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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检验评定浅述

近年来,溶解乙炔气瓶(简称乙炔瓶)出现多起恶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05107,广东增城发生1300余只乙炔瓶燃烧爆炸事故1999年3月24,黑龙江哈尔滨发生乙炔瓶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多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万元。资料归纳分析,乙炔瓶技术状况恶化是产生事故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严格执行乙炔瓶定期检验制度,强化在役乙炔瓶技术检验,确保乙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迫在眉睫。现根据国家有关规程、标准,结合实际经验积累,浅述乙炔瓶技术检验要求和评定报废准则,提出报废乙炔瓶销毁处理方法,力求从安全技术方面减少和消除乙炔瓶事故 隐患。

  1 乙炔瓶技术检验基本要求

  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经综合研究分析,列出乙炔瓶技术检验的基本要求。

  1)在役乙炔瓶每3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和评定。库存或停用超过3年的乙炔瓶,在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2)在使用过程中,若乙炔瓶瓶体或附件有严重损伤(包括瓶体腐蚀、变形、各类机械性损伤、烧灼发黑等表面缺陷和易熔合金融熔、流失、损坏或瓶阀侧接嘴处积有炭黑油状异物),均应随时进行检验。

  3)对瓶内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的乙炔瓶(如充装乙炔时瓶壁温度异常、乙炔瓶皮重异常等),应随时进行检验。

  4)发现有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缺陷的乙炔瓶(如瓶体肩部钢印标记不清等),也应随时进行检验。

  2 乙炔瓶评定报废准则

  根据国家标准GB13076-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检验过程的技术积累,确定乙炔瓶评定报废应遵循的有关准则。

  2.1 乙炔瓶宏观评定报废

  1)非法定制造单位制造或未经法定检验机构监检合格(含进口乙炔瓶)的乙炔瓶,一律不予检验,登记造册后直接评定报废。

  2)乙炔瓶检验前,除先进行余气回收外,还应进行重量测定。若余气排尽后的实际重量大于乙炔瓶皮重1Kg,则应分析原因后进行妥善处理,再确定是否报废。

  (1)乙炔瓶底座内积存易清除的大量杂物,如混凝土等,可以继续使用。清除时宜采用手工方法,切忌使用冲击电钻等电动工具。

  (2)乙炔瓶内丙酮充装量超过标准量(最新标准统一规定为14Kg),可采用充氮倒置法排除多余丙酮,可以继续使用。一般情况下,经22.5MPa氮气保压倒置12h以上,每次可排除约12Kg丙酮。

  (3)乙炔瓶内存在异物,如含有非丙酮溶剂及水份、油污等介质,应采用专用填料干燥装置或丙酮回收装置,回收丙酮,排除介质,可以继续使用。若回收或排除瓶内介质极为困难,原则上可以确认填料已受污染,则该乙炔瓶应予评定报废。

  3)发现瓶体肩部制造或检验钢印标记不清(特别是乙炔瓶皮重Tm等),又无法获取其原始技术资料,则该乙炔瓶应予评定报废。在检验过程中,不得任意补打或更改瓶体肩部制造钢印标记。

  4)目前我国暂未规定乙炔瓶使用年限,原则上只要经技术检验与评定合格的乙炔瓶,无论使用年限多长,均不应报废。

  2.2 乙炔瓶外观评定报废

  乙炔瓶瓶体及焊缝存在严重缺陷,应予评定报废。乙炔瓶因外观报废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项。

  1)腐蚀。瓶体因使用条件恶劣出现各种腐蚀状况,经表面研磨后测定其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80%

  2)变形。瓶体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变形,瓶阀座、塞座变形等。

  3)凹陷。乙炔瓶因受各种外力作用导致出现各类机械性损伤,以凹陷为典型特征,同时可能伤及瓶内局部或整体填料溃散或挤压。

  4)烧灼。乙炔瓶因受火焰烧灼,表面漆层烧焦剥落,瓶体烧灼氧化出现疏松层,也可能对瓶内填料烧灼硬化(如果仅是表面漆层有烧灼烟痕,未伤及瓶体钢质层,则该乙炔瓶不必评定报废)。

  2.3 乙炔瓶填料评定报废

  除宏观或外观评定包含填料报废准则外,填料尚须经瓶阀座和塞座内观察、手推、尺量等检验。乙炔瓶因填料报废的主要因素有:填料整体溃散、断裂、下沉、松动,其与瓶壁间隙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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