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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产业的顺利发展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在校党、政领导下,实行四级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即校,学院(部、处、馆、中心、公司、厂、医院),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研室、车间、科室、队),班组。各级行政一把手和驻校内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消防安全是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三条 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学院、部、处、馆、中心、公司、厂、医院和驻校独立法人单位,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四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任务

  1.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消防工作计划,部署、总结防火工作。

  3.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4.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5.贯彻执行奖惩办法,评选全年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学院、部、处、馆、中心、公司、厂、医院和驻校区独立法人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任务;

  1.贯彻执行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消防工作。

  2.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4.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5.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6.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推选委派和变动,要报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我校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 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逐级签订落实消防责任;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级其他领导,要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动群众搞好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贯彻执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院(部、处、馆、中心、公司、厂、医院和驻校区独立法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逐级签订落实消防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消防部门颁布和制定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等指示精神;

  2.经常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及来校暂住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3.督促检查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每个月组织一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自查;

  4.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负责向校防火委员会报告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和事故情况,建立本部门义务消防队;

  6.负责召集本部门有关人员研究解决火灾隐患和漏洞,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7.提出对奖惩人员的处理意见;

  8.报告本部门消防器材的添置计划。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处、馆、中心、公司、厂、医院和驻校区独立法人单位,其他领导,要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组织群众搞好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贯彻执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车间、科室、教研室、队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校消防安全制度,把消防工作制度纳入日常工作,并做到“五同时”;

  2.对本单位的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部位、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训练考核制度;

  3.发生事故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并协助查清情况;

  4.临时用火和新设火点要向保卫处申请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或使用;

  5.积极组织和参加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6.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7.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

  8.组织群众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研究解决火险隐患;

  9.定期总结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班、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班、组的消防安全,具体贯彻执行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带头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2.对本实验室、班、组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3.整理好本实验室、班、组的明火点、电气设备、油料和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

  4.坚持日检查制度,发生事故和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5.指定专人保管好消防器材,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6.工作和实验中,发现电器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要坚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7.发现起火要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十四条 保卫处专职防火人员职责:

  1.在上级消防部门和党、政及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2.协助校防火负责人制订全校规章制度和防火工作计划,并对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消防责任落实工作。

  3.审批全校明火点和各种临时用火,会同后勤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火用电和新建改建项目的审查,落实隐患整改计划。

  4.领导和组织全校义务消防队的活动。

  5.组织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6.统一管理全校消防器材和设施,提出全校年度消防器材预算。

  7.对全校发生的火灾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8.执行学校防火奖惩制度。

  9.向上级消防机关和校党、政领导及防火委员会报告工作,起草年度防火工作总结。

  第四章 岗位人员防火责任制

  第十五条 电工防火责任制:

  1.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在安装和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3.对于违反电器管理规定的人和行为,电工有权进行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4.在变电所内不准会客。

  5.值班电工不得喝酒,不准擅离职守。

  6.电器设备、线路如发生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

  7.变电所(开闭所)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

  8.因工作需要拉临时电线,要符合安全规定,用完后要立即拆除。

  9.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 木工防火责任制:

  1.工作间禁止吸烟。

  2.工作间的锯沫和刨花必须在下班前清扫干净。

  3.工作间内不得搭设火炉、电炉等。

  4.各种木工电动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

  5.不得让非木工人员操作木工电动设备。

  6.不得擅自挪动和安装电器设备。

  7.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每日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熄灭火源,切断电源。

  第十七条 电、气焊工防火责任制:

  1.电、气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获得上岗操作证后方可操作。

  2.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露天进行焊接作业。

  3.盛过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溶器,在焊接和切割前必须认真检查和清洗。

  4.气焊现场周围十米之内不准有明火,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5.在二楼以上房间作业时,要严防火花从缝隙串入楼下或地板内造成火险隐患。

  6.在要害和危险部位作业必须经主管单位和领导同意,并配备好消防器材。

  7.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应保持五米距离,二者与焊点保持十米距离。

  8.作业结束后,要严格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9.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10.焊接工具必须好使好用,经常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11.不得在高压线下面进行焊接作业。

  第十八条 司炉工防火责任制:

  1.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3.工作时间禁止喝洒、睡觉、玩耍、擅离职守。

  4.各种仪表、阀门必须安全有效。

  5.锅炉房内禁止堆放易燃物和烘烤衣物。

  6.认真洗煤,确认无雷管等爆炸物后,才能向炉内上煤。

  7.锅炉房内不准会客。

  8.清除的炉灰必须用水浸灭火后倒在指定地点。

  第十九条 汽车驾驶员防火责任制:

  1.车辆停放在库内后关闭电源开关,检查油箱及管路是否漏油,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2.给车辆加油时,必须将车熄火,不准在加油站维修车辆或做与加油无关的事。

  3.运输化学危险品时,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查制度。

  5.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不准滴流行车。

  6.车上必须装备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7.必须使用喷灯时,要先检查气化器、油路接头、油箱底壳确认不漏油后,方可使用。

  8.用汽油和其它易燃溶液刷洗发动机时,汽车必须熄火,将电源火线拆掉,禁用铁刷子刷车。

  第二十条 仓库保管员防火责任制:

  1.库房内物品要分类保管,不得超贮,不得混放。

  2.仓库内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库贮存。

  3.库内物品要堆放整齐,并留有畅通的消防通道。

  4.物品与照明设备和电闸开关要保证足够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30厘米。

  5.库内禁止住人和外来人员逗留。

  6.库内禁止吸烟,不准生火炉。

  7.库内如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领导和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8.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要爱护保养,并会使用。

  9.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10.熟知物资的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的方法和常识,认真遵守国家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食堂炊事管理人员防火责任制:

  1.食堂炊事管理人员应对所有用火设备,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2.炉灶前要保持清洁,不准乱堆乱放易燃物品。

  3.煤气罐应存放在隔离间内,与炉具用硬连接。

  4.配电盘内外禁放一切物品。

  5.在烹调时,不要把油溅到锅外或炉内以免发生火灾。

  6.对于食堂的用火部位要分工负责,做到有人有火,火灭人走。

  第二十二条 油漆工防火责任制:

  1.对汽油、香蕉水、油漆料要严加管理,库内照明要有防爆装置;作业室不准放超量的油漆料。

  2.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废油料、废油桶要及时清理。

  3.工作时禁止吸烟。

  4.在危险环境作业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并遵守作业单位的安全制度。

  5.认真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6.工作地点上的油垢不准用火处理,处理油料桶油垢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三条 更夫、值班、值宿人员防火责任制:

  1.按时到岗值班值宿,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2.值班时间不得饮酒、大脱大睡。

  3.不准将亲友滞留在值班值宿的岗位范围内。

  4.对负责的范围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熟悉值班值宿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 宿舍管理员防火责任制

  1.负责所辖宿舍的防火安全。

  2.对所辖宿舍居住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3.对所辖宿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禁乱接临时电线、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违规电器。

  4.保养好消防器材、不得私自挪做他用。

  5.发现起火要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防火责任制

  1.对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学生防火安全意识、灭火技能及逃生本领。

  2.熟悉学生宿舍的消防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3.落实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责任。

  4.对学生宿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或上报火险隐患,负责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罚。

  第五章 各类防火安全制度、守则

  第二十六条 全校人员防火守则:

  1.提高防火认识,严格遵守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2.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3.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在校区内动用明火一律要经保卫处审批。

  5.维护和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不得私自挪用和损坏。

  6.五级风以上的天气不准在院内吸烟。

  7.严禁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

  8.不准乱倒液化气残液。

  9.全校人员都应达到三懂三会(一懂得本岗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二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三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办法。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三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 义务消防队员工作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全校消防安全制度。

  2.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宣传教育。

  3.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备。

  4.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活动,努力掌握消防知识,不断提高灭火技能。

  5.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第二十八条 大型会议、文体场馆防火制度

  1.大型会议、文体场馆的安全门、疏散通道严禁堆放物品;演出及活动时安全门严禁上锁。

  2.观众厅内严禁添加临时座位,以利疏散。

  3.场馆内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

  4.增加临时照明设备不准超负荷,用完后立即拆除。

  5.演出后要认真检查,切断电源。

  6.场馆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7.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电器设备。

  8.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9.悬挂的灯具距幕布、道具、布景等易燃物品不小于40厘米;易发热的电器设备要安装在耐高温的基础上。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档案室工作人员防火制度

  1.馆、室内禁止吸烟。

  2.电器开关和照明设备与书架、资料、档案柜必须保持 30厘米以上距离,不准用绳线斜拉电线和擅自拉扯电线增加照明设备。

  3.禁止在馆、室内使用电炉、火炉、煤气炉、热的快等违规电器。

  4.馆、室内要及时清除垃圾、废纸,禁止在阅览室、资料室焚烧废纸,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品。

  5.馆、室内如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6.每天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报告领导。

  第三十条 印刷场所防火制度

  1.印刷间内禁止吸烟。

  2.不准私自拉扯电线和擅自安装电器设备。

  3.及时清理油污和纸屑,油布、油手套等其它易燃物,必须放在安全地点保管。

  4.电器设备和电闸开关附近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5.纸张和印刷制品要堆放整齐,通道要畅通。

  6.上、下班前要认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报告领导。

  7.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教学车间防火制度

  1.实验室、教学车间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和拉接电线。

  2.实验室、车间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3.实验前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火源、电源等装置是否完好,不得带病进行实验。

  4.实验室、车间工作人员在开机、实验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5.室验人员不得私自保存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品,实验用药用多少领多少。

  6.要正确使用高压气体钢瓶,不得在高压气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

  7.使用煤气前要检查管道、阀门是否漏气,用完后要关闭好阀门。

  8.实验用电热设备(电炉子、电烙铁等)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用完须切断电源。

  9.每天下班前,要关闭所有仪器、设备电源,杜绝长明灯,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去。

  10.熟练掌握本室配备的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会报警。

  11.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12.每周进行安全大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出租(借)房屋防火制度

  出租、承租单位和个人要积极贯彻消防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即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做好:

  1.出租、承租单位负责人,负责出、承租房屋场地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沈阳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出租、承租双方须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规及上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接受地方消防部门、沈阳理工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保卫处对防火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监督。

  3.承租房屋场地,要做到四有一及时,四有即:有建全的消防制度;有消防负责人;有义务消防组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一及时: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并采取切实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承租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对承租房屋场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出书面记录,对查出的各项火灾隐患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上报沈阳理工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协调,并由承租单位和个人落实专人负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4.承租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教育,自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知识学习。负责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的日常活动,保证经常性的消防培训。

  5.承租单位必须严格消防管理,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防火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承租单位必须自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期进行检修,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消防器材不得挪做他用。

  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班前、班后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解决并采取安全措施。

  7.食堂、餐厅的承租人应对烟道进行定期清理,严禁在食堂、餐厅内乱接电线,使用煤气、天然气应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8.承租房屋场地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关和沈阳理工大学保卫处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火灾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9.承租房屋场地内发生火灾事故,由承租单位和个人负责,并追究出租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微机室防火制度

  1.微机室管理人员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

  2.微机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及电热器具。

  3.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或微机室管理人员同意,方可进入。

  4.使用机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学生使用机器设备须预先进行安全用电教育。

  5.坚持日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6.每天下班前,要关闭所有机器、设备电源,杜绝长明灯,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去。

  第三十四条 超市(门市)防火制度

  1.严禁在柜台、堆货场所、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2.超市(门市)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

  3.超市(门市)要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月至少要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

  4.严禁在超市(门市)内,销售、使用电炉、电热杯、热的快、电饭锅等违禁电热器具。

  5.对超市(门市)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十五条 开闭所、配电室防火制度

  1.进出开闭所、配电室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无关人员未经值班员同意不得进入。

  2.不准随意拔弄开关、按钮、遮栏,严禁在开闭所、配电室讲话、闲聊、吸烟及与巡视、检修等无关的活动。

  3.值班巡视人员不得单独移动或越过遮栏,不得触及带电部分,单人值班不得进行维修工作,不得进行倒闸操作。

  4.高压设备导电部分发生接地故障,不准贸然进入,盲目处理。必须在确定故障性质后,通过必要的安全用具在监护下进入视察或处理。

  5.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定期清除杂草,所、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炉等违禁电器。

  6.经常检查并保证遮栏设施完好,确实防止猫、鸟等小动物接触电器设备造成短路。

  7.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置于明显部位,不得随意挪动,工作及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消防的基本技能。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教室防火制度

  1.严禁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及公用部位焚烧废纸、废物。

  2.禁止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带入办公室、教室内。

  3.每天都要对房间内的电器设备、照明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人员临时离开办公室、教室时,应将室内的电源开关切断,随手关好门窗。下班前应关闭水、电开关,将门、窗关实上锁。

  第三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可燃易燃气体钢瓶防火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买进后,立即入库不准随地存放。

  2.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和消防部门的规定保管,不准超量,不准混放。

  3.使用时应按规定隔离火源,使用多少领多少,特殊情况有少量剩余的要加封存放,上锁保管。

  4.长期不用或过期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要乱仍乱放,要统一处理。

  5.领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两人负责保管,帐目要清楚无误。

  6.领用易燃易爆、剧毒药品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 汽车库防火制度

  1.库内不准长明灯,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安装电器设备。

  2.库内不准安放砂轮、电钻等电器设备。

  3.库内不准使用煤气炉、电炉以及其它电热设备,每日下班时必须切断火源电源。

  4.不准在库内使用水、电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

  5.库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和易燃物。

  6.车库重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工具,设专用棚架,有专人保养。

  第三十九条 外教、留学生公寓、教室、招待所防火制度:

  1.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解决,并报告领导和保卫处;

  2.外教公寓、教室、招待所内任何人不准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违规电器,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随便燃烧废纸、杂物等;

  3.禁止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公寓、教室、招待所之内;

  4.服务人员每天都要对服务范围内的房间及电器设备、照明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四十条 单身教职工和学生宿舍防火制度

  1.本校教职工、学生和外来进修、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宿舍的住宿规定。

  2.不准使用煤气炉、电炉、酒精炉、电热杯、电饭锅、电褥子、蜡烛、热的快等违规电器。

  3.严禁住宿人员私自拉扯电线、安装照明设施。

  4.严禁在寝室、走廊、厕所内焚烧废纸等杂物。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严禁在宿舍内躺在床上吸烟,烟头和火柴梗不得乱扔乱放。

  7.人员离开宿舍时,应将房内的电灯关掉,做到人走灯灭。

  第四十一条 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新生入学时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2.新工人上岗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4.发生火灾后要开现场会,使领导和群众受到教育。

  5.根据季节开展春防、夏防、冬防教育。

  6.每年普及一次消防常识。

  7.特殊工种都要经过专门消防知识学习。

  8.大力宣传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坚持三级检查制度。学院、馆、中心、公司、医院和校内独立法人单位每月安全检查一次,学院学生办公室、科室、车间、实验室每周安全检查一次,班组坚持每日安全检查一次。

  2.四大节日及寒暑假学校组织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

  3.发生火灾后要进行安全大检查。

  4.春防、夏防、冬防要开展重点部位大检查。

  5.要建立重大火险立销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有文字记载。

  第四十三条 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是防火专用器具,必须爱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做为他用和损坏。

  2.不准使用消火栓、水带、水枪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打扫卫生。

  3.对消防器材要按期进行检查和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4.不准随便拆除消防设备。

  5.消防器材要落实保管人员。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校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受奖励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条件:

  1.及时发现火情、报警、避免火灾发生者;

  2.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

  3.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并积极建议整改取得效果者;

  4.重视消防工作,积极宣传教育群众,熟练掌握防、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显著者;

  5.敢于举报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和事者;

  6.在消防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将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故意违反学校消防规定,给国家和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破坏消防工作、消防设施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2.违反本规定,可给予没收违章器具、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赔偿或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3.违反本规定给学校消防工作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根据逐级签订的责任书内容予以经济处罚。

  4.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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