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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监控办法及要点和措施

  一、目的

  1.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保证本项目建设施工人员在施工、操作过程中的安全,特提出监理安全监控要点及措施。

  2.本要点及措施条款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文中未涉及的检查条款及内容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本监控要点及措施适用范围

  本监控要点及措施适用于本项目实施阶段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三、本监控要点及措施基本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HSE方针,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的HSE项目目标,创造同行业一流的HSE业绩,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场施工管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用火用电作业管理、动土作业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管理,制定了《监理HSE管理要点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工日期、施工许可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制作和保管。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明显标志。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安全帽,登高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5.临时占道、破道及跨越道路施工作业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二)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1.高处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负责现场作业安全,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

  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职责: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证》时应拒绝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监护人员的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监督作业人员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系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戴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5.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应采取其它防坠落安全措施。

  6.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由专职架子工负责搭设。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施工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7.对从事高处作业的具体要求:

  (1)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2) 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机具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示标志,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放入工具袋内;

  (3) 高处作业人员禁止在不坚固的构件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施工作业或行走;

  (4)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强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5) 上下垂直进行高处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6)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 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办理作业证,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厂主管部门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30米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并有专人负责。

  (8) 高处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三天,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票上签字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施工班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9) 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0) 禁止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登高作业。

  (三)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各级(一级、二级、特殊用火)用火审批制度,用火作业前必须先办理用火作业证。

  2.用火人的职责:用火人应持动火证第三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动火证未签发不用火;动火证的安全措施没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证不符不用火;监护人员不在场不用火。现场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有权拒绝强行用火的指令。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火源,熄灭火种。

  3.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持有动火证第二联,对动火证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及未按动火证规定用火等情况,有权立即停止用火作业;

  (2)用火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立即报警,火警电话: 119。

  4.动火作业前应对电焊机、电源线、气焊枪、气袋、乙炔气瓶、氧气瓶、压力表等附件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严禁带病使用或使用不合格产品。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清理动火点附近15米范围内的可燃物。

  6.动火作业应配备足量、适用、完整好用的灭火器材(不少于2具)。

  7.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管线、容器、罐等设施上的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应摆放稳固,禁止放置在室内或高温区域,在烈日下应采取防晒措施;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离不应小于10米;电焊机的电源线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严禁用易燃易爆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

  9.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遮挡措施。

  10.动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监护人与动火人应共同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在居民区住户内动火结束后,应要求住户确认动火点无残留火种并在动火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四)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

  1.用电负责人应办理《临时用电证》,制定用电相关安全措施,对现场用电安全负责。

  2.现场供电负责人(现场电工班长)负责审核用电内容,制定供电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施工作业,并负责检查。

  3.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4.临时线路架空其高度在装置区不得低于2.5米;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于4.5米;穿越主要干道不得低于6米。架空线路必须使用绝缘支架,禁止架设在树上或脚手架上,并必须避开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5.现场临时供电盘、箱要由现场专人负责保管;配电箱要为铁制;室外的供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3米。

  6.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扶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禁止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

  7.临时供电设施的对地电压在110V以上时,必须做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8.临时照明的行灯应有金属保护罩,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设备内(如塔、罐、釜内),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

  (五)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1.施工前应办理《动土作业证》,由施工单位填写,送有关单位(部门)审批。

  2.必须按《动土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4.在施工过程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应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5.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人工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6.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底脚的方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或施工材料堆放处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期和解冻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纹、不断落土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沿,不能安放施工机械及通行车辆;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或边沿休息。

  (六)沟槽下等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现场监护人安全职责:

  (1)现场监护人应熟悉有限空间的工艺及作业人员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2)现场监护人对“有限空间作业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或风险削减措施不完善时,有权停止作业;

  (3)现场监护人应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4)现场监护人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的数量,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同时立即报告。

  2.有限空间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系方式;

  (2)对未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证”,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遇有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风险削减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综合安全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证”有限期不超过24小时,作业期间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

  (2)分析结果报出一小时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分析。

  (3)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等工作。

  (4)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削减措施和应急方案;必要的安全知识;救护方法等。

  (5)对有限空间要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以及存在危险性的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标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设备,需切断电源并挂牌标示。

  (6)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及合格标准:

  ①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应由有资质的分析人员进行;

  ②取样点应由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人员或当班负责人(值班长、班长)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进行现场取样;

  ③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作业结束;

  ④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

  ⑤分析氧含量19-23.5%(V/V);

  ⑥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7)如果不能具备安全条件又必须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所在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监护人,经所在单位、事业部安全处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业。

  (8)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符合安全电压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采取防爆照明;同时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相关安全规定。

  (9)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10)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11)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要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清点。

  (12)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的方法。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时入孔等通气孔要挂“此处禁止堵塞”的警告牌,采用强制通风措施时电源按钮与配电柜要挂“禁止断电”的警告牌。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时,使用前一定要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准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13)出现有人员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应至少有一人在外部负责联络。

  (14)有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器、安全绳索等急救器材。

  四、监控措施

  1.建立建全安全检查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开展针对上述内容的安全检查。

  2.实行业主、监理、施工承包商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监理每日必须监督工程承包商的日常巡检情况,时刻监督承包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3.针对巡检制度,建立约束机制,岗位员工要按照巡检制度要求,认真开展岗位巡回检查,重点关健施工工序安全管理工作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4.负责组织编写检查报告,报告包括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组织整改落实情况。

  5.施工作业现场要建立日常巡检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严格按要求进行巡检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每日将巡检情况报监理部。

  6.监理将通过通知、通报、停工及建议业主处罚等手段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

  安全工作无小事,上述内容监理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发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及时提出要求和整改措施,所有的要求和整改内容将在监理的监督和跟踪下,由相关施工单位组织落实,加强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意识的培养,确保安全生产的万无一失。更多建筑安全管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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