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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

  1 总则

  ⒈1为了加强化工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保证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⒈2本规程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2 职责

  ⒉1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容器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压务容器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使用情况(附件一)报上级化工主管部门并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⒉2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职责

  ⒉⒉1 化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厂长、总机械师等)应按本《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实行综合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领导责任。

  ⒉⒉2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a.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b.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法规和文件;

  c.编制和修改企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d.参与压力容器检验、修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e.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f.检查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工作;

  g.负责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h.编制压力容器年度定检计划和检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i.向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上报本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年报、定期检验计划和实施情况(附件二);

  j.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等级变更工作;

  k.负责压力容器过户审查工作;

  l.负责压力容器工艺参数提高的审批工作;

  m.参与或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分析与报告;

  ⒉⒉3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a.负责对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检测的监督检查;

  b.负责压力容器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

  c.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对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要加强监督管理;

  d.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⒉⒉4 生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a.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b.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c.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d.认真填写岗位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e.对停用封存和备用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⒉3 压力容器检验单位

  a.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单位必须经资格认证后,才能从事其资格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b.按照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规程和标准,进行化工压力容器检验,准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附件三),签发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c.对经检验确认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和五级的压力容器,必须上报化工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d.检验工作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⒊ 前期管理

  ⒊1 新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开箱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开箱检查的主要内容:

  a.按装箱单清点件数无误;

  b.压力容器和零部件无损坏;

  c.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

  ⒊2 新压力容器(含现场组装的容器)必须由企业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役前检验,以确认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对役前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由企业与制造厂联系,由制造单位负责处理。

  ⒊3 由外单位调入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认真审查其技术档案,进行内外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⒊4 安装(含现场组装)压力容器时,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应派质量检查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压力容器安装(组装)过程的质量控制点及隐蔽工程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⒊5 压力容器安装(组焊)竣工后,由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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