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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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