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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与制度

  火工品,又称火具,是装有火药或炸药,受外界刺激后产生燃烧或爆炸,以引燃火药、引爆炸药或做机械功的一次性使用的元器件和装置的总称。包括火帽、底火、点火管、延期件、雷管、传爆管、导火索、导爆索以及爆炸开关、爆炸螺栓、启动器、切割索等。常用于引燃火药,引爆炸药,还可作为小型驱动装置,用以快速打开活门、解除保险及火箭级间分离等。作为小型化的敏感爆炸能源,火工品既是武器和爆炸系统完成预定功能的"源",同时往往又是这些系统可能发生意外爆炸、造成人身伤亡的"根"。

  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管理

  1、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炸药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3、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4、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火工品的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5、煤矿企业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炸药库,要立即暂停使用,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6、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等。要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察执法内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火工品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

  7、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购买、贮存、使用火工品的行为。要严把火工品供应审批关,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量,严禁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供应火工品。加大对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的查处力度,防止利用非法火工品进行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对已确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要及时清理收缴,严防流失。

  8、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各产煤市(地)、县(区)和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火工品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安全措施

  1、火工品管理员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离岗者按“三违”处罚,节假日期间加重其处罚。

  2、火工品发放员要认真执行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过期失效爆炸材料销毁制度,必须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班领、用、退做到三对口。

  3、凡领雷管、炸药必须凭火药消耗单,雷管由瓦检员领取,炸药由各连队指派专人领取。

  4、各作业地点领用的雷管、炸药,根据本班的使用情况,出班后由瓦检员及时和本班指派领取炸药人员到火药库办理清退手续。火药发放员必须根据火药消耗单上有工作面值班队长签字的消耗单据才能办理退还手续。

  5、火药管理员必须坚持原则,手续不全不清,不得发放和退还。瓦检员出班2小时内没有办理清退手续的,发放员及时向当班调度员、值班领导、安监员汇报,并做好纪录。

  6、火工品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换班制制。必须保证库房清洁,整齐码放,有序管理,火药20米内不得有烟火。

  7、严格劳动纪律,不得代岗、离岗,闲人不得进入火药库内。

  8、火工品发放员、瓦检员等,对爆炸材料有丢失的,要严格按照爆炸材料丢失责任追究制从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9、领导、治安、安监等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查岗。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程序如下:

  (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对哑炮要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进行处理。

  10、爆破作业现场设专职人员现场指导,装好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加以覆盖保护。在潮湿条件下作业,采用乳化、水胶等防水炸药。

  附件:

  1、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

  2、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

  3、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

  4、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

  5、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6、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火工品安全注意事项

  1.禁止非企业职工担任安全员、库管员、看守员,且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禁止火工品的领用、爆破作业、退库单独由非企业人员承担,必须有企业职工(领工员或安全员)全程陪同、监管。

  3.禁止炸药、雷管同车运输,严禁人、货混装混运。

  4.禁止电雷管领用、运输、退库随身携带,需配置专用防爆保险箱(柜)。

  5.禁止在施工工点临时存放火工品,没有使用完的火工品,必须当班当即退回仓库保管。

  6.禁止在雷雨天气装卸和搬运火工品。

  7.禁止领用火工品超范围使用。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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