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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加油、加气合建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加油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条 安全组织

  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五条 安全教育

  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三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六条 安全措施

  1.制定“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4.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5.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七条 用火管理

  1.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八条 消防管理

  1.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安全检查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2.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10Ω

  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 不应大于100Ω

  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四条 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五条 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六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1m。

  第十七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八条 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九条 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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