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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2009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化我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今年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好势头为目标,以开展“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为重点,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和“机关效能年”活动,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尾矿库安全、环保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彻底治理现有的危库、险库,年内全省基本实现无危库、险库;
  (二)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力争实现常抓、常治,将隐患治理于险库之前;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和非法采砂再利用的尾矿库及非法运行的尾矿库;
  (四)彻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严重、整改无望的尾矿库及洗选加工厂;
  (五)对下游有工矿企业、村镇、公共聚集场等失事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尾矿库实施重点监控;
  (六)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三、工作安排

  (一)4月前
  1、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针对以往排查出的隐患区分轻重缓急,按“五落实”要求切实抓好隐患治理。力争今年主汛前全部治理脱险;
  2、各地、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销号长效机制,落实危库、险库等重大隐患县级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落实一旦失事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尾矿库的安全责任人;
  3、梳理、建立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企业台帐,并依法处理;
  4、建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严重、整改无望的尾矿库及洗选加工厂台帐,并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二)5~7月
  1、各地、各企业组织编制尾矿库年度度汛方案、应急预案,开展汛前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做好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
  2、对危库、险库及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3、设区市组织检查所辖各县(市、区)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销号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4、组织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参加尾矿库安全知识培训。
  (三)8~10月
  1、省尾矿库专项整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各设区市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销号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2、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以下制度:
  (1)企业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尾矿库日常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特殊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隐患工程验收制度;
  (3)监控、监测制度(包括浸润线观测、坝体位移观测、排水构筑物变形观测、水位检测、沉积滩滩顶检测、干滩长度检测、沉积滩平均坡度测算、排洪构筑物检测、防洪能力核算、库区监控等内容)。
  3、集中查处一批乱排乱放的矿山企业和洗选加工厂;
  4、企业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验收。
  (四)11~12月
  1、督促指导条件较好的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标准化活动;
  2、11月中旬前各县(市、区)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验收;
  3、11月下旬各设区市组织专项整治验收;
  4、12月份省组织验收。

  四、措施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各地、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整合整治资源,着力形成打击非法的有生力量,努力构建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销号的长效机制,制定《年度尾矿库隐患排查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隐患治理销号制度》、《重点尾矿库领导干部挂点监管制度》等制度。采取断然措施,彻底、有效地治理危库、险库和重大隐患尾矿库。要全面推行赣州市经验,将本地区目前仍在治理中的危库、险库,逐座明确所在地县(区)政府县(区)长负责挂牌督促限期整改,有关设区市政府组织整改验收消号,确保雨季安全渡汛;对本地区现有的病库,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市、县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限、落实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力争雨季前整改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2、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各尾矿库整治成员单位,要密切部门之间的协作,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对企业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尾矿库属危库、险库的,或未通过安监部门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各级发改委、工信委(经贸委)不予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不予办理扩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未建尾矿库乱排乱放尾矿的洗选加工厂或不履行环保“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的查处,对屡教不改、屡罚不整的,要抄告国土资源和安监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并抄告安监部门;安监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供电单位通告,同时,要对已运行而未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其停止运行;对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施工或试运行;对未办理尾砂再利用安全许可手续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止非法、违规取砂,造成严重隐患的,责令其停产整改;凡为非法、违法生产运行尾矿库、洗选加工厂或为乱排乱放尾矿的洗选加工厂提供矿石的矿山,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
  3、分类监管,严格隐患销号。对尾矿库库容饱和、坝体失稳、防洪能力严重不足的危库、险库,确需通过改、扩建进行整治的,必须履行尾矿库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程序,做好工勘和安全稳定性认证、预评价、编制尾矿库改、扩建整治设计,报省安监局审查批复后,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记录。隐患整治工程结束,经省安监局组织验收,下达验收批复意见后,各级、各部门方可从台帐上予以危库、险库销号。
  对整改无望和长期停用的危库险库,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由主体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和闭库设计,报省安监局审查批准后,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经省安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实施闭库管理。省安监局验收批复下达后,各级、各部门方可从台帐上予以危库、险库销号。
  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库、险库,其隐患整治项目主要是加固坝体、完善排水设施的,在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尾矿库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价。安全评价结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属以下企业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设区市提出验收申请,经设区市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书面报省安监局后,各级、各部门方可从台帐上予以危库、险库销号。市属以上的尾矿库,根据隶属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中央驻赣单位或者省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中央驻赣单位或省属集团公司组织审查验收并书面报省安监局后,各级、各部门方可从台帐上予以危库、险库销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各设区市应当对病库整改销号作出规定。
  4、完善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开成员联络会议,通报有关整治情况,分析安全形势,拟定整治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掌握本地、本单位尾矿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定期分析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查找原因,提出对策措施。要求各地每月5日前,要将本地区尾矿库隐患治理进展情况、隐患销号情况汇总书面报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已建立的季报制度,及时按季上报整治情况。
  5、强化检查,全力保障安全度汛。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切实抓好今年尾矿库度汛工作。一要防止出现两种倾向,在近两年来排查比较认真的地方,要防止出现麻痹思想;在近两年来排查不细的地方,要防止出现侥幸心理。二要扎扎实实地开展过细的汛前检查,督促企业消除隐患、加固坝体、维护好排洪设施、留有足够的调洪库容;三要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度汛方案、抢险预案,备足防洪、抢险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四要落实企业和各级政府尾矿库度汛责任人,加强现场监管;五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尾矿库度汛方案进行审查,及时发现纠正不足。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方案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江西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8]128号)和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制定2009年本地区、本单位的尾矿库专项整治方案,严格措施,全面落实尾矿库整治各项任务。请各地将今年的整治方案于2009年4月底前报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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