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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1

  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用火、用电应认真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2、用火、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和实施。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如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焊割。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4、严禁在车间、仓库及木工房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5、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6、现场临时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严格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搭接,正确使用标准配电箱。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

  1、企业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单位用电、防火检查,发现火灾和用电安全隐患应立即找专业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企业管理人要定期对用电、防火进行督查。各部门安全责任人要根据各自责任区域的工作特点、库房储存物资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认真负起责任,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修,不得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3、各车间负责人是本单位员工用电、防火安全的教育者和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增强员工安全用电、防火常识。教育员工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关闭所有用电器,不乱摸电源的线路、开关,发现有裸露的电源和线路异常,要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4、焊工房等使用明火的地方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管。使用明火的地方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5、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6、电器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电器线路和设备。

  7、电器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器设施安装标准。使用时发热的电器不得安装在与可燃物靠近的地方,更不得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8、场内消防车道、楼房走廊、楼梯及安全出入口严禁堆堵,确保畅通无阻。

  9、禁止员工携带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厂。

  10、每位员工都要掌握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

  1、用电安全管理:

  1.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1.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1.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2.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2.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2.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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