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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的职责

1、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原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2、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师负责制。另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l~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过电力施工、生产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3、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4、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5、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8、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9、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10、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11、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2、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3、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4、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5、监理人员的权力:

(1)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2)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4)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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