、容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检修工作,必须办理水力机械工作票。工作人员应熟悉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8.1.2 在许可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放去相关管道、容器内部的气、水、油或瓦斯,保证检修的容器管道、容器、工作区域与其他部分安全隔断。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对液压或电动操作的阀门应切断压力源或电源,并挂警告牌。
  8.1.3 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检查。确认需检修的管道、容器、工作区域确已可靠的与运行中的设备隔断,没有气、水、油或瓦斯流入的可能。
  8.1.4 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他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8.1.5 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须先把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先松开,再在略松近身体一半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没有疏水门,则须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
  8.1.6 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道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尚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格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8.1.7 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以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8.1.8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对于运行中的管道,可允许带压力紧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但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相关领导人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
  8.1.9 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应经生产负责人批准,运行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运行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运行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外协专业堵漏公司进行的作业,运行单位应进行危险点告知。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额定汽压小于5.88MPa 时为0.3MPa;额定汽压大于5.884MPa 时为0.5MPa。热紧螺丝只许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把。
  8.1.10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8.1.11 在瓦斯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石棉垫、阀门,焊接支管等),应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瓦斯管道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用惰性气体或蒸汽通入管道进行吹洗,将残留的瓦斯完全排出,并用小动物和仪器(试验)测试,证明管道内确无瓦斯存在,始可开始工作。
  8.1.12 在可能有瓦斯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8.1.12.1 必须戴防毒面具,并尽可能在上风位置上工作;
  8.1.12.2 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8.1.12.3 在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监护人的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8.1.12.4 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需使用钢制的工具时,应涂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8.1.12.5 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8.1.12.6 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药品。
  8.1.13 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瓦斯管道的不严密处。
  8.1.14 严禁一切火源接近运行中的瓦斯管道。可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瓦斯管道是否漏泄,禁止用火焰检查。瓦斯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8.1.15 检修后的瓦斯管道,须进行瓦斯泄露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才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8.1.16 检修油管道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必须特别作好防火措施。
  8.1.17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时,必须应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8.2 输水压力钢管的检修
  8.2.1 进入输水钢管压力钢管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8.2.1.1 严密关闭进水口检修闸门,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8.2.1.2 关闭或落下下游侧隔离阀门或闸门,并堵漏;
  8.2.1.3 关闭所有可能向检修管道来压(油、水、气)的管路阀门;
  8.2.1.4 断开上述所有隔离阀门或闸门的操作水源、油源、气源或电源,并上锁、挂标示牌;
  8.2.1.5 打开排水阀,排除输水钢管内积水,并检修过程中排水阀保持全开启;
  8.2.2 在打开钢管排水阀进行排水前,应先检查确认钢管外排水管路畅通,以保持钢管内外压力平衡,确保钢管不发生变形损坏。
  8.2.3 在打开进人孔前,需再次确认所有隔离阀门或闸门已可靠关闭,确认输水管道内积水已排空。
  8.2.4 进入输水管道内部人员,应取出随身的无关杂物,所带入的工具材料要详细登记,工作结束时要清点,不可遗漏。
  8.2.5 进入输水管道人员必须穿防滑橡胶靴,并随身携带应急照明灯。
  8.2.6 进入输水管道内部工作,应安排专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工作人员的地方,监护人不准同时兼任其他工作。
  8.2.7 进入以上区域工作,必须3人及以上,在管道内行走时人员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滑跌时对他人造成伤害。
  8.2.8 检修期间,进人孔必须保持全开,安排专人全过程值班,并做好人员和材料工器具进出登记工作;每天收工,必须经工作负责人确认里面确无人员遗留在内,并在进人孔处做好禁止入内的明显标志后,值班人员方可离开。
  8.2.9 进入进水口钢管渐变段、输水管平段等存在滑跌导致高空坠落处工作时,应遵守高空作业有关规程,做好防止人员高空坠落和物品高空落物的措施。
  8.2.10 输水压力钢管内部工作需要使用动力电源时,应做好以下安全措施:
  8.2.10.1 所用动力电缆线必须采用双层绝缘,电缆架空方法必须安全可靠,并与临时照明线路和临时固定电话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2.10.2 照明电源电缆不得与动力电源电缆混用;
  8.2.10.3 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箱和控制箱等应放在管道外面;
  8.2.10.4 动力电源联接箱和控制箱必须专人值班,并保证内部和外部的通讯畅通,确保异常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8.2.10.5 若工作需要在输水管道或调压井内部装设中间电源联接箱(或配电箱)的,箱子内部还应加装一套漏电保护器,并派专人值班。箱子应做好防水措施,并放在人员不易碰及的地方,周围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隔断措施,箱体外壳上应有“有电危险”的荧光标志;
  8.2.10.6 禁止带电移动、铺设动力电缆或配电箱;
  8.2.10.7 带电的电气工具、电源联接箱和控制箱等不应直接放在输水钢管上,之间应采用绝缘材料隔断。
  8.2.11 检修工作结束后,应将输水系统下平段包括钢管段依次逐段阻水、隔离,再对隔离段进行排水和清理底板垃圾。在以上区域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禁止用明火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工作时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在有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禁止吸烟。
  8.3 地下管道
  8.3.1 地下管道的检修,应遵守本章第1节的规定。
  8.3.2 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二人。
  8.3.3 开闭地下维护室的人孔盖,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
  8.3.4 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必须在打开人孔周围设置遮栏,夜间还应在遮栏上悬挂红灯。在人孔盖下面应装有上下用的脚蹬(间距30~40厘米)或固定的铁梯。
  8.3.5 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进行操作或检修,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8.3.6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应用12~36伏的行灯。在有(有害)易燃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电灯或矿工用的蓄电池灯。
  8.3.7 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需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8.3.8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把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的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8.3.9 进入有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二个人孔,并在每个人孔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以加强通风。
  8.3.10 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易燃、有毒气体,检查的方法是可用仪器测量,也可使用绳子吊下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投入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易燃气体的维护室内不准吸烟。
  8.3.11 有关相关领导应掌握那些地下维护室经常发生有害气体,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在检修开始前,应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注意。
  8.3.12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险必须带防毒面具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必须进入维护室作救护,应先带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做监护。
  预防一氧化碳、硫化氢及煤气中毒,须戴上有氧气囊的防毒面具。
  8.3.13 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
  8.3.14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在 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8.3.15 工作中如需冲洗沟道,应先将工作人员从沟道内撤离并清点人数无误后,再开启有关阀门或闸板。
  8.4 容器内的工作
  8.4.1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相关领导人的批准和得到运行值长的许可。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禁止向内部输送氧气。
  8.4.2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的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放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8.4.3 在盛过可燃物品及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按照第12.6.1.7条的规定进行。
  8.4.4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8.4.5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8.4.6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8.4.7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8.4.8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和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9 水电站公用辅助设备
  9.1 油库设备
  9.1.1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米,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理动火工作票。
  9.1.2 烘箱不得放置于储油罐室内。
  9.1.3 工作人员离开油库前,必须切断滤油机、烘箱等电气设备的电源。
  9.1.4 油库内应保持清洁,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
  9.1.5 油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9.1.6 油库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9.1.7 事故油池应保证足够的容积。
  9.1.8 油库内应保证良好的通风,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9.2 供排水设备
  9.2.1 检修排水泵的检修不得在机组检修时进行,如是故障检修,应配备其它排水设施,以保证异常情况下的排水能力。
  不宜在汛期或台风期间安排渗漏排水泵及雨水排水泵的检修。
  9.2.2 检修中如使用链条钳,不得用加长杆及两人对同一链条钳用力。
  9.2.3 水泵检修期间,应及时盖上水池(井)上方的孔洞。
  9.3 技术供水系统检修
  9.3.1 技术供水系统检修先做好隔离措施:关闭总进水阀,开启总排水阀。
  9.3.2 安装位置低于尾水位的阀门检修,应关闭总排水阀后进行,检修过程中,应密切监视尾水位在工作点以下,防止满水,检修结束后立即打开总排水阀。
  9.3.3 对于高程低于检修过程中可能到达的最高尾水位的管路及阀门,如有开路,应可靠封堵,以防止满水。

  10  水工工作
  10.1 水工安全作业的基本规定
  10.1.1 在带电运行区域进行水工工作,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以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10.1.2 水工工作除执行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制度外,必要时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
  10.1.3 施工现场所用易燃、易爆、有毒物资必须采取防火、防爆、防潮措施,并预防有毒介质泄漏。
  10.1.4 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告诫车辆行人绕行,夜晚应设灯光警示。
  10.1.5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夜晚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要有路灯。潮湿施工环境,可使用电池充放电式的大功率、高效能投光灯。
  10.1.6 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递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10.1.7 潮湿、漏水的地方,应穿防水工作服和雨鞋。使用电动工具应有防触电措施,或使用气动工具。
  10.1.8 进入输水廊道、引水隧洞等引水流道前须排除积水,关闭进水闸门,停电,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闸门不会被误动开启。引水流道内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洞口应有专人监护,排水设施有人值班,工作过程中,经常关注水位,发现水位上涨应及时排水。
  10.1.9 引水流道内工作结束,撤出后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定没有遗漏,恢复盖板和其他防护装置,办理工作票完结手续后,方可开启闸门。
  10.2 水工维护
  10.2.1 水工建筑物安全
  10.2.1.1 应保持水工建筑物在设计条件下运行,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设计条件的,应进行专门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0.2.1.2 在水工建筑物中增设管道、仪器设备,需要开挖、钻设孔洞、割断钢筋时,应编制方案,提交本单位技术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0.2.1.3 水工建筑物上设置的起重吊钩,应有明显的现场标志,说明承重载荷,禁止超载使用以防损坏建筑结构。
  10.2.1.4 水工建筑物的楼层、屋面等承重部位,应有明显的现场标志,说明限制承载重量,禁止超载承重。
  10.2.1.5 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道均应设置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
  10.2.1.6 厂坝区道路桥梁应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限制车辆按道路桥梁的承载能力通行。
  10.2.1.7 应保持水工建筑物排水设施畅通,不得将施工灰浆或其他异物排入地沟,以免堵塞地漏和下水通道。
  10.2.1.8 厂坝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如爆破不可避免,应委托具有爆破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向电站(工程管理单位)提交爆破安全施工方案,爆破安全施工方案须经过有关安全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应确保建筑物不受爆破影响。
  10.2.1.9 禁止向上下游河道倾倒垃圾、砂石、工业废碴。严禁向进、出水闸门及其附近倾倒石块杂物,以防闸门被异物卡住不能启闭。所有与流道相通的孔洞都要有盖板等设施,以防异物落入流道损坏发电设备。
  10.2.1.10 水库坝前停泊的船舶、浮动码头应抛锚或拴系牢固,汛期应加系防汛缆绳。浮动码头的锚链应定期检查确保牢固。汛期,坝前后停泊的船舶应有专人看守。
  10.2.1.11 水电站应在上下游坝前设置明显标志,告诫外单位船只不得进入大坝禁区。
  10.2.1.12 水工建筑物上设置的爬梯应设有护笼,爬梯的宽度、档距等应符合规定,爬梯应定期除锈维护,保证完好。
  10.2.1.13 应定期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安全监测,保持监测资料完整,及时分析监测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采取补强加固措施。
  10.2.1.14 应定期检查水工建筑物的运行情况,如混凝土的剥蚀、渗水、裂缝、排水系统畅通等情况。
  10.2.2 混凝土施工
  10.2.2.1 混凝土凿除或凿毛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和安全帽。在设备旁凿毛,应对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凿毛人员应背向设备。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层同时凿毛。多人在同一平面凿毛时,应避免面对面近距离操作,以防飞石、工具伤人。
  10.2.2.2 高处使用风钻、凿风镐凿毛时,应用绳子将风钻、风镐拴住,并挂在牢固的地方。
  10.2.2.3 模板安装应按工序进行,支柱和拉杆应随模板的铺设及时固定。拉杆不得钉在不稳固的物件上。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曲、劈裂的材料。
  10.2.2.4 安装和拆除模板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应从梯子上下,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攀登。严禁在高处独木或悬吊式模板上行走。
  10.2.2.5 拆除模板应按拆模程序进行,不得硬撬硬砸,不能采用大面积同时撬落和拉倒的方法,应分段分层从一端退拆,统一指挥。
  10.2.2.6 拆除模板时,应选择稳妥可靠的立足点,严禁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工作中断时,不得留下松动的或悬挂着的模板。
  10.2.2.7 混凝土搅拌机必须安置在坚实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脚筒架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10.2.2.8 混凝土搅拌机外露的齿轮、链轮等转动部位应设防护装置。电动机应接地良好。
  10.2.2.9 作业中严禁将头或手伸搅拌机进料斗内,也不得贴近机架察看,严禁将工具伸入搅拌筒内,严禁向旋转部位加油,严禁进行清扫、检修等工作。运转出料时,严禁用工具或手进入搅拌筒内扒料。
  10.2.2.10 混凝土搅拌机运转中途不准停机也不得在满载时启动搅拌机。
  10.2.2.11 使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首先检查架子、马道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铺设的脚手板不得悬空探头。
  10.2.2.12 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时要求:运输道路平坦,手推车马道有足够的宽度,推车时不准猛跑溜放,倒料时不得撒把,溜槽入口处应设挡车设施。
  10.2.2.13 在平仓震捣过程中,要经常观察模板、支撑、拉筋是否变形。如发现变形有倒塌危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加固排险。
  10.2.2.14 不得将运转中的震捣器,放在模板或脚手架上。
  10.2.2.15 电动震捣器须有触电保安器,电缆、开关及插头应完整绝缘良好。湿手不得接触震捣器电源,搬移震捣器或中断工作必须切断电源。
  10.2.3 土石方施工
  10.2.3.1 在有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的地方进行土方工程,必须事前与该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严防挖破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
  10.2.3.2 挖掘土方应该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
  10.2.3.3 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或其他不可辨别的东西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10.2.3.4 在松软土质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档板、撑木等,不得站在挡板、撑木上传递土石或放置工具。
  10.2.3.5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等建筑物附近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10.2.3.6 禁止人员在基坑内、松动的边坡上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10.2.3.7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10.2.3.8 钻孔凿岩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者有能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10.2.3.9 岩壁钻孔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
  10.2.3.10 进行撬挖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站在安全地点,如发现岩石破碎有坍方危险时,应停止撬挖并设明显标志,报告有关人员处理。
  2)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3)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4)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带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
  10.2.3.11 砌石作业时不得从上往下抛掷石块,上下运石时,脚手板要钉牢固,并钉防滑条及扶手栏杆。
  10.2.3.12 在墙顶或支架上不得修凿石料,以免震动墙体或片石掉下伤人。
  10.2.3.13 墙体高度超过胸部后,应搭设脚手架,不得勉强进行砌筑。
  10.2.3.14 超过2米的砌筑作业应遵守高空作业的规定。
  10.2.3.15 在脚手架上砌石时,不得使用大锤,修整石块时应戴防护眼镜,不准两人面对面操作。
  10.2.3.16 砌石、搬石时应戴手套,搬石时应稳拿稳放,待石块就位平稳后,方可松手。
  10.2.4 钻孔和灌浆
  10.2.4.1 钻机平台必须平整坚固,满足最大负荷1.3倍以上的承载安全系数,钻机四周要保证有50-100cm的安全活动范围,临空面必须设置安全栏杆。
  10.2.4.2 移动钻机要有安全措施,机械拆装解体的部件,要用支架稳固垫实,对回转机构要卡死。
  10.2.4.3 拆装钻机各部件,禁止使用铁锤直接猛力敲击,要以硬木或钢棒承垫。铁锤活动方向不得有人。
  10.2.4.4 拆装找正孔位,必须使用定位销等专用工具,禁止用手伸入孔内试探,拆装传动皮带禁止手指伸进皮带里面。
  10.2.4.5 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皮带。
  10.2.4.6 水接头要系好保护绳,防止过大摆动缠绕。
  10.2.4.7 灌浆工作,每段确保连续灌注,不得中途停顿,必须进行10-20分钟灌注段最大灌浆压力的耐压试验,对高压调节阀应设置防护设施。
  10.2.4.8 灌浆压力表的使用范围在最大刻度的1/4-2/3之间,并应经常核对,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不准使用。
  10.2.4.9 灌浆时,必须先加水,等正常开动后再加水泥。中途处理故障,传动带必须卸下。
  10.2.4.10 灌浆中需有人全神贯注的看压力表,防止压力突升或突降。
  10.2.4.11 灌浆机在运转中,安全阀必须确保额定负荷动作,经校正后,不得随意转动。安全压力应以指针最大摆动值为准。调节高压阀门和检查各缸盖阀门时,必须减压进行,并须戴眼镜。
  10.2.4.12 化学灌浆材料应按各自性能分别堆放专人保管,易燃易爆材料要隔离存放。运输时应有专人负责,材料严格封存包装,妥善搬运存放,严禁碰撞冲击,避免曝晒,以免发生燃烧和爆炸。
  10.2.4.13 化学灌浆的现场必须通风照明良好有充足的水源。严禁易燃物与浆液接触,严禁用明火加温浆液,应用水浴加温,现场配备消防器材。
  10.2.4.14 化学灌浆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具,施工现场严禁饮食、吸烟。工作前后要用肥皂、清水洗手洗脸,避免毒素侵入体内。
  10.2.4.15 化学灌浆前须先行试压,检查设备仪表及其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止浆塞隔离效果是否良好,管路是否畅通;有无渗漏现象,只有在整个灌浆系统畅通无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灌浆。
  10.2.4.16 化学灌浆应避免对环境的影响。落弃的浆液应仔细收集,妥善处理。对基础进行化学灌浆,应根据地下水活动情况,选择相应配方,确定固化时间,防止未固化的浆液被水流带走。严禁废液流入水源,污染水质。
  10.3 水上作业
  10.3.1 库岸、码头等临水边作业处应设置栏杆。
  10.3.2 水上作业必须有2人以上方可进行。
  10.3.3 大风、大雨、雷电、浓雾天气禁止水上作业。
  10.3.4 夜晚到水边观测必须配备照明器具。
  10.3.5 水上作业船应保持适航状态,配备救生设备,必要时应设有消防设备,船体不得有损伤漏水。机动作业船必须配备取得合格证件的驾驶、轮机人员和符合安全定额的船员,持有船舶行驶许可证。
  10.3.6   严禁船只超载。在船行驶中,船上人员不得中途下水,工作人员尽量减少在船上来回走动。当船舶在中途遇到大风大浪和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航行时,工作人员要耐心等待,不许强行开船。作业中船只发生损伤,应立即向岸上报告,不得冒险行驶。
  10.3.7 船上作业应事先规定船上与岸上基地的联络信号,抛锚或拴系牢固后方可作业,船上应悬挂醒目信号标记,有专人眺望,防止与其他船只相撞。
  10.3.8 上下船使用的跳板应搭设稳固,须使用厚度5厘米以上的木板,宽度不得小于25厘米,并有防滑措施。上下船必须听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不能抢先,不得同时脚踏两只船。船未停稳,不准人员上下船。
  10.3.9 水上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或绑安全绳、安全带),禁止穿雨靴等笨重鞋类。雨天作业时,雨衣只能披在身上,不准穿袖。
  10.3.10 船上装卸笨重物体或大型施工设备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须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
  10.3.11 船上作业时,应将装配的仪器设备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仪器、工具系好,以防掉入水中。
  10.3.12 严禁船舶在航道中、轮渡线上、桥下以及有水上架空设施的水域内抛锚。在横流、漩流、危岩下不得停船。停泊时拴船的绳链,桩柱必须结实,拴系要牢固。停泊中须留人守船;当巨风、大雨和江水急涨急退时,应派人值班。
  10.3.13 船在无码头设施的地方停靠,须选择水流平缓和足够水深处,并要观察岸坡是否安全可靠。
  10.3.14 涉水作业时,水深应小于1.2m,流速小于3m/s,并要做好安全监护措施。
  10.4 潜水作业
  10.4.1 水下检查、检修闸门门槽、门坎、过流堰等水工建筑物和金属结构时,应事先制订计划,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停运相关发电机组后方可下水作业。
  10.4.2 潜水工作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专门潜水人员担任。
  10.4.3 潜水员下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0.4.3.1 戴好头盔后应试验排气阀门,调节空气,确认正常无异时,方可沿水绳下水;
  10.4.3.2 当头盔刚淹没水线下时,停止排气,检查潜水衣、头盔、接口、袖口等有无漏气现象,经信号员检查许可后,方可下潜;
  10.4.3.3 下潜速度一般不超过10m/min;
  10.4.3.4 到工作位置后,立即打信号报告,说明自己的感觉和情况,并将水绳按水流方向放置在身体的下游侧。
  10.4.4 潜水员在水下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0.4.4.1 工作开始前应先了解周围情况,调整好空气,辨明方向,然后进行工作;
  10.4.4.2 应将信号绳和气管在臂上缠一圈;
  10.4.4.3 应随时清理信号绳和气管,以免工作位置转移时缠绕;
  10.4.4.4 禁止将信号绳作他用,打信号要清楚,接到转移方向指示时,应先面对信号绳和气管,再按指示方向前进;
  10.4.4.5 水下行走应侧身移动,不准在重吊物件、其它悬吊障碍物和船只下面穿过,不随意触动无关物体或水生物;
  10.4.4.6 应避免踏动淤泥,在淤泥上工作时,应调整空气,使潜水衣有一定浮力,当陷入淤泥中时,应缓慢小心地调整空气,改变潜水衣的浮力,从淤泥中拔出来时,要注意防止放漂;
  10.4.4.7 使用调整阀时要谨慎小心,不准打开过大,防止放漂,在任何情况下,下肢不准高于头部;
  10.4.4.8 带着多根绳子进行工作时,应预先做好记号,工作时未查明是哪根绳子前,不准冒险割断。进行复杂的水下作业时,必须利用“进行绳”来引导方向。
  10.4.5 潜水员自水下上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0.4.5.1 上升前应清理信号绳和气管,收拾好工具,检查周围环境,开始上升时应向水面报告;
  10.4.5.2 应沿入水绳上升,并按减压规定进行减压,服从水面关于减压停休的命令;
  10.4.5.3 上升速度一般为5~6m/min;
  10.4.5.4 接近水面时,手抓前压重物,大量排气,并应注意防止头部与船底及其他物体相碰。
  10.4.6 潜水员在进行水下闸门作业时,必须在闸门关闭以后下水,在闸门开启之前出水,并有可靠措施,保证潜水员在水下时不会误开闸门。
  10.4.7 在水下检查闸门下放位置时,潜水员必须将身体避开,手扶门面。
  10.4.8 在闸门漏水较大处工作时,应在离漏水处2~5m处下水,下水前应先用物体试验吸力大小,防止潜水员被吸。
  10.4.9 在水下坝体前工作时,工作段两边闸门不准开启放水。
  10.4.10 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夜间水下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应注意下列各项:
  10.4.10.1 潜水作业船上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10.4.10.2 自作业开始至结束,必须有强光照射潜水员排出气泡的水面;
  10.4.10.3 必须保证在电气照明故障时有常明设备。遇电气照明故障时,应立即命令潜水员按减压规定上升出水。
  10.5 野外作业
  10.5.1 在人烟稀少的地区进行野外作业禁止单独行动。
  10.5.2 严冬酷暑时节进行野外作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应注意天气变化,若遇有大风、暴雨、打雷及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露天作业,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禁止在山顶和树下避雨。
  10.5.3 山野中工作应站在稳固安全的地方,不准站在陡坡或不稳定的孤石上,悬崖险坡的临边处设置扶绳或栏杆,作业人员还必须佩戴安全绳,同时应防止落石伤人。
  10.5.4 野外作业时,应配备通信工具,保证随时可与其他人员联络。深山密林中作业应防止误踩深沟、陷井,施工人员不要单独远离作业场所,作业完毕,应清点人数。
  10.5.5 野外作业应穿工作鞋。
  10.5.6 在有毒蛇、野兽、毒蜂等危害动物的地区进行野外作业,应携带必要的保护器械、防护用品及药品。
  10.5.7 不准穿越不明深浅的水域,雨后注意避开山洪。
  10.5.8 进入山区林地,严禁吸烟,防止山林火灾。
  10.5.9 作业人员应自备饮水,禁止饮用不明水质的野外水源。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以免中毒。
  10.5.10 夜间野外作业应有照明工具。
  10.5.11 不得冒险攀登陡坡、险崖。必须上陡坡、险崖才能进行的工作,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10.5.12 在高压线路附近严禁使用皮尺、线尺、普通绳索等非绝缘工具测量,塔尺与带电体必须保证足够安全距离。
  10.5.13 通过山区道路巡视水情、雨情测报站应使用性能良好的越野车,出车前应进行车辆检查。

  11 起重与运输
  11.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1.1.1 各企业在进行大修、改造工程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作前,对重大起重作业方案以及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条例,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11.1.2 对于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以及它的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设备全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1.1.3 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11.1.4 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11.1.5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因历史原因,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购置起重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从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购。
  11.1.6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信号传递人员。起重指挥信号必须统一。
  11.1.7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厂(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11.1.7.1 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11.1.7.2 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11.1.7.3 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11.1.7.4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11.1.7.5 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11.1.8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11.1.9 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11.1.10 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11.1.11 起重设备当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11-1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野外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在雷雨天应停止作业,并将起重机伸臂放下或收回。
  表11-1   机械设备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机械设备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11.1.12 各种起重设备的检查、试验等工作可参考附录7的有关资料。
  11.2 各式起重机
  11.2.1 一般规定
  11.2.1.1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11.2.1.2 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11.2.1.3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其中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悬臂起重机应设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11.2.1.4 起重量30t及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其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设二套制动器,且每一套制动器均具有能单独支持额定起重量的制动能力。
  11.2.1.5 各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11.2.1.6 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11.2.1.7 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因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11.2.1.8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11.2.1.9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和缓冲器。轨道应接地,轨道间应有电气联接,每隔20m接地一次,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11.2.1.10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11.2.1.11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11.2.1.12 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起重机械的检查和试验参见附录7。
  11.2.1.13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和操作人员必须在其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11.2.1.14 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1.2.1.15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11.2.1.16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11.2.1.17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11.2.1.18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化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11.2.1.19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1.2.1.20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1.2.1.21 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
  11.2.1.22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o~60o,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六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七级时,应将臂杆放下。
  11.2.1.23 各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但不得在运行中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起升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动臂式吊车变幅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伸臂降至地面或采取措施将伸臂可靠固定。
  11.2.2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1.2.2.1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11.2.2.2 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80%的额定起重量;
  11.2.2.3 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11.2.2.4 各台起重机的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协调一致;
  11.2.2.5 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11.2.3 电动起重机应执行下列规定:
  11.2.3.1 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11.2.3.2 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11.2.3.3 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11.2.3.4 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切断电源;
  11.2.3.5 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11.2.3.6 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11.2.4 桥、门式起重机
  11.2.4.1 大型机组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必须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
  11.2.4.2 任何人不得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特殊情况需在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必须与桥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桥式起重机应停止运行。
  11.2.4.3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轨夹夹住,并设标示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11.2.4.4 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运行机组的上方。
  11.2.4.5 在露天使用的起重机的机身上不得随意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其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取暖。
  11.2.5 流动式起重机
  11.2.5.1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11.2.5.2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11.2.5.3 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2的规定,起重机本体或运输车辆与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3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
  表11-2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  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 m 1.5 3.0 4.0 5.0 6.0 7.0 8.5

 

  表11-3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35 1.15
  63(66) 1.40
  110 1.65(1.75 注)
  220 2.55
  330 3.25
  500 4.55
  注: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11.2.5.4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1.2.5.5 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11.2.5.6 履带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三分之二。
  11.2.5.7 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11.2.5.8 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11.2.5.9 铁路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支好支撑并进行试吊。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当时允许起重量的80%。起重机必须在坡道上停留时,应在车轮下安设止轮器。
  11.2.6 卷扬机
  11.2.6.1 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11.2.6.2 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运行中改变旋转方向,应待卷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11.2.6.3 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11.2.6.4 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11.2.6.5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11.2.6.6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11.2.6.7 作业时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严禁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
  11.3 起重工器具
  11.3.1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化纤绳)
  11.3.1.1 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按GB/T8918的规定从钢丝绳上取样试验,以确定该钢丝绳的技术性能。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7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 8918的要求外,还应按照GB/T 5972进行检验和检查。
  11.3.1.2 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必须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1-4的规定。
  表11-4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 滑轮直径D 安全系数K
  缆风绳及拖拉绳 ≥12d 3.5
  驱 动方 式 人    力 ≥16d 4.5
  机  械 轻  圾 ≥16d 5
  中  级 ≥18d 5.5
  重  级 ≥20d 6
  千斤绳 有  绕  曲 ≥2d 6~8
  无  绕  曲  5~7
  地  锚  绳  5~6
  捆  绑  绳  10
  载人升降机 ≥40d 14
  注:d为钢丝绳直径

  11.3.1.3 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11.3.1.4 钢丝绳不得相互直接套挂连接。插编式钢丝绳吊索、环绳及用编结法连接钢丝绳时,其插编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吊索及环绳应经1.25倍容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3.1.5 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11.3.1.6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11.3.1.7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11.3.1.8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
  11.3.1.9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11.3.1.10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规格应与钢丝绳直径相适应,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11-4的要求。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表11-5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的数量
  钢丝绳直径  mm 7~18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   个 3 4 5 6
  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上表的要求增加50%。
  11.3.1.11 钢丝绳、纤维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须定期上油,纤维绳受潮后必须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11.3.1.12 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11.3.1.13 麻绳、纤维绳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断股者严禁使用。
  11.3.1.14 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11.3.1.15 纤维绳严禁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
  11.3.1.16 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11.3.2 卸扣
  11.3.2.1 卸扣不得横向受力。
  11.3.2.2 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11.3.2.3 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11.3.3 吊钩
  11.3.3.1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11.3.3.2 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11.3.3.3 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
  11.3.4 滑车及滑车组
  11.3.4.1 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11.3.4.2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11.3.4.3 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1-5的要求。
  表11-6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  t 1 5 10~20 32~50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mm 700 900 1000 1200

  11.3.4.4 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
  11.3.4.5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1.3.5 千斤顶
  11.3.5.1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严禁使用。
  11.3.5.2 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11.3.5.3 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操作。
  11.3.5.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11.3.5.5 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11.3.5.6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11.3.5.7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四分之三。
  11.3.5.8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1.3.5.9 下降速度必须缓慢,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11.3.6 链条葫芦
  11.3.6.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严禁使用。
  11.3.6.2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1.3.6.3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1.3.6.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11.3.6.5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11.3.6.6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1.3.6.7 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11.4 人工搬运
  11.4.1 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11.4.2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11.4.3 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5cm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
  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11.4.4 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11.4.5 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11.4.6 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好。
  11.4.7 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二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11.4.8 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11.4.9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4.9.1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11.4.9.2 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11.4.9.3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变。手动调节管子时,应注意防止手指压伤。
  11.4.9.4 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禁止直接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11.4.9.5 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同时无论上、下坡,均应对重物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11.5 车辆和船舶运输
  11.5.1 汽车和畜力车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交通规则。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一律不准开车。
  11.5.2 汽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并禁止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11.5.3 线路工程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补修和树立标示牌。
  11.5.4 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11.5.5 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必须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工作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和研究装卸方法和存放位置,并详细向工作人员说明。凡油脂及易燃物品均应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火措施。
  11.5.6 遇6级以上大风时,船舶不准行驶,应靠岸停泊。
  11.5.7 船上应备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乘船人员必须遵守乘船规定,禁止下水洗澡。船未停妥,不准上下。船上应指定维护安全的人员。
  11.5.8 船舶驾驶人员必须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严禁开船。
  11.5.9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1.5.9.1  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方可驾驶。
  11.5.9.2  开车前应检查制动、喇叭、方向机构是否正常,铲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铲架动作应正常。
  11.5.9.3  不准超载。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乘车人员应拉牢把手,身体不准越出车子两侧,无关人员不准搭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车。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
  11.5.9.4  车辆行驶时,他人不准和驾驶员闲谈。起动车辆应先鸣喇叭。遇到路面狭窄、不平和重车时,车速不准超过5km/h,空车时不准超过10km/h。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并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要注意保持车距,做好制动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或取下手柄。
  11.5.9.5  电瓶车充电时应距离明火处5m,并加强通风。
  11.5.9.6  铲车运输时,铲架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铲架应放至最低位置。
  11.6 码头工作
  11.6.1 码头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应放在明显的地方。
  11.6.2 应及时清除码头工作场所的油渍、霜、雪。冰冻期间应铺上草包,以防滑跌。码头上不准堆积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11.6.3 工作人员接、解缆绳时,人应站稳,不准站在码头边缘处。拉不住的缆绳应放手。要注意船上抛出的缆绳方向,不准手拉缆绳甩头的顶端,防止手轧伤。
  11.6.4 上下码头和跨越两船时,如高低相距0.5m以上者,应使用跳板或梯子。
  11.6.5 扶梯、跳板使用前应先检查,并应搁在牢靠的地方。船上使用木梯、竹梯时,上端应用绳子绑牢。栈桥应设有扶手。
  12. 一般安全措施
  12.1. 工作场所
  12.1.1.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垃圾和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2.1.2.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12.1.3.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12.1.4.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2.1.5.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围栏或临时遮栏。围栏和临时遮栏由上下两道横杆、挡脚板和栏杆柱组成,横杆上杆离地高度为1050mm~1200mm,下杆离地高度为500mm~600mm,固定围栏的挡脚板不低于100mm,临时遮栏的挡脚板不低于180mm。如在检修期间需将围栏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围栏立即装回。坡度大于1:22的屋面,临时遮栏应高1500mm,并加挂安全立网。原有高度1000mm的围栏可不作改动。
  12.1.6.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12.1.7. 厂房内,设备、材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应清楚,不妨碍通行。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2.1.8.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12.1.9.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12.1.10.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12.1.11.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12.1.12.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12.1.13.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12.1.14.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12.1.15.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12.1.16.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12.1.17.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12.1.18.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12.1.19.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12.1.20.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12.1.21.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12.2. 设备的维护
  12.2.1.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12.2.2.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12.2.3.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12.2.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12.2.5.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2.2.6.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场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12.2.7.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12.2.8. 厂房外墙、大坝边坡、竖井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12.3.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2.3.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12.3.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12.3.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12.3.4.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12.3.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12.3.6.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12.3.7.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2.3.8. 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作业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附表12-1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  压  等  级  (kV) 安 全 距 离(m)
  10及以下(13.8)
  20、35
  63(66)、110
  220
  330
  500 0.70
  1.00
  1.50
  3.00
  4.00
  5.00
  12.3.9.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12.4. 工具的使用
  12.4.1. 一般工具
  12.4.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严禁使用已变形、已破损或有故障的机具。
  12.4.1.2.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12.4.1.3.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12.4.1.4.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2.4.1.5.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12.4.1.6.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12.4.1.7. 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应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12.4.1.8.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12.4.1.9. 砂轮机的旋转方向不得正对其他机器、设备。
  12.4.1.10. 安装砂轮片时,砂轮片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的垫片,严禁猛击螺帽。
  12.4.1.11. 砂轮片有缺损或裂纹者严禁使用,其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12.4.1.12. 砂轮机必须装设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12.4.1.13. 砂轮机的安全罩应完整;使用砂轮机时应站在侧面并戴防护眼镜。
  12.4.1.14.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应更换。
  12.4.2. 电气工具和用具
  12.4.2.1.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12.4.2.2.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12.4.2.3.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12.4.2.4.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应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绝缘外壳的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12.4.2.5.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12.4.2.6.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站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12.4.2.7.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 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 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12.4.2.8. 电动的工具、机具必须接地或接零良好。
  12.4.2.9.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12.4.2.10. 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应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2.4.2.11. 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12.4.2.12.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lmin。
  12.4.2.13.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2.4.3. 空气压缩机
  12.4.3.1. 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启、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压力表、安全阀及调节器等应定期进行校验。
  12.4.3.2.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12.4.3.3.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进风阀前,应事先通知作业地点的有关人员。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且严禁日光曝晒或高温烘烤。
  12.4.4. 潜水泵
  12.4.4.1. 潜水泵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且必须符合要求:
  1) 外壳不得有裂缝、破损;
  2) 保护线联接应正确、牢固可靠;
  3) 电源线应完整无损;
  4) 电源插头应完整无损;
  5) 电源开关动作应正常、灵活;
  6) 机械防护装置应完好;
  7) 工具转动部分应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8) 电气保护装置应良好;
  9) 校对电源的相位,通电检查空载运转,防止反转。
  12.4.4.2. 潜水泵工作时泵的周围30m以内水面不得有人进入。
  12.4.5. 风动工具
  12.4.5.1.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12.4.5.2.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12.4.5.3.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12.4.5.4.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12.5. 高处作业
  12.5.1. 一般注意事项
  12.5.1.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遵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12.5.1.2.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12.5.1.3.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12.5.1.4.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12.5.1.5.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050~1200mm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0mm高的侧板,以防坠物伤人。
  12.5.1.6.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带和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按附录8定期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许使用。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并不得低挂高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2.5.1.7.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12.5.1.8.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水平移动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移动频繁时宜使用双钩安全带。垂直转移时,宜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
  12.5.1.9.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作业人员不得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
  12.5.1.10.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12.5.1.11.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12.5.1.12.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2.5.1.13.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2.5.1.14. 当高处行走区域不能够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1050mm高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2m应设一个固定支撑点。
  12.5.1.15.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同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2.5.1.16.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2.5.1.17. 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2.5.1.18.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2.5.1.19.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12.5.2. 交叉作业
  12.5.2.1. 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作业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作业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作业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12.5.2.2. 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作业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12.5.2.3.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作业措施,进行交底后严格执行,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
  12.5.3. 脚手架
  12.5.3.1. 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重量。
  12.5.3.2.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禁止使用。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但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都不准使用。
  12.5.3.3.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
  12.5.3.4. 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中间有接头。
  12.5.3.5. 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子。
  12.5.3.6. 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050mm~1200m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0mm高的护板。
  12.5.3.7.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12.5.3.8.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12.5.3.9. 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12.5.3.10.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12.5.3.11.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12.5.3.12.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并有检查记录,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12.5.3.13. 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并要撒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12.5.3.14. 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12.5.3.15.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12.5.3.16.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12.5.3.17. 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
  12.5.3.18. 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12.5.3.19. 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接连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12.5.3.20. 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安置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12.5.3.21. 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搭接,这种铰链适用于直角,也适用于锐角和钝角(用于斜撑等)。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螺栓,必须拧紧。
  12.5.3.22. 脚手架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l000N外力。
  12.5.3.23. 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cm~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用。
  12.5.3.24. 钢脚手板应用厚2mm~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为1.5m~3.6m、宽度为23cm~25cm、肋高为5cm的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12.5.3.25. 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
  12.5.3.26. 移动式脚手架,一般可采用金属、木料装配成,架下装有滚轮。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
  12.5.3.27. 脚手架上面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12.5.3.28. 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皆须铺平。
  12.5.3.29. 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工人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12.5.3.30.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12.5.3.31.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9,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12.5.3.32.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2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系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12.5.3.33.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挂钩,并对一切绳索进行检查。
  12.5.3.34. 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12.5.3.35. 用来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
  12.5.3.36. 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以防止当吊起吊篮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吊篮落下。升降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吊篮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吊篮设计荷重的5倍。
  12.5.3.37. 使用吊篮工作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或建筑物的可靠运行,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
  12.5.3.38. 在输水管道内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立柱钢管的底部应用棉布包裹,以防脚手架发生滑移和倾斜。因空间狭窄,脚手架钢管露出部分应做好防护和明显标志,防止人员受伤。
  12.5.3.39.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例如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应有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12.5.4. 脚手架的拆除
  12.5.4.1. 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安全标志牌;
  2) 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工拆除;
  3) 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12.5.4.2.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
  12.5.4.3.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12.5.4.4. 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12.5.4.5.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12.5.4.6. 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包括感应电)和损坏线路的措施。
  12.5.5. 斜道
  12.5.5.1. 人行并兼作材料运输的斜道的型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高度不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
  2) 高度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12.5.5.2. 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2)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4)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12.5.5.3.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2)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3)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12.5.6. 梯子
  12.5.6.1. 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了,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各分场(工区、变电所)使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12.5.6.2.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
  12.5.6.3.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12.5.6.4. 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12.5.6.5. 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
  12.5.6.6. 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12.5.6.7.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12.5.6.8. 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12.5.6.9. 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12.5.6.10.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12.5.6.11.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12.5.6.12.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12.5.6.13.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12.5.6.14.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12.5.6.15.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12.5.6.16. 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12.5.6.17. 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软梯,不准继续使用。
  12.5.6.18. 使用软梯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山崖上的风化危石。
  12.5.6.19. 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作软梯的架设工作。
  12.5.6.20. 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12.5.6.21. 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2.5.6.22. 在变、配电站(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12.5.7.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12.5.7.1. 在悬崖陡壁进行工作,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和安全训练,并须戴安全帽,穿不滑的鞋,使用安全带。
  12.5.7.2. 安全带一定要挂在坚固可靠的基础上,最好是固定在专门用来挂安全带的钢钎上。如用树干作基础时,必须详细检查树干的坚固情况,能否承受规定拉力。
  12.5.7.3. 在悬崖上通行的小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悬崖陡壁上工作或行走时,应在悬空的一面用钢钎作柱,架上1m高的木挡屏;
  2) 小路上松动的土石应全部清除;
  3) 在小路临山一面应作一道扶绳,以便行走扶用。
  12.5.7.4. 在崖壁上工作时,如在悬空工作的下面有人工作或通行,应设挡板或安全网。
  12.6.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作业
  12.6.1. 一般安全要求
  12.6.1.1. 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12.6.1.2. 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12.6.1.3.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12.6.1.4.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12.6.1.5.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12.6.1.6.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阻燃材料遮盖)。
  12.6.1.7.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才准许焊接。
  12.6.1.8. 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应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12.6.1.9.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12.6.1.10.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2.6.1.11. 进行焊接工作时,应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应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12.6.1.12.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应遵照本规程高处作业部分的有关规定。
  12.6.1.13. 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 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无纽扣工作服;
  2) 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3) 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4) 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5) 应设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12.6.1.14. 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12.6.1.15. 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规定。
  12.6.2. 电焊
  12.6.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12.6.2.2.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12.6.2.3.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12.6.2.4.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12.6.2.5. 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应使用带有保险的电源刀闸,并应装在密闭箱匣内。
  12.6.2.6.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12.6.2.7. 电焊钳应符合下列几项基本要求:
  1) 须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2) 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3) 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4) 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12.6.2.8. 在潮湿、密闭空间环境下使用电焊机时,宜使用弧焊变压器触电装置。
  12.6.2.9.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12.6.2.10.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1)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2) 电焊手套;
  3) 橡胶绝缘鞋;
  4)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12.6.2.11. 电焊工所坐的椅子,须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12.6.2.12. 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12.6.2.13. 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的外壳上。
  12.6.2.14.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12.6.2.15.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12.6.2.16.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12.6.2.17.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严禁将电焊导线靠近热源,接触钢丝绳、转动机械或将其搭设在氧气瓶、乙炔瓶上。
  12.6.2.18.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12.6.2.19.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应把电源切断。
  12.6.3. 气焊
  12.6.3.1.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12.6.3.2.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12.6.3.3.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12.6.3.4.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m。
  12.6.3.5.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12.6.3.6.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12.6.3.7.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12.6.3.8.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2) 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3) 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4) 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5)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6) 用汽车、马车或铁道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曝晒;
  7)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8) 运送氧气瓶时,应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9)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12.6.4. 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
  12.6.4.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1/4转,吹洗1~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2.6.4.2.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2.6.4.3.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12.6.4.4.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氩气瓶应涂灰色,并用绿色标明“氩气”字样。其他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2.6.4.5.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2MP,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2.6.4.6.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12.6.4.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m以外。
  12.6.4.8.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12.6.4.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12.6.4.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12.6.4.11.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12.6.5. 减压器
  12.6.5.1. 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12.6.5.2. 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1) 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是否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2) 外套螺帽的螺纹是否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皮垫或胶垫代替); 
  3) 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近。
  12.6.5.3. 应先把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12.6.5.4. 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12.6.5.5. 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12.6.5.6. 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须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时,须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
  12.6.5.7. 使用于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使用于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12.6.6. 橡胶软管
  12.6.6.1. 橡胶软管须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软管须用1.961MPa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须用0.490MPa的压力试验。二种软管不准混 用。
  12.6.6.2. 橡胶软管的长度一般为15m以上。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12.6.6.3. 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12.6.6.4. 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把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12.6.6.5. 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枪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拧松减压器上的调整螺杆或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停止供气。
  12.6.6.6.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准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2.6.7. 焊枪
  12.6.7.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
  12.6.7.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12.6.7.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尽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12.6.7.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12.6.8. 氩弧焊
  12.6.8.1. 氩弧焊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12.6.8.2. 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合物及金属烟尘吸入人体。
  12.6.8.3. 焊接时需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12.6.8.4. 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
  12.6.8.5. 操作时应先开冷却水管阀门,确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熄火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钨极烧坏挥发。采用气冷焊枪时,焊枪喷嘴内有正常氩气流量流出时才能焊接。气冷枪使用时间过长、焊枪发烫时,应停止焊接,以免损坏焊枪。
  12.6.9. CO2气体保护焊
  12.6.9.1. 工作环境中一定要有良好的通风。焊接时应带上合适的防尘口罩。
  12.6.9.2. 防护目镜宜选用颜色较深的12号镜片。
  12.6.9.3. 焊接前可将CO2气瓶倒置一段时间,然后正放,打开阀门将上部水分较多的气体放掉。可在气路中增设低压干燥器,以确保CO2用气时的质量。
  12.6.9.4. 下雨雪或风力较大时,作业区应采取防雨雪、防风的措施。
  12.6.9.5. 焊接工作开始前焊枪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喷嘴管应当光滑,清洁,喷嘴内、外表面有飞溅金属,应立即除去,喷嘴变形应及时更换。
  2) 导流套有损坏应更换。
  3) 导电嘴表面应光滑,如内孔损坏应换新的。
  4) 送丝弹簧管应定期检查清洁,发现损坏立即更换。
  12.6.9.6. 焊接工作开始前送丝机应注意下列事项:
  1) 送丝滚轮的沟槽里有油污和铁屑时,应及时清理,如沟槽磨损严重应更换。
  2) 焊丝导向管应保持平直,不得变形和有油污。
  3) 送丝电机的碳刷磨损严重时应更换。
  4) 减速筒内润滑油不足时,应及时加入。
  12.6.9.7. 焊接工作开始前焊接电源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半年清理一次机器内部尘土。
  2) 电磁开关表面要光滑,清洁。
  3) 电缆头应当绝缘可靠。
  4) 气管水管有破损时应更换。
  12.6.10. 热处理
  12.6.10.1. 热处理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在明显、方便的地方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12.6.10.2. 热处理场所应设围栏并挂警示牌。
  12.6.10.3. 从热处理电源设备到热处理作业地点的专用电缆必须按规定布设,并有特殊标志。
  12.6.10.4. 电阻加热块必须完好,如有损坏立即更换。严禁裸线露出。
  12.6.10.5. 电阻加热块之间的接口必须可靠,如有损坏,应更换。
  12.6.10.6. 拆装加热块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并应有防止加热块带电的措施。
  12.6.10.7. 热处理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使用防止触电的防护用品。
  12.6.10.8. 进行热处理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结束后应详细检查,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附录1: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附录2:发电厂工作任务单格式
  附录3: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
  附录4: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5: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6:发电厂水机操作票
  附录7: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资料
  附录8: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附录9:火灾危险性分类
  附录10:发电厂动火级别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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