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损失计算
评价事故对社会经济和企业生产的影响,是分析安全效益、指导安全定量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事故损失指意外事件造成的生命与健康的丧失、物质或财产的毁坏、时间的损失、环境的破坏。包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指与事故事件当时的、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估价的损失。事故间接经济损失,指与事故事件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估价的损失。事故直接非经济损失,指与事故事件当时的、直接相联系的、不能用货币直接定价的损失。如事故导致的人的生命与健康、环境的毁坏等无直接价值(只能间接定价)的损失;事故间接非经济损失,指与事故事件间接相联系的、不能用货币直接定价的损失。如事故导致的工效影响、商誉损失、政治安定影响等。
事故损失的计算目前有如下一些方法:1)美国海因里希方法。把一起事故的损失划分为两类:由生产公司申请、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划为“直接损失”,把除此以外的财产损失和因停工使公司受到损失的部分作为“间接损失”,并对一些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得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比例为:1:4。由此说明,事故发生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比直接损失费用要大得多。2)美国西蒙兹计算法。把“由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定为直接损失,把“不由保险公司补偿的金额”定为间接损失。以平均值法来计算事故总损失。即提出下述计算公式:事故总损失=保险损失+A×停工伤害次数+B×住院伤害次数+C×急救医疗伤害次数+D×无伤害事故次数。式中A、B、C、D为不同伤害程度事故的非保险费用平均金额。3)我国国标的计算方法。GB6441-86将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即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善后处理支出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是直接经济损失,而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等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的价值是间接经济损失,基计算方法是:事故总损失L=事故经济损失+事故非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A+事故间接经济损失B+事故直接非经济损失C+事故间接非经济损失D1。除了上述的一般事故损失计算方法外,还有一些特殊专门性的事故损失计算问题,如职业病经济损失计算,火灾损失计算,交通事故损失计算,工效损失计算,生命与健康价值损失计算,环境损失计算等。
二、生命与健康价值分析
安全最基本的意义是生命与健康得到保障。安全科学技术的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减少人员伤亡和职业病的发生,以及使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在追求这些目标,以及评价人类这一工作的成效时,需要如何衡量安全的效益成果,即安全的价值问题。对于财产、劳务等这些价值因素客观上就是商品, 一般来说容易作出定量的评价,而对于生命、健康、环境影响等非价值因素由于不是商品,不能简单直接地用货币来衡量。但是,在实际安全经济活动中,需要对它们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以对安全经济活动作出科学的评价和有效地指导其决策。我国普遍是生命经济赔偿无标准可循。意外死亡一个人赔偿少则几千元,多则数十万元。但总体情况是赔偿标准偏低。由于理论上说不清是对人的生命中经济价值损失的赔偿, 还是对人的生命本身的赔偿,使得计算方法和模型难以科学地确立,只能按惯例处理。这种情况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事故处理、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决策等活动的要求。对于生命与健康的价值测算有如下理论。
1.美国经济学家泰勒对死亡风险较大的一些职业进行了研究,其结果是:由于有生命危险, 人们自然要求雇主支付更多的生命保险,在一定的死亡风险水平下,似乎人们接受到一定的生命价值水平,将其换算为解救一个人的生命,大约价值为34万美元。
2.英国学者利用本国统计数字研究了三种不同行业为防止工伤事故而花费的金钱。从效果成本分析中得出了人生命内含估值。即为防止一个人员死亡所花费的代价用以推断人的生命价值。
3.美国学者布伦魁斯特考察了汽车座位保险带的使用情况。他用人们舍得花一定时间系紧座位安全带的时间价值,推算出人对安全代价的接受水平,结果是人的生命价值为26万美元。
4.美国经济学家克尼斯在他1984年出版的论著《洁净空气和水的费用效益分析》一书中, 主张在对环境风险进行分析时,考察每个生命价值可在25万至100万美元之间取值。
5.国外比较通行的是“延长生命年”法,即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就是他每延长生命一年所能生产的经济价值之和。例如一个6岁孩子的生命价值,就要看他的家庭经济水平,他的功课状况,预期他将接受多少教育及可能从事哪一职业。假设他21岁时将成为会计师,年薪2万美元,由此可用贴现率计算他在6岁时的生命经济价值。
6.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迪利亚尼的生命周期假说,人们在工作赚钱的岁月里(18-65岁)积蓄,以便在他们退休以后进行消费。从而, 一个人在不同的年龄段其生命价值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未成年时是以他将来的预期收入计算:退休后是以后的消费水平计算; 在业期间则要预测他若干年中的工资收入变动状况。这三种计算方法不仅在计量标准上是不统一, 而且所反映的的生命价值含义也是不确定的,有时指的是人的生产贡献,有时又指的是人的消费水平。
7.我国提出过一种生命价值的近似计算公式:Vh=DH Pv+m/(N D)。式中:Vh─人命价值,万元;DH─人的一生平均工作日,可按12,000日即40年计算;Pv+m─企业上年净产值(V+M),万元;N─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一般取300日。由上式可知人的生命价值指的是人的一生中所创造的经济价值, 它不仅包括事故致人死后少创造的价值而且还包括了死者生前已创造的价值。在价值构成上, 人的生命价值包括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和劳动者为社会所创造的价值(V+M),具体项目有工资、福利费、税收金、利润等。如果假设我国职工每个工作日人均净产值为50元,即Pv+m/(ND)=50元,则可算出我国职工的平均人的生命是60万元。
综上,生命价值测定方法有:1)人力资本法:以对社会产生的损失为出发点进行计算.2)生命绝对值法:根据抢救生命的费用来估算;3)减少危险法:根据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力价格来确定,并考虑从事危险工作的福利及津贴;4)支付意愿法:直接询问从事危险工作人员所要求的付予或对安全条件和环境有所要求而愿意的支付来确定;5)保险金额法:按人寿保险价格定值;6)延长生命年法:人延长生命一年所能生产的经济价值之和估算;7)法庭赔偿法:按法院判决对生命损失的赔偿金额计值。
对生命和健康损失价值评价的目的是反映人类生活实践中,其价值操作的(处理价值实际问题的)客观和潜在的状态,而并非从伦理、道德上对人的总体价值的评价。即在处理这一经济学命题时,把人作为“经济人”对待,而非“自然人”,是对生命过程中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考察,反映人一生的经济活动规模,而非人体的经济价值。
三、事故赔偿
事故发生的必然结果是造成受害者的财产或生命与健康的损失。从社会整体的角度,采取事故赔偿做法是对事故责任者的一种惩罚措施,能起到预防事故的作用;对于受害者,事故赔偿措施是一种补偿,能够缓解事故造成的社会和经济矛盾。因此,事故赔偿是安全经济活动重要内容。
事故赔偿的方式主要有:工伤事故伤残赔偿、职业病赔偿、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等。目前世界范围内普遍通过保险手段来实施事故赔偿。工伤保险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一项社会保险,也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遵循的主要原则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或者其他人或受害人自己,其受害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首先要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赔偿时,应确定因工和非因工负伤的界限。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事故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最重要的工作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普遍的原则。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确定不同等级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