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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复核程序三种。

  其简易程序的调查规定如下:

  1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必须同时满足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至四项条件,缺一不可。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之所以设计简易调查程序,不是用来减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任务,渐轻工作压力,而是通过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把节省下来的警力集中用来调查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的火灾。

  当事人对火灾事实没有异议是指当事人认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事实的认定。

  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界定如下:

  • 受灾范围仅限一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 受灾范围仅限一个单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

  2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六) 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调查人员应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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