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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程序

一、审批事项名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二、类别上报件
三、设 定 依 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四、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职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的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签订的救护协议。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注:以上所有资料均为复印件,按A4纸规格依照排列顺序装订整齐,一式三份,并将申报材料制作电子文本一份。
五、审批程序:
(一)征求意见。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申请。
申请企业向市发证工作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申请人到受理机关申请等方式。为方便企业申请,市发证工作组也可安排县(市、区)参加市发证工作组的人员受理企业申请,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三)受理。
市发证工作组对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决定受理的,要填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发证工作组或发证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指派至少2人(需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矿泉水(地热)、卤水、采砂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有关内容进行。对新建、地下开采、安全评价报告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及认为需要到现场审查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到现场进行审查。企业根据审查意见,对存在的隐患或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企业所在地发证工作小组出具整改核查意见。发证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到现场对整改情况核查,核查时至少组织2名工作人员,其中业务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核查意见由核查人员、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字并盖工作小组章后报市发证工作组。
(五)批准。
市发证工作组根据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出具的整改核查意见,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由分管局长审阅同意后,报市发证许可办研究,并由局长签署意见。对决定发证的,由市安监局长或分管局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签字。签字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一式三份)和打印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报省安监局盖章发证。对决定不发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发证。
对省局盖章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分工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材料及审查书由市安监局存档,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留存一份,省安监局留一份审查书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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